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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可以采取什么监督检查措施

帮助5人 4w浏览 匿名 2020-09-28 湖北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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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例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包括进入市场流通的食用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对食品相关产品实施监督管理,总而言之在监管部门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以下五项监督检查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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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202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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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不配合检测的后果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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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在发生交通意外的过程中,肇事车辆驾驶员未遵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对其进行的酒精含量及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的检查予以拒绝或逃避,且有其他相关证据可资证明,那么即可判定该名驾驶员确实存在饮酒、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车行为,并需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取证完毕后,应当在十日内明确当事人的事故责任,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
(一)一方当事人有过错,其他当事人无过错的,有过错的一方为全部责任,无过错方为无责任;
(二)两方以上的当事人均有过错的,按照作用及过错的大小分担责任;
(三)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为无责任;
(四)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五)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驾驶人不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拒绝或者躲避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检测,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的,可以认定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承担与此相应的责任;
(六)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检察院公诉书有盗窃罪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盗窃罪这一事项,它属于公共事务诉讼领域中的典型案例之一。一经公安机构予以立案侦查,即使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也无法消除其法律效力。公共事务诉讼的原告方为人民检察院,经过公安机关完成相关侦查工作后,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检察院依据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正式的诉讼请求。
在公共事务诉讼案件中,受害人只需向警方报案,积极配合调查即可。
至于其他事宜,则无需受害人过多操心。因此,主动权并不完全掌控在受害人手中。尽管赔偿款项可能会有所帮助,但对于盗窃行为所涉及的金钱,仍需予以归还。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的,或者实施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行为的,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同时并处或单处罚金;若数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对于数额特别巨大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者,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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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府采购活动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是什么?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符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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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快捷措施怎么写
[律师回复] 解析:
能否申请取保候审需视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而定。以下是申请取保候审时所需满足的具体条件及其解析:
1.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这意味着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国刑法中的某些轻罪名,例如抢夺罪等。
2.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通过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不会导致社会风险增加。这里涉及到取保候审的实质性要求,即确保犯罪嫌疑人能够受到有效监控和管理的同时,不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威胁。
3.应当予以逮捕,但由于患有严重疾病,无法进行羁押,如因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者,可考虑取保候审。这种情况下,如果在逮捕之前发现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便不应决定实施逮捕;若在逮捕之后发现,则应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
4.依法应当逮捕,但正处于怀孕或哺乳期的妇女。在此种情况下,若在逮捕前发现,便不应决定实施逮捕;若在逮捕之后发现,则应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
5.对已经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讯问、审查后,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尚不充分的。
6.已经被逮捕并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内未能结案,且通过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不会产生社会风险的。
7.对于累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自伤、自残手段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均不得取保候审。
8.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也不得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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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收监要多久
[律师回复] 解析:
在一般的情况下,被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的被告,通常会在开庭日期前三天内收到正式的拘捕令。取保候审在开庭日期前被执行拘捕,这往往意味着在法院公开审理之前,已经采取了相应的强制措施来替代原先的取保候审,将犯罪嫌疑人重新关押至看守所。这种情况通常被视为法院可能会做出有罪判决,以确保刑事诉讼程序能够顺利进行而采取的强制措施变更。
具体来说,以下几点可以解释这个过程:
首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司法机构对于那些尚未被逮捕或者在逮捕之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了防止他们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通常会要求他们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同时出具保证书,承诺随时接受传唤,并且不会拒绝羁押或者暂时解除其羁押状态。
其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都享有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哪个严格
[律师回复] 解析:
相较于取保候审,在通常情况下,监视居住通常被认为是更为严厉的法律措施。需强调的是,被告人身处于被监禁之中,必须严格遵守在规定场所的生活与活动限制,并且随时接受监管机构的密切监视,不得擅自离所。相对而言,尽管取保候审同样受到一定限制,要求患者不得擅自离开规定区域,但在该地域范围内,被告享有更多的自主行动权。
此外,申请取保候审可由案件涉及的犯罪嫌疑人和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辩护律师提出;
然而,对于监视居住,未经特定授权,任何人无权自行提出申请,此类程序均须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取保候审的被告需遵循下列规定:
①未得负责执行的司法机关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或乡村;
②在接到传唤时,应立即前往指定地点接受调查;
③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提供证言;
④不得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
⑤如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在24小时之内向执行机关进行汇报;而对于执行监视居住的被告,则需遵守如下规定:①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场所;②在接到传唤时,应立即前往指定地点接受调查;③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提供证言;④不得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⑤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与他人见面或进行通讯交流;
⑥应将护照、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等重要文件交由执行机关保管。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
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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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如何对中小企业实行监督检查?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发展,我国对中小企业发展扶持政策的不断推出,中小企业也迎来了发展的春天,在政府部门的支持与保护中飞速发展,但是随之问题也在不断显现,为了规范中下企业的健康发展,引导企业规避经营风险,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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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析:
在案件进入检察环节时,应遵循以下流程展开处置工作:
(1)立案阶段。地方人民检察院经过初步调查研究,若决定启动对相关案件的立案侦查程序,那么应当在作出立案决定的次日起三个工作日之内,由实施具体办案任务的职能部门负责填写立案备案登记表格以备存档;
(2)上报上级检察院。在完成上述步骤之后,应当将立案的请示报告、立案决定文件以及立案备案登记表等所有相关文件资料,一并呈报给上级人民检察院进行备案留底。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立案的情况,也需要按照同样的方式进行上报备案;
(3)被害人控告的处理。如果是由被害人提出控告的案件,则应当制作相应的不立案通知书,详细列明不立案的具体原因及理由,并由办案部门在收到控告人的反馈信息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此通知书送达给控告人。当案件由公安机关移交至检察机关之后,检察机关将会对案件的所有材料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如果审查结果显示案件符合提起诉讼的各项条件,那么检察机关便会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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