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业务员吃差价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张三利用职务便利“吃差价”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存在着几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三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张三利用其作为业务员的职务便利,侵吞17万元的货款,其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271条的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三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因为职务侵占罪所指的“单位所有的财物”应当指的是已经在本单位的占有、管理之下并为本单位所有的财物,而这17万元的货款并未被该实际占有和控制。张三的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要件,因此,不能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第三种意见认为张三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由于业务员与单位的关系比较特殊,他们的关系并非严格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而应当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代理关系,因此,严格来讲,业务员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自然就难以用“职务侵占罪”定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