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提前通知工伤职工进行鉴定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材料。工伤职工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现场鉴定。对行动不便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组织专家上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工伤职工的身份进行核实。
工伤职工因故不能按时参加鉴定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调整现场鉴定的时间,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相应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