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申请可合理延长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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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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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是可以合理向后延长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是事故发生后30天之内,如果有特殊情况,申请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具体能延长多久,并无明确规定。
工伤认定申请可合理延长吗

一、工伤认定申请可合理延长吗?

工伤认定申请可合理延长。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申请工伤认定期间被辞退劳动仲裁的程序怎么走?

1、提交申请书: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2、仲裁受理: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3、开庭审理: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诉自理,对被申请人可以做缺席裁决。

4、仲裁调解: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5、仲裁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日。仲裁庭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事实上,工伤事故中也不是只能由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没有任何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及家属或者工会组织,也有权利申请工伤认定。但是职工申请工伤认定也有时间限制,一般是事故发生后的一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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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
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如下: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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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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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中断时间可以延长或延长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工伤认定时限能否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可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由此可见,工伤认定时限可以延长,适用中止,中断规定。 理解: 工伤认定时限不是除斥期间。 从本质意义上讲,除斥期间是对某些权利规定的不变期间,只要时间届满,不问其事由如何,该项权利即告消灭,如撤销权、解除权。按照通说,除斥期间仅仅适用于法律上的形成权。在民法理论中,根据作用不同可将民事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申请工伤认定是基于请求权提出的权利主张,因此不适用除斥期间。 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类似于时效。《条例》设定申请时限的目的是为了督促劳动者尽快行使权利,避免因时间流逝造成证据灭失,防止工伤认定争议,这也能印证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属于请求权范畴,即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因此,该期限类似于诉讼时效,应当与诉讼时效一样可以中止或者中断。从《条例》的立法本意出发,人社部门应查明是否具有导致申请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和情形,最大限度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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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中断可以申请延长吗?
工伤认定中断是可以申请延长的。《工伤保险条例》之所以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定期限,是出于促进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及时行使权力,保障工伤人员的权益的立法初衷,因此工伤认定部门对逾期申请工伤认定应调查核实申请人有无特殊情况,审查逾期申请理由是否正当成立,再决定是否同意延长申请时限,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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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叔因为高空作业,导致身体多处骨折,多处重伤,想问问延长申报工伤认定申请表格式和索赔流程是些什么,谢了
[律师回复] 延长申报工伤认定申请表和单位工伤保险索赔流程:
一、工伤认定
1、申请人。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都有权向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登记,并领取《工伤认定申请表》等有关须知和材料。市、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2、申请材料。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和《工伤申报证据清单》,并提交相应材料。
3、申请时间。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工伤之日或者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4、所需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5、认定流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二、工伤鉴定
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申请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
2、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3、工伤鉴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上一级申请重新鉴定,此为最终鉴定。
三、办理材料
1、工伤认定通知书、诊断证明;
2、工伤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按照表列填写好)需要盖好公司的章;
4、工伤鉴定书原件复印件一份;
5、身份证原件正反复印件一份签好名;
6、银行卡复印件一份签好名;
7、门诊病历复印件、收费发票、处方复印件及相关检查、化验单据复印件;
8、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证、出院证;
9、出院费用清单、每日清单、住院收费发票;
10、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1
1、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1
2、经办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四、审核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人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1、工伤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提交补正材料通知书》;
2、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五、受理
1、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或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则予以受理,并开具《受理通知书》;
2、经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 不符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范围的, 则书面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六、调查核实
1、根据需要对申请人上报的材料存有疑问的,则进行调查核实;
2、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伤发生争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出《举证通知书》,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七、行政决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为工伤的行政决定。
八、送达
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九、注意
1、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地区的,单位在哪个地方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就在哪个地方申报工伤认定。单位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可以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伤残后,可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2、在境外工作的,国外要求参保的,国内的终止;国外不要求的,国内不终止,适用国内工伤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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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请延期怎么申请
工伤认定申请延长要写一份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延长书,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后,会下一个延长通知书给你。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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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工伤认定申请时效能否因正当事由而延长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
二审判决书:平顶山市中级人民()平行终字第92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工伤认定纠纷
3.当事人
一审原告(上诉人):舞钢市安泰物资有限公司
一审被告(被上诉人):平顶山市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审
第三人:李宾如
二、基本案情
第三人李宾如经同乡介绍到原告舞钢市安泰物资有限公司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某处木材加工厂工作,工作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11月24日,李宾如在该厂分割木料时,被弹出的木料致伤,后被送往平顶山市
第一人民医院救治。伤情稳定后,李宾如向平顶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09年3月19日,仲裁裁决认定原告与第三人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服,诉至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一审判决认定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0年8月2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二审维持原判。2010年9月30日,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
第十四条第一款,认定李宾如所受伤为工伤,并作出了平卫(人劳社)工伤认(2010)1号工伤认定。原告不服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向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政府于1月24日作出平卫政复决(2010)第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平顶山市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平卫(人劳社)工伤认(2010)1号工伤认定。
另查明,李宾如于2009年7月向平顶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平顶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9年7月13日下发编号为09004号工伤认定补正材料通知书,要求第三人提供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并于2010年3月23日下发指定管辖通知书,指定被告承办。被告承办该案后,于2010年3月29日向原告送达了工伤认定协助调查通知书。2010年4月19日,原告以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为由,申请中止工伤认定。2010年4月23日,被告作出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舞钢市安泰物资有限公司认为李宾如工伤认定申请超出法定一年期限,工伤认定决定缺乏依据的事实和证据,违反法律规定60日内作出的时限,工伤认定程序违法,应予撤销。平顶山市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答辩称,李宾如的工伤认定申请未超出法定时效,程序合法,工伤认定的事实清楚,请求维持。
三、案件焦点
李宾如申请工伤认定是否超过法定的一年时效;平顶山市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0年3月受理,于2010年9月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是否属严重违法。
四、裁判要旨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008年11月24日上午,第三人李宾如在该厂分割木料时,被弹出的木料致伤,该事实在双方劳动争议诉讼过程中已被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更有李宾如就医期间形成的诊断证明等证据证实。原告对工伤不予认可,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推翻上述事实。被告平顶山市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这一事实,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一)项之规定,以平卫(人劳社)工伤认(2010)1号工伤认定书认定李宾如所受伤害为工伤。这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第三人李宾如受伤后,于2009年7月向平顶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未超过法定的一年期间。被告平顶山市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平顶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平劳社工伤管(2010)001号指定,受理第三人李宾如的工伤认定申请并无不当。原告舞钢市安泰物资有限公司收到被告下发的《工伤认定协助通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证据和答辩意见,仅以劳动关系未明确为由,书面申请中止工伤认定。被告收到申请后,依据豫政(2003)54号文件第三章
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中止了工伤认定程序,直至该劳动关系被生效判决确定后,被告据此于2010年9月30日作出了平卫(人劳社)工伤认(2010)1号工伤认定。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程序合法。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第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平顶山市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平卫(人劳社)工伤认(2010)1号工伤认定决定。
原告舞钢市安泰物资有限公司持原审意见提起上诉。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李宾如工伤认定申请具有管辖权;生效民事裁判文书已查明李宾如与舞钢市安泰物资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由于需确认劳动关系,该工伤认定因当事人申请而中止,后于2010年9月30日作出了工伤认定,故平顶山市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平卫(人劳社)工伤认(2010)1号工伤认定应予维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第
(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法官后语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十八条规定,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在当事人申请工伤认定时,往往涉及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申请确认存在劳动关系与申请工伤认定是主管部门不同、内容和性质不同的两个裁决:一个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一个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裁决;一个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一个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行政纠纷。申请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也就是在工伤认定之前,劳动争议仲裁会必须先行裁决。
法律关系的复杂决定了工伤认定程序的繁琐。本案中,第三人李宾如向平顶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也向平顶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在申请工伤认定一案中,平顶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李宾如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自2008年11月24日起至2010年3月23日,虽然已超出一年的时效,但因在法定时限内申请人提出过工伤认定申请,只是由于材料不全,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未予受理。当事人由于专业知识所限,提交的材料不全,应当视为具有正当事由,申请时效应酌情延长。在当前工作岗位不足、劳动者就业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劳动者相对处于弱势。被告在当事人补充提供资料后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照顾了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既符合法律的立法精神,也体现了促进社会和谐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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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请时效能不能因正当事由而延长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
二审判决书:平顶山市中级人民()平行终字第92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工伤认定纠纷
3.当事人
一审原告(上诉人):舞钢市安泰物资有限公司
一审被告(被上诉人):平顶山市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审
第三人:李宾如
二、基本案情
第三人李宾如经同乡介绍到原告舞钢市安泰物资有限公司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某处木材加工厂工作,工作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11月24日,李宾如在该厂分割木料时,被弹出的木料致伤,后被送往平顶山市
第一人民医院救治。伤情稳定后,李宾如向平顶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09年3月19日,仲裁裁决认定原告与第三人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服,诉至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一审判决认定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0年8月2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二审维持原判。2010年9月30日,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
第十四条第一款,认定李宾如所受伤为工伤,并作出了平卫(人劳社)工伤认(2010)1号工伤认定。原告不服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向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政府于1月24日作出平卫政复决(2010)第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平顶山市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平卫(人劳社)工伤认(2010)1号工伤认定。
另查明,李宾如于2009年7月向平顶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平顶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9年7月13日下发编号为09004号工伤认定补正材料通知书,要求第三人提供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并于2010年3月23日下发指定管辖通知书,指定被告承办。被告承办该案后,于2010年3月29日向原告送达了工伤认定协助调查通知书。2010年4月19日,原告以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为由,申请中止工伤认定。2010年4月23日,被告作出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舞钢市安泰物资有限公司认为李宾如工伤认定申请超出法定一年期限,工伤认定决定缺乏依据的事实和证据,违反法律规定60日内作出的时限,工伤认定程序违法,应予撤销。平顶山市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答辩称,李宾如的工伤认定申请未超出法定时效,程序合法,工伤认定的事实清楚,请求维持。
三、案件焦点
李宾如申请工伤认定是否超过法定的一年时效;平顶山市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0年3月受理,于2010年9月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是否属严重违法。
四、裁判要旨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008年11月24日上午,第三人李宾如在该厂分割木料时,被弹出的木料致伤,该事实在双方劳动争议诉讼过程中已被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更有李宾如就医期间形成的诊断证明等证据证实。原告对工伤不予认可,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推翻上述事实。被告平顶山市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这一事实,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一)项之规定,以平卫(人劳社)工伤认(2010)1号工伤认定书认定李宾如所受伤害为工伤。这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第三人李宾如受伤后,于2009年7月向平顶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未超过法定的一年期间。被告平顶山市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平顶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平劳社工伤管(2010)001号指定,受理第三人李宾如的工伤认定申请并无不当。原告舞钢市安泰物资有限公司收到被告下发的《工伤认定协助通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证据和答辩意见,仅以劳动关系未明确为由,书面申请中止工伤认定。被告收到申请后,依据豫政(2003)54号文件第三章
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中止了工伤认定程序,直至该劳动关系被生效判决确定后,被告据此于2010年9月30日作出了平卫(人劳社)工伤认(2010)1号工伤认定。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程序合法。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第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平顶山市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平卫(人劳社)工伤认(2010)1号工伤认定决定。
原告舞钢市安泰物资有限公司持原审意见提起上诉。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李宾如工伤认定申请具有管辖权;生效民事裁判文书已查明李宾如与舞钢市安泰物资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由于需确认劳动关系,该工伤认定因当事人申请而中止,后于2010年9月30日作出了工伤认定,故平顶山市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平卫(人劳社)工伤认(2010)1号工伤认定应予维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第
(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法官后语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十八条规定,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在当事人申请工伤认定时,往往涉及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申请确认存在劳动关系与申请工伤认定是主管部门不同、内容和性质不同的两个裁决:一个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一个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裁决;一个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一个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行政纠纷。申请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也就是在工伤认定之前,劳动争议仲裁会必须先行裁决。
法律关系的复杂决定了工伤认定程序的繁琐。本案中,第三人李宾如向平顶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也向平顶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在申请工伤认定一案中,平顶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李宾如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自2008年11月24日起至2010年3月23日,虽然已超出一年的时效,但因在法定时限内申请人提出过工伤认定申请,只是由于材料不全,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未予受理。当事人由于专业知识所限,提交的材料不全,应当视为具有正当事由,申请时效应酌情延长。在当前工作岗位不足、劳动者就业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劳动者相对处于弱势。被告在当事人补充提供资料后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照顾了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既符合法律的立法精神,也体现了促进社会和谐的政策。
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可以因正当事由而延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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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
二审判决书:平顶山市中级人民()平行终字第92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工伤认定纠纷
3.当事人
一审原告(上诉人):舞钢市安泰物资有限公司
一审被告(被上诉人):平顶山市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审
第三人:李宾如
二、基本案情
第三人李宾如经同乡介绍到原告舞钢市安泰物资有限公司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某处木材加工厂工作,工作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11月24日,李宾如在该厂分割木料时,被弹出的木料致伤,后被送往平顶山市
第一人民医院救治。伤情稳定后,李宾如向平顶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09年3月19日,仲裁裁决认定原告与第三人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服,诉至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一审判决认定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0年8月2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二审维持原判。2010年9月30日,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
第十四条第一款,认定李宾如所受伤为工伤,并作出了平卫(人劳社)工伤认(2010)1号工伤认定。原告不服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向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政府于1月24日作出平卫政复决(2010)第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平顶山市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平卫(人劳社)工伤认(2010)1号工伤认定。
另查明,李宾如于2009年7月向平顶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平顶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9年7月13日下发编号为09004号工伤认定补正材料通知书,要求第三人提供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并于2010年3月23日下发指定管辖通知书,指定被告承办。被告承办该案后,于2010年3月29日向原告送达了工伤认定协助调查通知书。2010年4月19日,原告以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为由,申请中止工伤认定。2010年4月23日,被告作出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舞钢市安泰物资有限公司认为李宾如工伤认定申请超出法定一年期限,工伤认定决定缺乏依据的事实和证据,违反法律规定60日内作出的时限,工伤认定程序违法,应予撤销。平顶山市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答辩称,李宾如的工伤认定申请未超出法定时效,程序合法,工伤认定的事实清楚,请求维持。
三、案件焦点
李宾如申请工伤认定是否超过法定的一年时效;平顶山市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0年3月受理,于2010年9月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是否属严重违法。
四、裁判要旨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008年11月24日上午,第三人李宾如在该厂分割木料时,被弹出的木料致伤,该事实在双方劳动争议诉讼过程中已被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更有李宾如就医期间形成的诊断证明等证据证实。原告对工伤不予认可,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推翻上述事实。被告平顶山市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这一事实,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一)项之规定,以平卫(人劳社)工伤认(2010)1号工伤认定书认定李宾如所受伤害为工伤。这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第三人李宾如受伤后,于2009年7月向平顶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未超过法定的一年期间。被告平顶山市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平顶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平劳社工伤管(2010)001号指定,受理第三人李宾如的工伤认定申请并无不当。原告舞钢市安泰物资有限公司收到被告下发的《工伤认定协助通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证据和答辩意见,仅以劳动关系未明确为由,书面申请中止工伤认定。被告收到申请后,依据豫政(2003)54号文件第三章
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中止了工伤认定程序,直至该劳动关系被生效判决确定后,被告据此于2010年9月30日作出了平卫(人劳社)工伤认(2010)1号工伤认定。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程序合法。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第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平顶山市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平卫(人劳社)工伤认(2010)1号工伤认定决定。
原告舞钢市安泰物资有限公司持原审意见提起上诉。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李宾如工伤认定申请具有管辖权;生效民事裁判文书已查明李宾如与舞钢市安泰物资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由于需确认劳动关系,该工伤认定因当事人申请而中止,后于2010年9月30日作出了工伤认定,故平顶山市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平卫(人劳社)工伤认(2010)1号工伤认定应予维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第
(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法官后语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十八条规定,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在当事人申请工伤认定时,往往涉及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申请确认存在劳动关系与申请工伤认定是主管部门不同、内容和性质不同的两个裁决:一个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一个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裁决;一个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一个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行政纠纷。申请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也就是在工伤认定之前,劳动争议仲裁会必须先行裁决。
法律关系的复杂决定了工伤认定程序的繁琐。本案中,第三人李宾如向平顶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也向平顶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在申请工伤认定一案中,平顶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李宾如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自2008年11月24日起至2010年3月23日,虽然已超出一年的时效,但因在法定时限内申请人提出过工伤认定申请,只是由于材料不全,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未予受理。当事人由于专业知识所限,提交的材料不全,应当视为具有正当事由,申请时效应酌情延长。在当前工作岗位不足、劳动者就业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劳动者相对处于弱势。被告在当事人补充提供资料后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照顾了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有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既符合法律的立法精神,也体现了促进社会和谐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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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请可延期吗?
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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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在上班的时候受伤了,我想问一下那个关于延长申报工伤认定方面的内容。
[律师回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可以在一个月内申请工伤认定,情况特殊的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不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在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程序
申请工伤认定有一套完整的程序,申请工伤认定者只需要要按照程序进行。申请工伤认定的程序主要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递交申请工伤认定的资料的过程。申请工伤认定,一般需要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和诊断证明等材料。
三、工伤认定结果时间
申请工伤认定之后,多长时间能有结果呢?申请工伤认定后,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受理,向用人单位送达举证通知书,进行调查,并在60天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可以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对依据《职业病防治法》作出职业病诊断或鉴定的,可以不经过调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
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工伤认定书后60日内向人民政府或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复议,或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上就是关于延长申报工伤认定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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