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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倒塌宅基地使用权归谁

帮助5人 4.8w浏览 匿名 2020-08-18 甘肃庆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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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国土资源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29条规定,因原房屋拆除、改建或自然坍塌等原因,已经变更了实际土地使用者的,经依法审核批准,可将国有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实际土地使用者;空地及房屋坍塌或拆除后两年以上仍未恢复使用的土地,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结合我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在坍塌后,房屋就已丧失其应有之属性,根据宅基地的无偿使用性和地随房走的原则,房屋坍塌后已经超过两年,未恢复使用,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了。也就是说,房屋倒塌后如果可以在两年内恢复使用,原来的房主还是可以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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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202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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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倒塌宅基地使用权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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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房屋倒塌后土地使用权还在吗?
农村宅基地房屋坍塌后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公民个人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上所享有的建造房屋以使用居住的一种物权。我国《民法典》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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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赠与公证但没过户的房产归谁所有
[律师回复] 解析:
未完成产权变更登记的赠与房产,其所有权仍归赠与人所有。
在此阶段,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即无需任何理由便可取消赠与行为。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赠与人依然有着撤销赠与的法律权力。
具体而言,当受赠人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时,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
(1)严重侵犯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的合法权益;
(2)对赠与人负有抚养义务却未能履行;
(3)违反赠与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应自知晓或应当知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若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导致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则赠与人的继承者或法定代理人有权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者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应自知晓或应当知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在房产尚未过户至受赠人名下之际,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可无缘无故地改变主意。
若赠与人信守承诺,完成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那么毫无疑问,受赠人将成为该房产的合法拥有者。
因此,在赠与房产未完成过户的情况下,房屋的所有权仍归赠与人所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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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宅预售合同如何签订
[律师回复] 解析:
首先,在充分了解和核查该房地产项目已经获得了相关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后,应依据由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制定并颁布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与该开发商签署正式的预售合同。
其次,在预售合同达成并生效以后,务必亲手将其提交或者授权他人代表房地产开发商,将其送往当地的市或区级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登记备案。
若发现存在任何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或者手续不全,交易中心将会在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购房者;
而对于符合规定且手续完备的,交易中心则会严格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备案,同时也会以书面形式通知购房者前来领取经过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
最后,当开发商完成新建商品房的初始登记,并成功获取房产证之后,他们将与购房者共同向交易中心提出过户申请,以便办理房地产权利变更登记手续。
值得注意的是,在预售期间,若开发商需要对预售合同中约定的某些事项进行变更,例如建筑设计变更、建筑面积变更等等,都必须签订相应的补充合同。
因为补充合同也是预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时,必须将其一并提供给交易中心。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条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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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倒塌宅基地拆迁怎么补偿?
补偿的费用包括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奖励性补偿费等。宅基地被征用需要按照相关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并签订书面的拆迁补偿协议,如果被拆迁人对于给付的拆迁补偿有异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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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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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确权倒塌房屋怎么办
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农村宅基地确权倒塌房屋只要是房屋产权没有发生变化的,农村宅基地依然可以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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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占基本农田0.5亩处罚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基本农田应被视为耕地中品质优良且产量较高的特定部分。
任何非法占用、出售或以其它不法方式转移基本农田的行为,都将面临严厉的惩罚。
对已经遭受破坏的基本农田,必须责令其进行整改或整治,使之恢复至原有种植状况,并依照法律法规处以占用此类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用1倍以上但低于2倍的罚款;
如若该类违法行为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则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基本农田作为耕地中的一种特殊类型,其所代表的意义在于其为品质优良且产量较高的耕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
“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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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己穿滑的鞋子摔倒是否合法
[律师回复] 解析:
员工在工作过程中自行遭受损害的情况下,企业并无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根据相关规定,以下情况应被视为工伤:
首先,员工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地点,因为工作任务而受到事故伤害;
其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地点从事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时遭到事故伤害;
再次,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因执行工作职责遭受暴力或其他意外伤害;
此外,对于患有职业病的员工也应视为工伤;
最后,如果员工因公出差期间,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导致下落不明,也应视为工伤。
另外,员工在上下班途中,若遭遇非自身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视为工伤。
除此之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被视为工伤的情况也同样适用。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在不知道公章是假的情况使用公章是否违法
[律师回复] 解析:
使用伪造的公章并不必然导致刑事犯罪的发生。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自然人或法人实施使用伪造的公章行为本身并非犯罪行径,而仅仅是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然而,若上述主体先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公章的行为,尔后将其用于日常工作生活中,便有可能触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或者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等相关罪名,从而面临相应的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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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上的房屋倒塌了怎么申请重建?
宅基地上的房屋倒塌了是可以申请重建的,村民带上用地申请书、建房申请表及原来的宅基地使用证,去村委会申请。一般情况下,原来宅基地上房屋倒塌,都是原地重建。这里要注意,如果倒塌后两年没有申请的,村委会可以将宅基地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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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产权车位所有权归属如何确定呢
[律师回复] 解析:
通常来讲,车位所有权的法律规范大致可归纳为五大类型:
首先,对于专门用作车辆停泊之用的车库或车位归属问题,其归属权原则上应由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中明确约定,例如通过出售、赠与或是出租的形式明确将该等设施归属于业主独家享有或专属使用。
此举不仅便于执行,更能够有效避免潜在的纠纷。
其次,若法规明确规定车库与车位应归全体业主所有,然而由于车库、车位与住房配备比例悬殊,各业主所拥有的住房面积亦存在差异,再加上房地产市场销售状况的复杂性等诸多因素,使得将车库、车位归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做法难以实施。
因此,本条款第2款特别规定:
“在建筑区域范围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及车库的归属权,应由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以出售、赠与或是出租等方式进行明确约定。

再次,针对当前社会实际生活中的一些现象,如部分开发商将车位、车库以高昂价格售予小区外部人员使用;
许多小区缺乏足够的车位、车库,甚至出现车位、车库严重短缺的情况,导致占用公共道路或其他场所作为临时停车点的问题,我们特意制定了如下规定:
“在建筑区域范围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及车库应优先满足业主的需求。

最后,“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所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其所有权应归属于全体业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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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倒塌后空闲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归谁?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确认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原则上确定给直接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因房屋拆除、改建或自然坍塌等原因,已经变更了实际土地使用者的,经依法审核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确认给现在实际用地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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