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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没有宅基地建房该怎样办

帮助5人 4.4w浏览 匿名 2020-10-02 海南省直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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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针对您的拆迁没有宅基地建房该怎样办问题解答如下, 不一定会,对于没有批建手续的农村宅基地房屋,如果是在标准面积内建设的并且符合一户一宅等相关原则的,地方可能会给予相关补办手续政策,具体以地方的相关规定为准。
    以浙江淳安县为例,该县《关于全县农村集体土地违法建筑认定处理的实施意见》中规定:
    可以有偿使用并补办相关手续的情形
    1.原拆原建或占用非耕地建房的,符合村庄规划且占地面积超批准面积50以下(不含50)的
    2.原拆原建或占用非耕地建房的,符合村庄规划且建筑面积超建筑标准面积80以下(不含80)的或建筑高度超准建高度6米(含6米,两层)以下的
    3.占用耕地异地新建,符合村庄规划且占地面积超批准面积30平方米以下(不含30平方米)的
    可以补办相关手续的情形
    1.未批先建,属占用村庄宅基地拆旧建新且符合建房条件的,合法面积给予补办手续,超出部分按上述第(二)类
    1、2条规定处理。
    2.无房户、困难户、危房户等一户一宅而未批先建或批少建多的,合法面积给予补办手续,超出部分按上述第(二)类
    1、2条规定处理。
    上述情形之一的超面积违法建筑,由村民委员会与违法建筑当事人签订有偿使用协议并收回。村民委员会对违法建筑当事人的房屋按村规民约规定以有偿使用的方式处理给当事人。违法建筑当事人有偿获得房屋使用权后应在规定用途范围内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并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时,不作安置补偿依据。
    违法建筑当事人不在规定期限内与村民委员会签订有偿使用协议并缴纳有偿使用费的,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或恢复原状,也可委托代为拆除,逾期不拆除或不恢复原状的,由各乡镇(青溪新城)政府组织。
    因此没有批建手续的宅基地房屋虽然不符合相关手续流程的规定,但也不是非拆不可,在处决农村违章建筑的实践工作中,政府还是会根据地方实际情况酌情给予处理。
    农村宅基地确权需要什么手续如下:
    凡是拥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须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以户为单元,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提交由经济社、村委会二级经济组织及镇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然后由调查组负责收集申报材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门对权属进行审核。
    2、权属调查
    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在宅基地调查过程中,本宗地使用者和相邻地使用者应按通知规定时间内到场共同指界,对双方共同确认的用地界线和界址点进行签名、盖章,如不能参加指界的,应书面委托代理人出面指界。
    3、审核与公告
    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地址、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四至范围等。
    公告期满,土地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登记发证的意见,由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签章,并加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5、登记注册
    根据农村宅基地登记审批表结果,以宗地(宅基地)为单位逐项填写土地(宅基地)登记卡、土地(宅基地)归户卡及土地证书,并由登记人员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分别在两卡上签字。
    6、颁发土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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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202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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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析:
若无法寻找到失踪者踪迹,可选择报警处理。
针对失踪人口的案件举报,通常都设定了以24小时为期限的标准,具体操作过程中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例如向失踪人员户籍所在地负责刑事事务侦查的刑警大队通报相关信息,或直接前往失踪地所在辖区的公安机关进行书面报案。
一旦公安机关接收到详细资料并经核实无误后,便会依据其开展调查工作中所获知的线索和证据,对该事件做出是否予以正式立案审核的决策。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处置失踪警情工作标准》第十三条
负责查找的民警应当认真向求助人了解失踪人员相关情况,制作询问笔录,并可以要求求助人提供失踪人员的近期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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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求助人姓名、住址、单位、与失踪人员的关系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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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注册地变更社保可以不迁移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公司变更住址,社保事务确实需要同步进行相应变动。
这是因为通常情况下,社保登记证所标注的地址应与公司的工商登记地址保持相一致。
以下是具体的操作规范:
首先,用人单位应于其成立之日起的第三十个工作日之内,凭借自身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单位公章,向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申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在此日期之次日起的十五天内受理并对其申请进行审核,若符合相关要求,便将颁发给申请人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其次,如果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有所更改或者用人单位按照法定程序终止了经营活动,其应当在变更或终止之日起的第三十个工作日之内,前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该项变更或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手续。
此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及时将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状况通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而公安机关也需将有关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详细情况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而对于企业地址变更的具体处理,在操作上因实际情况而异:
当企业由位于同一市区内的地点迁至另一地点的时候,只需向社保机构申请变更其相关地址信息即可;而若从原籍区迁往市里其他区域的时候,企业可在其内部网络申报系统非审批业务当中进行相应的修改,其后,首先递交由原社会保险征收部门出具的书面申请,取得同意之后,提交原社会保险征收部门开具的迁移函件以及工商部门提供的变更证明文件、工商执照复印件(需核校原件)至迁入地的社会保险征收部门,以便完成迁移手续;
然而,假如涉及跨越不同城市的情况时,那么企业就必须依照新城市的法规政策,重新办理其单位社保帐户的建立登记流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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