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请问什么是劳动仲裁,劳动仲裁的特点有哪些?

帮助5人 3.5w浏览 匿名 2020-09-19 江苏盐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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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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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仲裁的概念  劳动仲裁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将劳动争议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由其就劳动争议的事实与责任做出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判断和裁决。  劳动仲裁程序  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三条以及《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向人民提讼,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进行了仲裁,并且依法作出了仲裁裁决书;  
    (2)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  
    (3)向人民提讼的期限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劳动争议仲裁是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必经程序,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不得向人民提讼。
    全文
    9 2020-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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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特点自身特点是什么?
第一,及时。根据劳动争议与劳动过程密切联系与职工切身利益密切联系的特点,劳动法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时效和办案时效。第二,程序简单。用仲裁方式解决劳动争议,程序上比较简单。第三,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程序不同于调解程序,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决定书和调解书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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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扒窃是特殊的盗窃罪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原文为:
扒窃与偷窃之分在于是否采用殊途同归的徒手盗窃手段;
扒窃多发生于公共场所或交通设备之上,倾向于公然行动,涉及到财产的公开扒窃,而偷窃则偏向于隐蔽行事,具体行径更为广泛。
在刑事法律领域,扒窃与偷窃乃针对两种不同类型的盗窃行为,然而它们的特性皆可归纳为盗窃行为;
扒窃是刑法中所特指的广义概念,既涵盖了偷窃行为,也包括偷盗行为,而“偷盗”通常为社会大众生活中的习惯性用语,在刑法范畴内均被视为盗窃行为。
扒窃,也即在公众交通工具或公共设施上直接盗取他人身上装载的财物,主要采取类似割破衣物、强行夹带等手法,秘密窃取他人衣物、包袋内的现金或贵重物品。
在行为特征方面,相较于其他类型的盗窃行为,扒窃具有自身独特的作案模式;
因此,从理论角度来看,只要实施了符合扒窃性质的盗窃行为,便可构成犯罪。
偷窃,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常被称为“偷东西”的违法行为,简称为偷窃,这是一种较为通俗易懂的表述。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并施行的《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中,将“扒窃”定义为“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由此可见,“公共场所”和“随身携带”乃是判定“扒窃”行为性质的两大关键因素,因此,如何准确解读“公共场所”和“随身携带”对于“扒窃”行为的定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中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四款规定:
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六款规定:
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认定盗窃罪的情节:
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1、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在现实生活当中扒窃和偷窃的这样的一种行为,在法律术语当中是有一个不同的概念说法的,一般情况下扒窃更为具体和特定化的,而后者偷窃的概念是相对来说非常的广泛,但是处罚的力度都是一样的。
刑诉一审裁定生效时间有法律规定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刑事判决书的相关规定,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主要可以划分为第一审刑事判决书以及第二审刑事判决书两种类型。
就第一审刑事案件而言,当裁判文书宣告完毕之后,从判决书送达到各方当事人之日计起的次日开始算起,至十个自然日止,这一期间被称为“上诉期”。
在此期间内,一审判决书的法律效力处于待定状态。
若被告人对于第一审刑事判决结果持有异议,则有权在收到判决书的次日起计算,至第十个自然日为止,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申请。
上诉期限届满之后的次日,即为判决书正式生效的日期。
然而,若上诉期限的最后一天恰逢法定节假日,那么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将作为上诉期限的截止日期,而次日则是判决书生效的具体日期。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第二百三十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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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优缺点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优缺点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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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信用卡诈骗罪量刑起点是多少
[律师回复] 解析:
若行为人为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而使其所得金额超出了五千元这一界限,那么便符合了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所需的条件。
在这种情况下,通常会被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且还需缴纳由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不等的罚金。
信用卡诈骗罪(MLC)是指那些旨在通过非法手段占有的人员,他们违反了相关的信用卡管理法规并且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从而获取了大量的财物。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死刑复核特定程序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解析:
一、关于死刑复核程序之详解:
1、上报程序规定明确。
中级人民法院对其所审理且被判死刑的一审案件,若被告方未提出上诉,则需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通过之后,再报送至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最终审批。
2、在复核审理过程中,对于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将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复核,并由三位资深审判员组成死刑复核合议庭进行审理。
3、经过严谨的复核审理后,根据实际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将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并制作相应的司法文书以示公正。
二、死刑的适用范围及条件:
死刑仅适用于那些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对于那些理应判处死刑的罪犯,倘若并非必须立即执行,则可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然而,死刑的执行,除了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情形外,其余均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至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则可由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判决或核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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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特点包括哪些?
仲裁的特点包括提交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仲裁是由中立的第三者出面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仲裁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和便利性;保密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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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法律中职务侵占罪针对主体是特殊主体吗
[律师回复] 解析:
1、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主体属于特殊的范畴,主要涉及到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工作人员;
2、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这个犯罪群体具体分为三个部分,即三类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首先,我们要提到的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人必须排除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因为他们在公司中担任着实际的领导角色,拥有一定的权力,因此自然可以被视为本罪的行为主体。
其次,我们要讨论的是上述公司的其他员工,这其中包括了除了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普通职员和工人。
同样地,这些人也必须排除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他们或是由于具备特定的职权,或是由于从事特定的工作,从而能够利用自己的职权或者工作便利来侵占公司的财产,进而构成本罪的行为主体。
最后,我们要关注的是上述公司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员工,这其中包括了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以及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全体职工。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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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仲裁特点优点都有哪些?
1、自愿性 2、专业性 3、国际性。4、灵活性。5、保密性。6、快捷性。由于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不像诉讼程序那样实行两审终审制甚至三审终审制,这样就有利于当事人之间纠纷的迅速解决。7、经济性。8、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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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困人员供养证如何申请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申请成为农村五保户的程序如下所述:
首先,欲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者,应自行向所属村民委员会递交申请;
其次,若由于年龄尚幼或智障影响无法表达自身意愿,可委托村民小组或其他村民代表为其申请;
再次,经过村民委员会公开公正的评议之后,如符合相关条件,则需在本村范围内公示,确认无重大异议后,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结果及相关资料提交至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
第四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评议意见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须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及相关资料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最后,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也需要在收到审核意见和相关资料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最终审批决定。
对于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申请者,将颁发《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而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以书面形式详细说明拒绝原因。
此外,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详尽的调查核实。
如有必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亦有权进行复核。
申请人、相关组织或个人均需积极配合,接受调查,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当五保供养对象不再满足法定条件时,村民委员会或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及时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方可注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同样地,五保供养对象离世后,丧葬事宜处理妥当,村民委员会或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仍需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待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方能注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法律依据: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六条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第七条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
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
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
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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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与一般经济仲裁的不同点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劳动仲裁与一般经济仲裁的不同点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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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非法支付结算会受到什么法律制裁
[律师回复] 解析:
在中国江苏省扬州市发生了一起案件,两名男性嫌疑人抓住了某些银行为商户提供扫码收款免费手续这一政策中的漏洞,通过伪造虚假交易,采用扫码套取方法获取了数额较大的现金。
尽管这类犯罪手段以“使用商户二维码从事套现活动”为特征,相对较为罕见,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仍然可以将其归类为非法经营罪并加以惩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属非法经营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违反国家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一)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
(二)非法为他人提供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套现或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个人账户服务的;
(三)非法为他人提供支票套现服务的;
(四)其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
根据以上法条
可以看出,“套现”行为属于法律所规定的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而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是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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