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医疗检察监督由哪个部门负责?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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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强制医疗检察监督由检察院负责,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对于强制医疗的检察监督程序是由检察院的有关部门来进行负责处理的,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的强制医疗的相关情况来进行合法的认定。
强制医疗检察监督由哪个部门负责?

一、强制医疗检察监督由哪个部门负责?

强制医疗检察监督由检察院负责,根据《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决定程序监督工作规定》第二条 强制医疗决定程序的监督,由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负责。涉及未成年人的,由未成年人检察部门负责。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案件,应当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意见书,以及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并注意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情形:

(一)对涉案精神病人的鉴定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

(二)对涉案精神病人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不当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二、《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决定程序监督工作规定》对于强制医疗的规定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案件,可以会见涉案精神病人,询问办案人员、鉴定人,听取涉案精神病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意见,向涉案精神病人的主治医生、近亲属、邻居、其他知情人员或者基层组织等了解情况,向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了解情况,就有关专门性技术问题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人进行鉴定,开展相关调查。

相关调查情况应当记录并附卷。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应当启动强制医疗程序而不启动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七日以内书面说明不启动的理由。

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启动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启动强制医疗程序。

公安机关收到启动强制医疗程序通知书后,未按要求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案件,发现公安机关对涉案精神病人进行鉴定的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精神病鉴定超出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

(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精神病鉴定超出鉴定人业务范围,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三)鉴定程序违反法律、有关规定,鉴定的过程和方法违反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

(四)鉴定文书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

(五)鉴定意见没有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的;

(六)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对精神病鉴定程序进行监督,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必要时,可以询问鉴定人并制作笔录,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对于强制医疗的决定,是需要由法院根据实际来进行合法的审查认定的, 特别是有关适用的条件要进行审查处理,如果不符合相关条件的是无法适用的,另外对于强制医疗的检察监督情况,也是需要由检察院根据实际来进行合法的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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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于行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在行政相对人不敢或无力提讼的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就会被迫放弃诉权或改变自己的诉讼请求,对的行政违法责任就难以追究。由提讼,就可以有效地保护行政诉权的行使,全面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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