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由国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的合同,出让主体为市、县人民政府,合同的订立及履行等具体行为由市、县人民政府所属的土地行政管理职能部门代行。市、县人民政府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遵守以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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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建设部门、房产部门共同拟定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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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将上述方案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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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