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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债权转让纠纷具体都包括哪些类型

帮助5人 4.3w浏览 匿名 2020-08-30 广东东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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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虚假债权转让纠纷具体都有哪些类型?
    一、剥离前已受清偿
    剥离前债务人确已向银行全部或部分履行,在某种情况下,如已执行,但由于银行自身的失误未能核销,以致将本已受清偿的债权转让。受让人发现后形成纠纷。
    二、剥离前变现抵押物或扣押物
    债权设定有抵押权,或债务人同意以物抵债,银行通过对物的处置变现实现了部分债权。仅如此,与第1种类型并无不同,实践中的情况是:由于银行在变现时,大多与债务人未再订立合同,故受让人往往并不按银行实际变现数额来请求,而是按抵押物所担保的全部债权来认定虚假债权数额。在债务人同意以物抵债的情况下,受让人则主张银行接受了以物抵债,如未明确约定按变现价值确定抵债数额,则应视为是对全部债之冲抵。双方就此意见分歧引起纠纷。
    三、真债权假合同
    银行在转让债权时,债权是真实存在的,但因借款合同等手续欠缺而伪造合同等借款手续。受让人行使权利时,债务人不予认可,或即使银行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真实存在的,受让人以与转让的合同非同一笔债权之由而要求银行承担责任而形成纠纷。
    四、新贷还旧贷
    银行已通过新贷还旧贷的方式变更合同,但转让时失误将旧贷手续作为债权依据交付,或旧贷手续本不规范,在审计检查活动中为掩盖不规范贷款,自行划转资金还旧贷,但未订立新的合同,转让时仍将原手续作为债权依据。受让人受让债权后,以手续所表明的债权已清偿之由对银行提讼。
    五、法律上不能
    债权转让前,因银行原因造成债权难以实现,但转让时未明确说明。受让人以银行未尽义务之由要求银行承担责任,转让后银行又接受债务人清偿而产生的纠纷。
    全文
    9 2020-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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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债权转让纠纷的类型
从目前出现的虚假债权转让纠纷看,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剥离前已受清偿。真债权假合同。剥离前变现抵押物或扣押物。新贷还旧贷。法律上不能。转让后银行又接受债务人清偿而产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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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让费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解析: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费用中包含了各种类型的税费以及过户手续费用等。
若确认其为划拨性质的土地,根据规定,还需要额外支付评估费用。
在此类税费之中,主要包括的是契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印花税。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所谓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再次转移的行为,这其中既包括出售、也包括交换以及赠与。
任何未能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规定的期限与条件去进行投资开发和合理利用土地的行为,都不被允许进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进行转让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程序,依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而对于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进行分割转让的情况,则需要经过城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的共同批准,并且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依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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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联系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1.本质特性大相径庭:
社会保险具备强有力的保障功能,并不谋求营利;
而商业保险则是经营性的险种,旨在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
2.创立根基各异:
社会保险依赖于劳动关系作为构筑基础,只要形成了劳资关系,用人单位便有责任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而商业保险则是自愿投保,通过合同契约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管理体制千差万别:
社会保险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统一管理;
而商业保险则由企业性质的保险公司负责运营与管理。
4.参保对象截然不同:
参与社会保险的主体主要是劳动者,其覆盖范围由法律法规予以明确,同时受到资格条件的严格限制;
商业保险的参保对象则是自然人,投保人通常没有任何限制,只需自愿投保且愿意遵守合同条款即可。
5.保障范围天壤之别:
社会保险致力于解决广大劳动者的生活保障问题;
而商业保险仅能满足部分投保人的需求。
6.资金来源泾渭分明:
社会保险的资金来源包括国家、企业以及个人三个层面;
而商业保险的资金来源则仅仅来自投保人所缴纳的保费。
7.待遇计发方式迥异:
社会保险的待遇给付原则是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保险待遇通常采用按月支付的形式,并且随着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提高,每年都会进行相应的调整;
而商业保险的理赔标准则按照“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的原则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受贿罪取保候审后还会判刑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在被取保候审之后,当事人有可能面临拘留、管制、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等多种法律处罚形式。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取保候审仅是诸多刑事强制措施中的一项,适用于犯罪情节相对轻微且人身危害较小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由于身体健康状况不佳、已达到羁押期限等原因而必须变更为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
因此,取保候审这一措施本身并无法直接反映出犯罪嫌疑人所犯案件的严重程度以及最终的量刑判决结果。
具体的量刑裁决仍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犯罪事实进行公正审理与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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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债权转让纠纷的类型有哪些
虚假债权转让是指在原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把自己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过程中存在虚假情况,时常引发债权转让纠纷。那么虚假债权转让纠纷的类型有哪些呢?律图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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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虚假报支应如何定罪
[律师回复] 解析:
在这种情况下,倘若虚假报销的对象属于公司职员,那么其行为便是以非法占有为核心目的,通过编造不实情节或掩盖真实情况的方式,哄骗法人与自然人的公私财产,这样的行为已经达到了犯罪的程度。
然而,值得我们重视的是,诈骗罪并非对所有涉及金钱的案件都能适用,例如,若涉案金额尚未达到诈骗罪的判定门槛,便无法依据此罪名进行惩处。
关于诈骗罪的涉案金额,我国法律规定,5000元、5万元及50万元的数额将分别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其次,如果虚假报销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他们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虚假报销的手段非法占有单位财物,且数额较大者,将会被判定为职务侵占罪。
最后,如果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他们利用虚假报销的手段非法获取经济利益,那么就有可能构成贪污罪。
然而,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贪污罪的成立必须满足特定条件,即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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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虚作假对他人造成损失会受到什么处罚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弄虚作假的行为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
首先,在涉及到刑事方面的诉讼过程中,如果故意作出虚假证明以意欲陷害他人或是隐匿罪证的行为,即可构成我国《刑法》中的伪证罪。
在这种情境下,责任人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其次,如果存在对他人进行威胁以便于其作出伪证的现象,那么胁迫者将需对此类情况负责并且承担刑事责任。
然而,被胁迫者通常并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再者,在民事法庭上,如果有人故意做出虚假陈述,那么他们可能会面临罚款、拘留等惩罚,而情节较为严重的甚至有可能构成犯罪,从而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此外,如果因为弄虚作假导致他人的财产遭受损失但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话,责任人仍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后,如果通过弄虚作假手段构成了诈骗罪,那么责任人将会受到定罪处罚,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另外,如果法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虚假诉讼,那么他/她将涉嫌虚假诉讼罪,并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以及罚金的处罚,且处罚力度会根据具体情况有所加重。
最后,如果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虚假信息,那么他们也将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预售合同户型划红线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商品房预售合同具有无可争议的法律效应。
在实践中,当买卖双方采用书面合同作为交易约束协议时,当合同各方在合同文本上签署或加盖有效印章时,该份合同即宣告成立。
此外,依法成立并经过国家相关部门审批同意的合同,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即刻生效。
但需注意,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要求办理批准、登记等相关手续才可生效的合同,则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方可生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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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债权转让纠纷的类型有哪些
虚假债权转让纠纷的类型主要有:转让前已被清偿的纠纷、转让前已变成抵押物的纠纷、新贷还旧贷的纠纷、真债权假合同的纠纷、债权转让后银行又接受债务人的清偿而产生的纠纷、其他法律上的纠纷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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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的类型具体都有哪些
1、广告问题2、预售合同问题3、欺诈问题4、房屋质量问题5、房屋面积“缩水”、“涨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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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类型出让具体如何规定?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要求,土地使用类型中的出让,主要是国家或者集体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的使用者,但是土地使用者只能获得一定期限内的土地开发和使用,并不是土地所有者,因此转让期限届满可以选择续期或者将国有土地上交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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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非法拘禁故意伤害转化的具体情况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当非法拘禁罪与故意伤害罪发生牵扯联系时,通常情况下会体现出,在实施非法拘禁的过程中,行为人对被害人采取暴力手段实施侵害,或是行为人故意借助非法拘禁的方式,导致被害人因为饥寒交迫等原因而死亡、受到身体损伤等等。
针对在非法拘禁期间对被害人实施暴力侵犯的状况,我们需要注意到,本条法律法规的第二款已经明确地指出,如果行为人在非法拘禁过程中采用暴力手段破坏他人身体完整性,甚至导致死亡的严重后果,那么就应该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来确定其刑事责任。
因此,对这种涉及两种不同罪名的案件,我们首先需要考虑的是选择其中一种更为严重的刑事罪名,即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作为最终的定罪量刑标准;
其次,我们还需要关注其适用的具体条件:
必须是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行为人使用暴力手段,并且造成了他人身体伤残、死亡的严重后果。
这里所说的“伤残”并不包含轻微的身体伤害,而是特指那些达到重伤程度的伤害,不仅包括肢体残缺的情况,更涵盖了所有对人体健康产生重大威胁的情况。
行为人的真实意图就是想要伤害、杀害被害人,只是他们选择了通过非法拘禁的方式来实现这一目的,因此,根据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我们应该按照最严重的罪名,即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来对行为人进行定罪量刑。
同样,在非法拘禁罪与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之间也可能出现牵连犯形态或想象竞合犯形态的情况,具体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在非法拘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证人的同时,又对其实施了刑讯逼供或暴力逼取证言的行为。
对于这类情况,我们应该以刑讯逼供罪或暴力取证罪来对行为人进行定罪量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罪和故意伤害罪的相关认定情况应当结合实际来处理,特别是对于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事实认定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认定上,必须对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来处理,如果对相关量刑情况有错误的,则可以导致司法判决的错误。
房屋买卖委托书公证手续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在申请办理房屋买卖委托公证时,应向公证机关递交以下文件资料以供审核:
首先,若委托人属于个人,需提交其本人的身份证件和户口簿;
若委托人属于企业或其他组织,则需提交其营业执照副本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
其次,需提供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权属凭证,例如房屋所有权证。
此外,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如果委托事项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处分,比如夫妻双方共同到公证处办理委托等情况,还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或单身证明。
最后,根据公证机构的具体要求,可能还会要求提供其他相关材料。
在完成上述准备工作之后,当事人可携带以上所有材料前往公证部门进行申请。
经过公证部门的严格审查,确认符合公证条件者,便可领取公证书。
公证书将按照司法部门规定的格式进行制作,并自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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