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二章提取范围第三条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第三章提取申请第六条职工家庭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等多种住房消费行为,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第四章提取时间第十二条 购买拆迁安置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自取得购房款发票或收据后12个月以内申请;第五章提取金额第十四条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
(一)、
(二)款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实际支付费用,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购买拆迁安置房,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款发票或收据出具时间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第六章提取材料第十九条身份证明:
(一)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身份证;
(二)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配偶身份证及婚姻关系证明;
(三)委托办理的,代办人应当有委托人的有效委托,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四)单位统一办理职工提取的,应当提供单位和经办人有效证明及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十条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四)购买拆迁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购房款发票或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