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单位开发票了就一定要作企业所得税收入吗问题解答如下, 不一定的。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应当承担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不同税种的纳税义务时间不尽相同。
根据上述规定,销售商品如果提前开具发票,开具发票的当天即为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企业所得税上要求销售商品时需同时满足国税函【2008】875号文第一条(一)规定的文件,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因此,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先开具发票,虽然商品未发出,但按规定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理上不需要确认收入。
从上述有关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时间规定可以看出,不存在类似流转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中“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的规定,即“开具发票”不是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时间的规定。
如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且开具发票,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请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