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当了小三,儿子房子都有了1994年,23岁小倩情窦初开,认识了大她16岁的A。在当时,做“第三者”的情况并不多见,可小倩虽然年纪轻轻,却对早已结婚的A死心塌地,两人一直同居在一起。1996年,小倩给A生了一个男孩,A喜出望外。2002年,孩子上了小学。看小倩将孩子带得活泼可爱,A告诉她:准备送她一套房子作为礼物。当时正好A一朋友家房子漏水,朋友想将房子出手了事,A便出面以11万元买了那套房子。在交易房产过程中,无论是签订合同还是房产过户,用的都是小倩的名字。等同于赠与小倩财产。有了家的小倩从此以后定了心,踏踏实实在家带孩子,母子俩一直由A供养。儿子被带走了,又被还房子时光荏苒,一转眼孩子已上初中。在这期间,A妻子B渐渐也接受了A在外有一个男孩的事实,还和其商议将孩子带回家来抚养。A听到自己老婆如此通情达理,自然十分赞同。2007年,A和孩子做了亲子鉴定,再次证实孩子是自己亲生。A要将孩子带走,小倩自然一万个不同意。一场拉锯战就此展开。2011年7月,A最终还是将儿子争取到自己身边。孩子的争夺战之后,A和小倩的感情已经大不如前,濒临破裂。而得到儿子的A夫妻俩又打算要回小倩名下那套房子。今年4月,B将小倩和A一齐告上法庭,要求判决A将房产赠与小倩的行为无效。:房屋赠与行为无效,赠与小三的财产被追回近日作出判决,基于查明及认定的事实,鉴于A在其与B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购房,并将房屋登记于小倩名下,而小倩并未支付对价。在未经B同意或追认的情形下,A将其与B的共同房屋赠与给小倩的行为无效。而小倩接受房屋的行为也显非善意、有偿。因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结合A也同意将讼争房屋交付给B,故对原告B的诉请予以支持。对被告小倩的抗辩意见,因无证据证明,不予采纳。对A的抗辩意见予以采纳。对于A的行为予以批评教育。最终,作出判决,A购买的房屋赠与给小倩的行为无效,小倩将房屋返还给B。就这样赠与小三的财产被追回了18年光阴外加一个儿子,这是常州武进湖塘的小倩为情人A所付出的,现在连赠与的房子也不是自己的了,而A只是被批评教育。所以那些选择当小三的女孩要注意了,当那个男人甜言蜜语送你房子车子时,要记住这些财产很可能有一天还会被要回去。责任编辑:许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