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滥用代理权行为是一种代理人的侵权行为,对善意第三人是有效的代理行为。但是如果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的代理行为。
构成代理权的滥用应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1)代理人有代理权。
(2)代理人实施了行使代理权的行为。
(3)代理人的行为违背代理权的设立宗旨和代理的基本行为准则。
(4)代理人的行为有损于被代理人的利益。
不具备上述要件则不属于代理权的滥用。如无权代理与越权代理都不属于代理权的滥用。
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即代理人要和相对人一起赔偿被代理人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