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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报酬

帮助5人 5w浏览 匿名 2020-10-07 新疆和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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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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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关于如何确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报酬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何确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
    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由此可见,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依据集体合同规定,或者相同岗位职工工资标准,实行同工同酬。
    案例
    2008年8月,被告某发电公司发文聘任原告蒋某为该公司工程部主任,聘任时间为2008年8月至2009年8月。一年期满后,双方没有办理续聘,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蒋某仍留任该公司工程部主任。2010年1月,蒋某与某人力公司签订为期两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0年1月至1月。合同期间蒋某接受人力公司派遣到发电公司工作,工作中受发电公司监督管理,并受其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约束,工资由发电公司按月支付给人力公司,再由人力公司转付给蒋某。1月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双方没有续订劳动合同,蒋某继续留在原工作岗位工作,人力公司、发电公司无异议。3月,发电公司以蒋某在12月至2月间连续累计旷工42天,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为由,将其辞退回人力公司。人力公司于3月发文要求蒋某于4月前到发电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同年6月要求蒋某到人力公司办理处理双方劳动关系方面的手续。此后,该事无果,并就此产生争议。
    8月,蒋某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
    1、发电公司给付2009年9月至12月及人力公司给付2月至4月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2、2008年至五年的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共六个月的二倍金额。
    仲裁委员会裁决由人力公司支付蒋某2月至3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其余请求不予支持。蒋某不服裁决,以原请求诉至。
    【分歧】
    本案涉及的两个阶段劳动法律关系:一是2008年8月至2009年12月发生在蒋某与发电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二是2010年1月至3月发生在蒋某、人力公司、发电公司三方之间的劳务派遣法律关系。针对原告诉请,合议庭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发电公司应当支付2009年9月至12月及人力公司应当支付2月至4月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并应支付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倍经济补偿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
    第二种意见:由人力公司给付蒋某2月和3月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并支付蒋某终止劳动关系的正常经济补偿。
    【评析】
    笔者支持
    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008年8月至2009年8月这段时间,蒋某与发电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是通过发电公司发文建立的。该文件虽然不是直观的劳动合同,但是双方权利义务已经通过书面形式得到了最基本的体现,也基本满足了法律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基本立法目的,不应将其等同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而施以罚则。2009年8月聘满后至当年12月,双方未办理续聘手续,也未重新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蒋某仍继续在发电公司工作,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蒋某已于2010年1月与人力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其与发电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尽管未办理终止手续,但该劳动关系因其与人力公司确立新的劳动合同关系而终止的事实是客观的。因此,蒋某要求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只能在1月前提出,但是蒋某却在申请仲裁,显然已经超过法定申请仲裁时效期间。所以,不应支持蒋某要求发电公司支付2009年9月至12月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
    1月至3月,人力公司未与蒋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蒋某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即人力公司应当向蒋某支付2月和3月的二倍工资差额。
    针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二倍经济补偿金的问题,笔者认为,人力公司与蒋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在合同期满时即已自行终止,双方需要办理的是终止劳动关系的手续,并不存在再行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1月至3月,双方形成的是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标准虽然仍按原合同的约定在自行,但并非是以原劳动合同期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应当支持。”可见,人力公司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于蒋某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蒋某要求人力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倍经济补偿,以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不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
    (五)项的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蒋某可以获得终止劳动关系的正常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蒋某在发电公司工作三年八个月,其中与发电公司有劳动关系的一年五个月,与人力公司二年三个月。发电公司应当支付蒋某一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人力公司支付二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发电公司应付的经济补偿已过时效,因而由人力公司给付给蒋某二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综合上述分析,应当由人力公司向蒋某支付2月和3月的二倍工资差额,并给付蒋某二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全文
    7 2020-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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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包括哪些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体力或脑力劳动所得的对价,体现的是劳动者创造的社会价值。1、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2、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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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入室盗窃罪立案标准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入室盗窃的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入室行为的目的必须具有非法性,也就是说,盗窃者以盗窃为目的而侵入他人住宅;
第二,盗窃者非法地进入他人家庭生活中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区域实施盗窃行为,即可被视为构成了入户盗窃;
第三,盗窃者必须在非法入户之后才实施盗窃行为;
第四,如果盗窃者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明令禁止私人携带的器具进行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而携带其他足以威胁他人生命安全的器具进行盗窃,也将被认定为入室盗窃。
对于入室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首先,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达到人民币五百元至两千元之间的,可被认定为“数额较大”;
其次,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达到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之间的,可被认定为“数额巨大”;
最后,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达到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之间的,可被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至于入室盗窃的量刑标准,则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一般的入户盗窃行为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同时还可能面临罚金的处罚;
其次,如果盗窃者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情况,同样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同时还可能面临罚金的处罚。
总的来说,只要盗窃者非法地进入他人家庭生活中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区域实施盗窃行为,即可被认定为构成入户盗窃。
一般而言,入户盗窃行为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同时还可能面临罚金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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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体力或脑力劳动所得的对价,体现的是劳动者创造的社会价值。用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报酬包括三部分:货币工资;实物报酬等;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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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4400元盗窃罪量刑标准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对于盗窃犯罪数额判定的相关规定,当盗窃行为涉及到的公私财产价值在1000元人民币至3000元人民币之间时,该案件将被认定为情节较轻,当事人将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刑事处罚,同时还可能会被处以罚金。
而当盗窃行为涉及到的公私财产价值在30,000元人民币至100,000元人民币之间时,该案件将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当事人将会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同样也有可能会被处以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危险驾驶罪的书证有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涉及危险驾驶罪的法律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第一,用以证明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责任能力的相关证据;
其次,是证明行为人确实存在犯罪意图的关键证据;
再者,便是明确行为人所实施的危险驾驶行为的确凿证据。
所谓的“危险驾驶罪”,即是指那些在道路交通环境中,故意驾驶机动车辆互相追逐竞技,情节极其恶劣的行为;
以及那些在酒精作用下,仍然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此外,还包括那些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工作,严重超出额定乘员载客数量,或者严重超过规定速度行驶的行为;
最后,也包括那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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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权包括哪些方面的权利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报酬权包括报酬的协商权、报酬的请求权和报酬的支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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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50万立案标准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挪用公款罪,它是专门针对国家公职人员而设立的犯罪类型,根据规定,此类人员需要利用自身职务上所具备的便利条件,将属于公共财产的公款据为己有,并将其用作非法活动,或是将公款以较大量额投入到商业性的营利性活动中,甚至是在挪用公款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的情况下,都将被视为构成此项罪名。
对于此类犯罪行为,通常会被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
然而,如果情节较为严重,则可能面临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更为严重的情况是,当挪用公款的数额达到巨大且无法归还时,将会被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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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劳动报酬怎么办,拖欠劳动报酬有无利息?
工资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排除不可抗力因素,未因经营困难与工会协商暂时延期支付,用人单位当月工资未在下月发放的,是无故拖欠工资的情形。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不支付利息,但经劳动监察责令限期支付,逾期没有支付的,按应付额度50%至100%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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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没有谅解书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涉及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若能获得受害者的谅解,将有助于在审判环节减轻被告的刑期。
然而,如果受害者未能给予谅解,那么这一优势便无法得到充分体现。
然而,如果被告在事件发生之后能够积极地向受害者支付赔偿金,并且真诚地承认自己的罪行和表达悔意,那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这些行为都可以作为酌定的量刑因素加以考虑。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被告的犯罪情节较轻,且已经获得了受害者的谅解,那么他们有可能会依法得到从宽处理,甚至在某些情况下,无需判处刑罚即可免于刑事处罚。
然而,如果受害者未能给予谅解,那么就需要综合考虑被告在认罪认罚方面的其他表现,以确定其基准刑以及减刑的幅度。
对于那些虽然积极赔偿受害者却未获得谅解的被告来说,他们在量刑时也可以获得基准刑的30%以下的减刑。
因此,在刑事案件发生之后,如果受害者未能接受谅解,被告可以通过积极赔偿、主动认罪、赔礼道歉等方式,努力争取从宽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
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
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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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不予立案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未成年人案件立案的标准为,倘若犯罪嫌疑人为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者,则不作立案处理。
按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尚且需要注意的是,在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被认定存在犯罪事实,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之际,刑事诉讼程序便应自然而然地启动。
此外,满十六周岁的自然人若实施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而对于满十四周岁但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者而言,如果其触犯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他人至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纵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罪行,同样也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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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争议案例
实践中,很多中小企业基本未设立职工代表机构或工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根本无法达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应当经过职工讨论的要求。对于在2008年之前制定的规章制度,虽未经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民主程序,但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的,用人单位可以作为管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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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立案不管当事人可以怎么做
[律师回复] 解析:
若基于法律规定的立案程序,公安局作为执法机构未对此事开展调查工作,那么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递交投诉申请。
在这种情况下,考虑到检察院作为国家公诉机构,其职责之一便是监督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因此,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对此作出解释,说明无故不立案侦查的具体原因。
除此之外,公安机关接到已经展开调查的刑事案件后,应依法进行深入的侦查工作,收集、调取与犯罪嫌疑人有关的罪证或无罪、罪轻或罪重的证据材料。
在完成上述工作之后,公安机关应对所收集到的证据材料进行全面核实,以确保案件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同时,依据法律规定,任何个人或组织在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时,均有权利且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报告或举报。
最后,无论是公安机关、检察院还是法院,对于各类报告、控告、举报,都应该予以接受。
如果发现所接洽的事项已超出自身管辖范围,须立即将该事宜移交至相应的主管机关并向报案者、控告者或举报者发出通知。
然而,若在非自身管辖范围内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应优先采取紧急措施,随后再将相关材料提交给主管机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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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盗窃立案标准金额是多少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盗窃行为的判定依据: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达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的,被视为“数额较大”的违法犯罪行为。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达到人民币30,000元至100,000元的,则构成了“数额巨大”的违法犯罪事实。
3.而对于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超过人民币300,000元且达到500,000元的情况,无疑构成了“数额特别巨大”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情节判断标准:
对于在一年内,进入他人住所或在公共场所实施扒窃行为三次以上的,应被认定为“多次盗窃”,并将其作为盗窃罪的定罪依据进行处罚。
(三)量刑标准:
对于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果涉及到数额较大,或者是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以及扒窃等行为,将会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还可能会被处以罚金;
若涉及到数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将面临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也需要承担相应的罚金;
而对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将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并且还需承担相应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处罚。
在因犯盗窃罪而被依法判处罚金刑罚时,应当根据盗窃数额的两倍以下来确定罚金的具体金额;
如果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那么就应当在1000元至100,000元之间来确定罚金的具体金额。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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