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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前单位没有给缴社保可以让单位补缴吗?

4.7w浏览 匿名 2020-09-29 陕西铜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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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给员工缴纳社保怎么办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保存好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一些证据。(如上岗证、工装、工资条等证据)另外最好能够找到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开始工作的时间的证据,这有利于计算应缴纳保险的时间。用人单位没有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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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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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给员工缴纳社保怎么办
在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给予员工及时向社保费用征缴部门投诉,现在的社保费征缴工作是由税务机关负责的,如果情况属实,行政主管部门会责令用人单位依法补足社保,逾期没有给员工缴纳社保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欠缴数额一倍以上到三倍以下处理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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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交规直行车让转弯车发布了吗
[律师回复] 解析:
机动车辆能否拥有直行经过交叉路口时不必避让左转弯通行者的权利,这主要依赖于具体的实际状况进行判定。
在某些情况下,若设有明确的“让行”标志在交叉路口,抑或是当处于交通繁忙不稳定的支路路口时,即便此时机动车辆正处在直行的状态之中即将驶入交叉路口,它仍需主动避让来自其他路口并准备转入或者转弯行驶的其他车辆。
然而,在运用红绿灯管理的十字交叉路口上,率先进入交叉路口的机动车辆将会享有优先通行的特权。
换句话说,当主线行驶的机动车辆欲右转跨入辅道时,即便此时的辅道车辆正在直行,它们也必须主动避让主线行驶的车辆。
倘若在此过程中不幸发生了碰撞事故,那么抢行辅道的机动车辆将承担全部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
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四)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
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六)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
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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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给员工缴纳社保如何办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单位未给员工缴纳社保如何办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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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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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单位补缴拖欠的社保如何办理?
《劳动法》第100条规定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因此,社保补缴问题还是向社保经办机构投诉,社保机构审理后可以责令用人单位补缴,用人单位拒不履行的,社保经办机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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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在单位值班期间自杀死亡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当员工在正常工作过程中不幸身故,那么他的直系亲属有权利提出赔偿诉求,具体的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首先,对于丧葬方面的费用补助,依据法律法规,可以获得相当于六个月封顶的互助地区上一年度正式员工月均工资水平的津贴;
其次,是对赡养亲属的抚慰金发放,这种抚慰金是以职工个人薪资的特定比率来支付,支付对象是那些依靠因公致死员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且缺乏劳动能力的亲属们,这些亲属中的配偶每月可得40%的金额,其他直系亲属则每人每月领取30%,而独居老年长辈或者未成年孩子则在此基础上再增加10%的份额;
最后,还有一笔一次性的工亡补偿金,这笔款项的计算标准是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关于工伤死亡的认定标准,根据相关规定,如果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然发病并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离世,或者因为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中毒直接导致死亡,或者在工伤或职业病停工留薪期间死亡,或者工伤旧伤复发或职业病旧病复发死亡,以及在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至4级享受伤残补助金期间死亡,都将视为工伤死亡。
在申请工伤死亡认定时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
第一,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表;
第二,工伤认定申请表1份;
第三,事故人和单位签订的有效书面劳动合同;
第四,事故人的身份证或暂住证;
第五,首次就医病历及诊断书等有关材料;
第六,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照片等有关证据。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朋友让我办理网贷不还有什么影响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网络借贷未偿还的严重性如下所述:
首先,这将会对个人的信用记录产生不良影响,从而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未来的贷款资格和额度。
其次,贷款机构可能会频繁地向借款人发送催款电话、短信或者邮件,进一步加重了滞纳金和利息的负担。
再者,如果情况持续恶化,借款人甚至可能会收到律师函以及法院传票,进而成为民事诉讼案件中的被告。
此外,如果贷款机构决定采取法律手段,借款人的财产将面临被法院冻结、查封并强制执行的风险。
最后,如果借款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他/她将有可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意味着他/她将无法享受高消费待遇,同时也会对其子女的教育产生负面影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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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给我缴纳社保可以起诉吗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单位未给我缴纳社保可以起诉吗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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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有人把我的微信号发到社交网站,这违法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未得到他人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公开他人的微信账号,这无疑严重侵害了他人的隐私权益。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下十类行为均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
首先,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擅自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及电话号码;
其次,违法侵入、搜索他人住宅,或采取其他任何形式破坏他人的居住环境与安静;
第三,未经许可非法跟踪他人行踪,监听他人住所动静,私自安装窃听设备,拍摄他人私密生活场景,肆意窥视他人室内活动;
另外,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者未经当事人允许擅自公开其财产状况;
再者,私自拆阅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并将这些信息公之于众;
此外,调查、刺探他人的社交网络并将其公之于众;
最后,干扰他人的婚姻生活或者对其进行调查、公开披露;
同时,将他人的婚外情生活向公众曝光;
以及,泄露公民的个人资料或者将其公之于众,甚至扩大公开范围;
还有,收集公民不愿意向社会公开的纯粹个人信息。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私人生活的宁静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非法侵扰、知晓、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
隐私权赋予权利人对私人生活的掌控权,这种掌控权涵盖了防止他人窃取个人隐私以及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及其公开范围的决策权。
隐私权的常见类型包括个人生活自由权、情报保密权、个人通信保密权以及个人隐私利用权。
隐私权作为一种具体的人格权,而人格尊严则是人格权客体即人格利益的基石,因此隐私权自然体现出人类尊严的价值,保护隐私权也就是维护人的尊严。
隐私权反映了现代文明的一种生存智慧,与此紧密相连,隐私权也意味着对他人的尊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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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地位平等民事案件中如何体现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民事诉讼法领域内,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赋予了各方主体平等享受及行使各自应有的诉讼权利。
详细来说,该原则涵盖以下三方面核心内容:
第一,各当事人平等享有诉讼权利。
这一点主要强调的是当事人在参与民事诉讼过程中所采取的“诉讼攻防策略”必须具有同等的机会与条件;
第二,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诉讼地位平等。
这意味着,无论当事人的社会地位、经济实力、教育背景以及种族等因素如何,他们在诉讼中的地位都是平等的,不应因为这些差异而产生任何形式的歧视或偏见;
第三,确保并便利当事人能够平等地行使其诉讼权利。
首先,法律的制定需要以诉讼权利平等原则为指导,将其融入到民事诉讼法的各项制度和具体规范之中,使得这一原则得以具体化,从而为当事人实际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其次,在司法实践环节,人民法院有责任为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提供充分的保障和便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四十六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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