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参加公司工人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丧命后丧葬补贴金和遗属抚恤金准则的通知》(冀人社字[2012]203号)文件限定,公司退休人员丧葬费和抚恤金按以下准则发给:
一、丧葬费为本人生前两个月基本养老金。其中,本人生前两个月基本养老金低于离世时上年度全省公司退休人员两个月平均养老金的,按离世时上年度全省公司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两个月发放。
二、一次性抚恤金按丧命退休人员的交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量)计发1个月离世时上2年度全省公司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但最多不超出20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