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限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纪时累计交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根据这项限定,按月领取额基本养老金必须符合两个要求,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纪,二是累计交费满15年。
(一)本市户籍员工在1992年7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的,交费年限累计满10年;
(二)本市户籍员工在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交费年限累计满15年;
(三)非本市户籍员工事实上交费年限累计满15年。如果参保人符合《暂行办法》的限定,其转入深圳的交费年限和本市的交费年限(满10年以上)累计满15年的,也符合在本市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