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且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该房产属一方个人财产。但该出资应是指父母全额出资,如果父母是是部分出资,剩余房款由其配偶出资或者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而产权还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此时不能认定为是一方的个人财产。
2、婚后双方父母均出资购房,除另有约定外,该房产属双方按份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