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公司修改有关劳动报酬的规章制度,需要经职代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不能由公司单方面决定,否则违法,劳动者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2、即使改成加班制,那么加班也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才可以,不能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而且每日加班不超过一小时,特殊情况下也不能超过三小时;并且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3、如果公司超过法定加班时间,劳动者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除了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外,还会受行政处罚;
4、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