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规定,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医疗期;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医疗期。 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按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 按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劳动者请病假,通常需要指定医院医师证明,并按规定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