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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购房预售合同和发票可以取公积金吗

帮助5人 4.8w浏览 匿名 2020-08-14 甘肃定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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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2015年1月28日,住建部、财政部、央行发布通知:
    ①职工连续足额缴存满三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的,可提取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②租住公租房,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③租住商品房,各地根据当地租金水平和住房面积确定提取额度。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的;
    (八)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的;
    (九)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
    一)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福建省劳动社保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参照公积金中心网站的“部门文件”栏目),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全文
    7 2020-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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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火车票预售期和购票流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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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传票送达方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传票送达相应用途有以下几种常见方式:
1、直接送达,即由负责该案的审判人员与书记员或者司法警察,亲自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递交至受送达人本人、其代理人或与其共同居住的成年家属(如果涉及到单位,则送达到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是专司收件的工作人员)手中。
这是最为基本也是最为常用的送达方式之一。
2、委托送达,当法官认为直接送达存在一定困难时,可以委托其他法院代为执行送达任务。
这种方式实际上是直接送达的一种补充手段,严格来说,它并不能算作一种独立的送达方式,仅仅是法院之间互相协作的一种表现形式。
3、邮寄送达,即法院送达人员将应送达的诉讼资料通过邮政快递的方式,交付给受送达人。
4、留置送达,若受送达人对于法院直接送达的诉讼文书予以拒绝签收,那么送达人员在邀请相关组织的人员到场见证之后,可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处,从而完成送达过程。
5、转交送达,主要针对军队中的军人以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士,通过他们所在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或监所行政部门,将诉讼文书转交给受送达人。
6、公告送达,也称为拟制送达。
即将相关公告刊登于报纸或其他媒体之上,经过一段时间的公示期,便会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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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假学生票预售期是什么时候?该怎么购买学生票?
学生票预售期提前至74天”从12月15日起实行,实为“照顾学生回家”,更改后即日起学生可购买明年1月13日至2月26日的春运火车票。此外,客服人员解释,74天预售期内放出的学生票仅是部分列次的部分优惠票,“买不到74天预售期内学生票的学生,可正常购买提前30天发售的余下学生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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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如何判断认购书算不算预售合同
[律师回复] 解析:
1.法律效力方面存在差异。
预售合同具备法律效应,依照相应条款,对于合同签订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相比之下,认购书则属于预约性质文件,从根本上来说尚未构成完整的契约,因此无法对双方形成强制性的法律约束。
2.两者在本质属性上有所不同。
商品房预售合同被视为本约,其法律效力与正式买卖合同无异。
然而预售认购书则属于预约类型,不具产生强制性法律效力之特性。
3.重心和目标目标各异。
预售合同的核心在于对房屋各项基本信息以及售价等关键条款进行明确确认。
而认购书的主要结构则是针对房屋情况予以确认,以书面形式呈现购房者的购买意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因此,签订房屋认购协议行为显属违规,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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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背书“禁止转让”的效力出自票据法第几条
[律师回复] 解析: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专业律师不得擅自转让背书权,由此产生的背书效力仍然合法有效。
然而,如果背书人在汇票上明确标注了“不得转让”字样,那么后续背书转让行为将不再受到原背书人的担保责任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背书过程中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若背书时附带了条件,则该条件并不具备票据法上的效力。
此外,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进行转让的背书以及将同一张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个或以上受让人的背书均属无效。
法律依据:
《票据法》第三十三条
附条件背书、部分背书、分别背书的效力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
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第三十四条
背书人的禁止背书及其效力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五条
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及其效力
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
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汇票可以设定质押;
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第三十六条
不得背书转让的情形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
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预售合同出来后,法律效力如何
[律师回复] 解析:
商品房预售合同自然具备法律约束力。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在签署协议时,当事人若选择以合同书的形式达成共识,那么当双方共同签署或加盖印章的那一刻起,该相关合同即宣告正式成立。
依法形成的合约,则会自其诞生之日起立即生效。
然而,如果有任何法律法规、行政规范要求进行审批、登记等手续方可生效的情况下,须按照相应规则执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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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网购一个月后发现质量有问题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在网上购物过程中所遇到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解决方案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您可以直接联系所购买商品的商家进行退换货请求,在这之前请务必准备充分的证据以支持您的主张,例如商品实物照片、能够证明商品为假冒伪劣的相关证据、您与商家之间的聊天记录以及商家做出过的承诺等。
争取商家同意并安排退货流程。
其次,您也可以选择向电商平台进行投诉处理。
在网络购物环境中,除了由平台自身经营的商品之外,其余商家大多都是依赖于平台而存在的。
因此,若因商家出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使消费者遭受欺诈,消费者有权向平台提出投诉。
尽管平台本身并非销售方,但由于网络购物的特殊性,平台对商家具有一定的管理约束力。
在此情况下,您可以积极寻求平台的帮助,维护自身权益。
第三,您还可以寻求消费者协会的协助。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商家与消费者发生纠纷时,消费者有权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并寻求解决方案。
在寻求消费者协会帮助时,您需提供相关的发票及证据,只需证明您所遭受的损失与商家的商品存在关联即可。
最后,若假冒伪劣商品涉及金额较大,且以上途径无法彻底解决问题,消费者可能需要考虑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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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取消定金的具体流程是
[律师回复] 解析:
撤销购房定金钱项的一般操作步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环节:
首先,对于购房合同予以严格细致的审查,深入理解其中有关于退款事项的具体条款及其相应的限制条件;
对合同所约定的退款条件、事先告知的时间期限,以及其他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要有充分明确的认识。
接下来,依据合同规定,以正式文书的形式向房地产开发公司或者销售方提交退款请求,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支付凭据、书面沟通记录等,以确保您的诉求及理由能够得到清晰明了的表达。
然后,与房地产开发公司或者销售方进行积极的协商,就退款事宜展开深入的讨论。
双方可以通过召开会议、进行电话沟通或者发送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进行交流,并尝试寻找出一种能够共同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
若经过上述努力仍未能与房地产开发公司或者销售方就退款事宜达成共识,您可以考虑向相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仲裁或者调解。
这些机构将会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处理争议,并推动退款事宜的顺利执行。
最后,如果所有其他途径均告失败,您还可以选择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争议并追回购房定金。
在此之前,强烈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以便获得更为详尽的法律建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购房交定金认购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解析:
商品房认购书作为意向书性质的法定文书,其具有法律效应已是不容置疑。
这份认购书通常包含了出卖方、买方以及代理人等涉事方的重要基本信息,其中还需要明确指出了认购标的房产的具体情况、房价及支付方式,以及设定的认购条款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在签署认购书的过程中,许多开发商会要求购房者同步缴纳一定数额的定金。
因此,认购书的作用不可忽视:
首先,这为购房者提供了决定购买之前的准备期间;
其次,能够帮助买方增加决策谨慎性,从而减少由于冲动订购而带来的纠纷反应。
例如,认购书通常约定在签订之后仍需经过较长一段时间才能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这样就给了购房者充分的思考和观察时间,避免因仓促决定而导致的失误,同时也不会因为犹豫不决而错失购房良机。
即便最终决定放弃购买,损失的也仅仅是部分定金而已。
然而,要使认购书真正发挥其法律效力,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行为人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第三,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能违背社会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
总而言之,商品房认购书作为意向书性质的法律文件,其具有法律效应已是不容置疑。
这份认购书通常包含了出卖方、买方以及代理人等涉事方的重要基本信息,其中还需要明确指出了认购标的房产的具体情况、房价及支付方式,以及设定的认购条款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在签署认购书的过程中,许多开发商会要求购房者同步缴纳一定数额的定金。
因此,认购书的作用不可忽视:
首先,这为购房者提供了决定购买之前的准备期间;
其次,能够帮助买方增加决策谨慎性,从而减少由于冲动订购而带来的纠纷反应。
例如,认购书通常约定在签订之后仍需经过较长一段时间才能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这样就给了购房者充分的思考和观察时间,避免因仓促决定而导致的失误,同时也不会因为犹豫不决而错失购房良机。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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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销售欺诈的法律认定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商品房欺诈行为的具体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售卖现房时,混淆低质房屋与合格乃至优质房屋,采取欺瞒手段;
其次是在销售现房过程中,故意隐匿房产真实面积,从中谋求暴利;
再者将普通合格房屋冒充成优质工程,以此骗取优质工程的溢价;
此外,还包括销售明知无法进入房地产市场公开销售的房屋;
以及以虚假标准、最低价格、清算价格等具有欺骗性的价格进行销售;
同时,故意隐瞒开发商的真实身份或者以其他开发商的名义进行销售;
最后,通过雇用他人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以及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传媒对商品房进行虚假宣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第四十五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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