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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诉讼时效起算时间能怎么确定

帮助5人 5w浏览 匿名 2020-10-04 香港新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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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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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房屋拆迁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如何确定
    对于在房屋拆迁安置案中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如何确定的问题,笔者认为,应根据房屋拆迁安置的三种不同的安置方式来具体确定。
    一、以移地安置方式发生的房屋拆迁安置纠纷案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开始计算
    一般以拆迁人给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发出的《选房通知书》或《看房通知书》上所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原因:根据我国房屋拆迁的行政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政策规定,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移地安置的,都是一次性提供安置房源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挑选。而拆迁实践中,拆迁人在此之前都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发书面通知,通知他们在一定期间挑选自己看好的房屋且签订相关协议。如果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对拆迁人提供的房源没看好而放弃,那么他要重新主张安置房屋就必须在接到选房或看房通知单后,在其规定的最后一天期限内次日起两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否则就会因诉讼时效而丧失自己的胜诉权。
    二、以回迁安置方式而发生的房屋拆迁安置案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开始计算
    应以拆迁人发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准予回迁安置通知书》上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原因:从这时开始,如果拆迁人还不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回迁安置的,该房屋使用人就知道自己权利被侵犯。从房屋拆迁的实践看,回迁安置的,拆迁人一般都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提供过渡性房源或提供过渡性房源安置房屋的费用(租金)。而按照我国拆迁行政法规和当地政府的相关政策规定,这种过渡期的长短因开发商的建设规模大小和建设楼宇的高低不同而不同,但最长的时间为3年。有时,因为开发商的原因过渡期往往还延长,即超过拆迁人当时发出的《准予回迁安置通知书》上所规定的最后回迁期限。显然这时的诉讼时效就不能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即期间为2年的规定,而应根据具体案情具体而定。
    三、以货币化安置形成的房屋拆迁纠纷案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如何确定
    应当以拆迁人下发的《领款通知单》所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原因:从这时开始,如果拆迁人不将货币发放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那么该房屋使用人就应该知道自己依法应享有的货币化安置权利被侵犯。如果从这时开始两年内,该房屋使用人不主张自己的权利,去向拆迁人申领房款,而在两年以后才要,拆迁人不给,则其可以向,但丧失了胜诉权。
    全文
    8 2020-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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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诉讼时效起算时间能怎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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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合同诉讼时效如何确定?
以移地安置方式发生的房屋拆迁安置纠纷的诉讼时效:一般以拆迁人给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发出的《选房通知书》或《看房通知书》上所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以回迁安置方式而发生的房屋拆迁安置纠纷的诉讼时效:应以拆迁人发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准予回迁安置通知书》上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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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结婚迁户后社保卡还需要重办不与什么相关
[律师回复] 解析:
户口迁移是否会对医保与社保产生影响?答案是不会。
社保的缴费以及收益的计算均是依据缴纳费用所决定的,这与户口性质毫无关联,因此您如何进行户口迁移皆无任何影响。
社保最为关键之处在于个人身份证号,建议您确保社保账户内的联络地址和电话信息精准无误,因为若卡片出现更换或是存在其他变更事项时,社保局通常会采用邮寄信件的方式通知您。
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尚未领取养老金福利或尚未退休)之前发生的户口迁移,参保人员只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起先前的社会保险关系及其资金的转移手续,待新的户籍所在地接受并完成转移手续之后,便可在新户籍地继续按照当地的规定参加社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
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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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拆迁时如何对房屋确权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民法典拆迁时如何对房屋确权,没有房产证的房被拆迁可以要求补偿吗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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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有吸毒史想异地迁入增驾是否合法
[律师回复] 解析:
目前,申领汽车驾照的过程在异地也可实现。
具体步骤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是申请登记并接受身体健康检查;
接着进行科目一(即机动车基本知识理论)的测试;
随后进行科目二(即场地驾驶技能)的测试;
然后是科目三(即道路驾驶技能)的测试;
接下来就是科目四(即安全文明驾驶常识)的测试;
最后便是领取驾照了。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异地办理驾驶证不仅包括省内异地,还包括省外异地。
仅在省内异地报考无需出示本人有效的暂住证,而在省外异地则需提供。
关于异地申领驾照所需的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第一,个人身份证以及其复印件;
第二,证件照,建议准备一寸照片六张左右;
第三,若视力不佳者,在拍摄证件照时应佩戴眼镜;
第四,对于在校生而言,还需携带学生证;
最后,如果是非本地户籍居民,那么还须提供有效期大于半年的暂住证。
对于非本地户籍人士在当地报考驾照的条件,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必须持有有效的暂住证;
2.暂住证上应包含居住时间超过半年的信息。
此外,相较于本地市民,非本地户籍的公民在当地报考驾照的价格会额外的增加400至500元人民币。
综上内容,只有当驾驶员经历过系统的学习、培训和考核后,才能够获得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交通警察总队颁发的符合要求的驾驶资格证书。
在此过程中,除省内异地用户外,所有异地考生都需提供本人有效的暂住证或居住证作为凭证。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十二条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一)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二)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居住的,可以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三)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部队驻地提出申请;
(四)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或者居住地提出申请;
(五)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六)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申请增加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接受教育地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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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商品房合同贷款的法律效力如何
[律师回复] 解析: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一份具有特殊性质的买卖合同形式,它主要涉及到商品房预售方以及预购方之间的约定事宜。
在协议中,预售方承诺在约定的期限内将已经建造完成的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给预购方,同时预购方向预售方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或是支付部分购房款项,并按照约定的日期接收到商品房。
关于合同效力的判定,我们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签约主体的资质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签署方只能是特定的对象,通常情况下,预售方应该是房地产公司等拥有法人主体地位的实体组织,这意味着并非所有人都有资格成为预售方来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预售行为实行许可证制度,只有持有预售许可证书,并且具备相应资历的预售方能够与预购方签署生效的预售合同。
另外,即使预售方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就与买受人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如果在申诉事件发生之前能够及时获得该许可证明,那么这份合同仍可被视为有效的。
第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的意思表达的真实性;
第三,整个过程不得违反任何现行的法律法规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条文的规定;
第四,合同主题的明确性和可行性。
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若要产生双方期望达到的法律效果,则合同的核心条款必须具有可操作性。
例如,预售的商品房必须明确具体的施工计划、竣工交付日期、物业管理方案、装饰装修标准、室内平面设计图或户型全景图等关键信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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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拆迁时如何对房屋确权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民法典拆迁时如何对房屋确权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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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公寓房屋买卖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律师回复] 解析:
1.请确认待售房屋的各项手续是否完备(请参照相关文件如房产证,土地证,以及部分地区可能需要的契税证);
2.核实该物业的产权是否明确且无任何纠纷(例如:
是否存在抵押贷款、查封冻结、离婚财产分割、继承、共有权人信息等等);
3.需要了解正在出售的物业当前是否处于出租状态(购买方需特别留意:
即便出售行为已经发生但并不妨碍现有租赁合同的执行);
4.应当对所购物业所在的土地使用状况进行充分调查(如土地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限制条件);
5.关注市政规划变动对所选物业的潜在影响(例如:
是否位于拆迁范围之内);
6.确保所购物业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避免出现违法搭建等问题,以免导致无法顺利完成过户手续)。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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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纠纷如何诉讼拆迁?
房屋拆迁纠纷应当通过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的方式来进行起诉。当然了,如果到人民法院起诉,必然是需要提交书面的证据材料,在经过人民法院在对此作出判决的时候,肯定是需要依据双方当事人所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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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预售合同户型划红线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商品房预售合同具有无可争议的法律效应。
在实践中,当买卖双方采用书面合同作为交易约束协议时,当合同各方在合同文本上签署或加盖有效印章时,该份合同即宣告成立。
此外,依法成立并经过国家相关部门审批同意的合同,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即刻生效。
但需注意,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要求办理批准、登记等相关手续才可生效的合同,则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方可生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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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屋时怎么确定同住人资格
首先,拆迁时房屋内必须要有户口(只有三种例外情形),没有户口的直接排除同住人资格。其次,在有户口的情况下还必须要居住满一年以上(截止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如果没有在房屋内居住过,那么就是通常所说的“空挂户口”,是不能认定为同住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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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小产权房拆迁如何补偿呢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小产权房屋遭拆除时的补偿事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对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合理补偿(此项补偿通常按照市场价格评估得出);
其次,为因征收房屋而引发的搬迁及临时安置所需的相关补偿费用(尤其对于涉及到家庭人口重新安置的,需特别关照);
此外,还应对因征收房屋导致的工厂设备闲置以及营业停滞所产生的经济损失提供适当补偿。
然而,各市县地方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相应的补助和奖励措施,以对被征收人给予必要的经济支持和鼓励。
关于购买小产权房的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首先,小产权房因其土地属性的限制,往往仅具备居住功能,无法进行银行贷款或所有权变更;
其次,如购房者选择购买小产权房,并与开发商签署相关合同且支付房款之后,若遭遇政府整顿小产权房政策,则可能导致部分项目停工乃至被迫拆除,从而给购房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最后,小产权房的物业管理水平往往难以达到现代城市化的要求,这将直接影响到业主的生活质量和其他权益的保障程度。
关于购房的具体流程,大致如下:
首先,购房者需实地考察房屋,确认满意后方可与卖方签署房屋买卖合同;
其次,当事人需携带个人身份证明文件、户籍簿以及购买合同等资料前往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申请登记;
第三,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将对当事人提交的各项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和核实;
最后,经审核无误且符合相关规定的,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将向当事人颁发房产证。
综上所述,小产权房在面临拆迁时,确实能够获得一定数额的赔偿金,但这必须建立在产权清晰、手续完备并且得到政府认可的基础之上。
至于赔偿标准的设定,则要视乎房屋的使用性质究竟是商业用房还是住宅用房,因为不同类型的房屋在面临拆迁时所能获得的赔偿标准是有所差异的。
如果发现补偿金额存在问题,购房者完全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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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了欠的房贷但没给诉讼费是多少
[律师回复] 解析:
在由于房贷拖欠而引发的诉讼中,若接到法庭通知后能迅速全数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那么您需承担的费用将视案件是否已经进入到审判与执行流程这两大环节进行具体评估。
若该案已历经审判程序,通常情况下,您需要支付一定的案件受理费,其金额会依据争议财产的价值比例进行计算。
至于执行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则与执行标的额密切相关,有可能按照0.5%-1.5%的比例收取,但对于超过1万元、50万元或100万元等不同额度的部分,收费标准也会有所差异。
若案件已经历审判阶段,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您可能还需承担其他额外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
被告要承担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法律分析如果案件经历过审判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
被告要承担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如果案件经历过审判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
被告要承担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如果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十日内发出执行通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超过的部分,可能按照
0.5%-
1.5%的比例计算交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2.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十日内发出执行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2.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十日内发出执行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2.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十日内发出执行通知。
执行通知中除应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还应通知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63.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纳;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交完诉讼费到开庭大概多久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您缴纳了相关诉讼费用之后,通常情况下,法院将会在大约一个月之内为您安排开庭事宜。
根据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对于已经被确定进行审理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正式开庭前的至少三天,通知案件的当事人以及所有其他诉讼参与者;
而如果案件将采用公开审理方式进行,那么人民法院还需向社会公众发布公告,明确告知各方当事人姓名、案件主题以及开庭的具体日期、地点等信息。
关于案件审理的时限问题,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如下:
1.如果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完成审判工作;
若存在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必须经过该院院长的批准,且最长可延长至六个月。
2.如果人民法院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完成审判工作;
同样地,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也须经过该院院长的批准,但最长仅能延长至一个月。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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