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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在农村性质属于非农,拆迁安置房有没有权利享受?

帮助5人 10w+浏览 匿名 2020-08-29 山西吕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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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拆迁单位对安置人员的确定由于现实情况纷繁复杂,确定应安置人员存在一定的难度,动拆迁单位在实践中对动拆迁补偿款分割人员的核定有三种形式:
    1、动拆迁单位和被拆迁人(以户为单位)签订的《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中附有安置人员的名单,除非上述条款被宣告无效,一般都按该协议分割动拆迁补偿款;
    2、在《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中无相关条款,但在动拆迁单位动迁之初以户为单位制定的“两定表”(即核定人员表、核定面积表)中有相关记载的,一般以该表中的相关内容为参考,依据当事人提出的合理合法的主张,确定安置补偿人员;
    3、当《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及“两定表”对相关安置人员均不明晰时,调解人员可至动拆迁单位了解具体情况,参考其意见合理确定安置人员。
    二、家庭如何合理分配拆迁补偿首先,家庭内部对安置补偿有约定的,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予以遵从。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应根据三项原则进行分配:
    1、一人一份,均等分割。这样做,一方面考虑到平等、公平合理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承租人和同住人对补偿款是共有的法律关系,原则上也应平均分割;
    2、适当照顾老年同住人及缺乏经济来源的同住人。这是因为多数老年人及缺乏经济来源的人社会保障不足,后继生存和发展能力较弱,需要给予特殊保护,而且公房大多源自老年人,在分割时也应适当照顾其利益。
    3、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可以适当多分,这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以及等价的原则。此外,如果被拆迁公房内居住未成年人的,对其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也可以适当多分拆迁补偿款。
    三、对于不同房屋性质的不同处理除公房拆迁补偿款分割的情形外,实践中还会遇到拆迁其他性质各类房屋时所发生的纠纷,此时应区分房屋性质,分别确立调解原则:
    1、被拆迁房屋属于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如果拆迁人明确区分居住补偿和非居住补偿份额的,对于居住补偿部分,承租人和同住人可共同分割;对于非居住补偿部分,利用该房屋进行经营的人是该公房的承租人或同住人的,则该承租人或同住人可以适当多分;如果拆迁人未明确区分,利用该房屋进行经营的承租人或同住人就整个补偿款可以适当多分。
    2、被拆迁房屋属于因落实政策而恢复所有权的代理经租房屋,拆迁补偿款的分割一般归所有权人,实际居住人的安置,按照本市有关政策规定处理。
    3、被拆迁房屋属于通过市场买卖取得的使用权公有居住房屋,所得到的货币补偿款一般归出资人所有。被拆迁房屋属于售后公房,应按私房拆迁补偿款份额划分的原则进行调解。以上即为我对拆迁纠纷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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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2020-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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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拆迁后户口性质改变么?
农村拆迁后户口性质是不会变的。土地征收并不必然改变农民的户籍性质,当然,如果因征地而失地或者人均耕地量已低于当地的规定标准,政府可以变更相关农民的户籍。一般情况下,根据现在施行的政策,农村征地拆迁征是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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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援助性合同到期不续签有何法律后果
[律师回复] 解析:
如若用人单位存在任何如下列举的情形,均应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严令限制并必须在限期内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加班费或经济补偿:
首先,如果劳动报酬的数额过低,且低于本地区现有的最低工资标准,那么该公司应当支付这两者之间的差额部分;
其次,若用人单位未能根据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或是国家现行的相关法规及时、全额地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报酬,那么就必须立即补发所欠的款项;
再次,当用人单位安排员工进行加班而未支付相应的加班费用时,也将面临同样的处罚;
最后,在解雇或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也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将被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给劳动者。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按时履行上述义务,那么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其按照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之间的标准,向劳动者额外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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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宅基地赔的多还是工业用地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拆迁过程中,对宅基地所进行的赔偿金额相对较高。
而拆建单位则会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支付各类补偿金。
具体包含以下几项内容:
(1)房屋补偿费用:
主要用以弥补被拆迁房屋所有者因产权变动所遭受的损失,这部分赔偿金额需要依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及损耗程度来划定档次,并采用每平方米的单价方式进行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
主要用来补偿被拆迁房屋居民自身周转用房或寻找临时居所时可能面临的不便,这部分补偿金额需要依据临时居住条件来划定档次,并按照被拆迁房屋居民的人数每个月给予相应的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
主要是为了激励被拆迁房屋居民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主动放弃某些权益,例如自愿迁移至郊区生活,或者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
关于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各项标准,均需由当地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政策来加以明确规定,拆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不得擅自变更。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渭南市农园三队自留地被收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农村地区自留地的征地补偿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首先,对于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而言,其具体数值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几个方面:
(1)旱地每亩均会获得5.3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金;
(2)水田每亩将会获得9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金;
(3)针对菜田的赔偿标准,每亩将可能达到15万元人民币。
其次,对于征收基本农田的补偿标准,同样也有明确的规定:
(1)旱地每亩将会获得5.8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金;
(2)水田每亩将会获得9.9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金;
(3)菜田每亩将会获得15.6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金;
(4)对于征收林地以及其他农用地的情况,每亩将会获得13.8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金;
(5)对于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的情况,每亩将会获得13.6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金;
(6)另外,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以及未利用地的情况下,每亩将会获得2.1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金。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以及青苗补偿费等四个方面的具体含义与标准,需要根据各地方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来进行详细解读。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
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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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本农业非农业性质有什么区别吗
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户口本是没有任何区别的,而且,现在很多地方都进行了户籍制度改革,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统一称之为居民户口,如果户口本上登记的常住地是农村,原则上属于农业户口,但农业户口可以依法变更成非农业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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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要求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作为一家卓越的造价咨询服务提供商,我们必须严格遵循以下的资质要求:
首先,我们需要具备稳定、可靠的办公场所,以便于更好地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造价咨询服务;
其次,我们需顺利取得由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并在规定期限内保持其有效状态;
至关重要的是,我们需要保证我们的造价工程师团队规模足够庞大,不得低于出资人总人数所占法定比例的最低标准;
此外,我们还需确保我们的技术负责人拥有丰富经验和过硬技能,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且在工程造价专业领域有一定年限的从业经历。
法律依据: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九条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
(二)技术负责人已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三)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合计不少于10人;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四)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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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户是什么户口性质,户口性质有哪些?
户口本上标示为“家庭户”的表示户口所在城市已经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而统称为“家庭户”。户口性质只有两个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农业户口指靠自己生产口粮的农业人口。计划经济时代划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户口。2014年起,取消农业户口,统称居民。按照城镇化的设计,到2020年中国将有1亿人口从农业户口转成城镇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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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交易土地出让金多少钱
[律师回复] 解析:
在中国,对于实行政府统一规划并经审批通过的拆迁安置房屋转让,其所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标准将按照办理转让手续之日的官方公布的地价进行计算。
具体来说,如果被拆迁者原本的土地是在1990年5月19日前获得的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那么他们在转让拆迁安置房时需要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将按照办理转让手续之日的官方公布的地价的30%来计算;
而如果被拆迁者原本的土地是在1990年5月19日后获得的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那么他们在转让拆迁安置房时需要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则将按照办理转让手续之日的官方公布的地价的60%来计算。
此外,标定地价的计算方法是根据该宗地所在级别对应的基准地价来确定的,除了考虑年期修正因素之外,不再对期日、容积率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地价的因素进行修正。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被拆迁者原本的土地是以出让方式获取的,那么他们在转让拆迁安置房时就无需再支付土地出让金了。
同样,如果拆迁安置房是按照市场价格购买的部分,也不需要额外支付土地出让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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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户是什么户口性质,户口性质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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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性质是什么
按国家规定,早期,我国户口性质只有两种:一、农业户口;二、非农户口。农业户口比较庞大,也比较单一。而非农户口虽然少,但成份复杂。非农户口包括:城镇户口(居民户口)、农村居民户口、集体户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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