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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怎么区别赠与合同与好意施惠

帮助5人 4.8w浏览 匿名 2020-10-18 陕西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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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针对您的该怎么区别赠与合同与好意施惠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区别赠与合同与好意施惠
    在实务中,对意思表示最难判断的就是效果意思的有无,这实际上还牵涉到民事法律关系成立与否的判定问题。我们可以好意施惠与无偿合同的区别为例来探讨之。以当事人之间有无对价的给付为标准进行分类,可以将契约作有偿与无偿之分。无偿合同是当事人从对方取得利益,而无需支付对价的契约。实务中有一些貌似好意施惠但实为有偿契约的情形,如:甲、乙、丙、丁为同事,同住一小区,为节约费用,四人约定轮流开车上班。这种乘车费用的给付方式有一定的隐蔽性,“免费”乘坐他人汽车是以自己按约定接替他人为代价,所以该契约为双务有偿。而好意施惠与无偿合同的相同之处在于无偿性和施惠性,区别在于好意施惠的当事人间就其约定欠缺法律上行为的法律效果意思,无受其约束的意思。也就是说,好意施惠之人向相对方所作表示,无意接受法律之约束,因此好意施惠是于法律关系之外的关系。
    从概念上进行比较,两者似乎泾渭分明,但在实务上多将好意施惠关系当成无偿合同来处理。实际上两者权利义务相差甚巨,准确理解和掌握二者区别至关重要。
    1、判断标准一——效果意思。
    考查当事人之间是否有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效果意思。此处的效果意思专指表示上的效果意思,即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的表示行为所推断的效果意思。表示上的效果意思实为对内心意思的一种猜测,具有不确定性。例如,甲驱车到A地办公,因乙是A地人,近日将返家,便邀其同行,甲是否有意与乙缔结无偿运输契约之合意?无法明判。有学说认为不受法律约束的意思,当事人得明示之,如表示其所约定的乃属“君子协定”。将“明示”作为区分好意施惠与无偿合同的标准之一是可行的,但显非唯一标准也不宜将其绝对化,因为它隐含着将大量的好意施惠关系归入无偿合同之嫌。假如乙在运输途中因意外死亡,则甲将因《合同法》第302条、第290条所确立的无过错归责和安全运输到目的地义务的违反而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显不公平的。
    2、判断标准二——公平原则。
    解释当事人之意思表示应斟酌当事人利益关系和公平原则。在上例中,甲邀乙免费乘运本无利益可言,若再科以合同义务,有违公平。故甲与乙之间为好意施惠关系。结合当事人利益来识别关系的性质在一定程度上也有社会稳定之利益衡量。
    例如德国的一个判例:
    A、
    B、
    C、D和E五人组成彩券投资会,每周每人投资10马克由E负责购买彩券并填写固定号码,因E的过失,某周末购买彩券误填号码,错失中奖10万马克的机会,
    A、
    B、
    C、DE请求赔偿。德国联邦认为,要使E承担此种可能危及生存的责任,实不符合此种共同投资彩券关系,若事先虑及此问题,没有任何成员愿意承担此种危险。基于此种认识,德国联邦认为约定E购买彩券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3、判断标准三——交易习惯。
    结合交易习惯来理解。交易习惯,是指某种存在于交易中的行为习惯和语言习俗。这种习惯或者习俗通常出现在某个特定的交易参与人阶层,该交易阶层的成员通常都遵守这些习惯和习俗。对好意施惠与无偿合同区分之关键,是对当事人主观意思的识别。施惠人为意思表示时知道或应知道而没有明示排斥交易习惯者,可以认为意思表示者愿意遵从交易习惯,从而使双方之间本为好意施惠的关系变成无偿合同关系。当事人自愿负法律上之义务,法不禁止,这也符合意思自治的原则。
    好意施惠关系既然不属于契约,无法律上的拘束力,相对人自不能基于施惠之表示而请求施惠人履行。例如,甲虽表示愿意赴A地时捎带乙,但乙不能主张有搭乘便车的权利。是否施惠,也以甲的主观为唯一的任意条件。但在乙搭乘便车到A地后,甲不能主张不当得利。此时甲的施惠表示为乙取得利益的法律上的原因。
    但纯粹的施惠关系,也不能完全排除契约以外的责任存在的可能。甲免费搭乘乙到A地,虽不负运输契约上的安全运送义务,但是侵权行为法上的对他人人身安全保障义务仍不能免除,其以“病车”上路或者自己酒后驾车造成车祸,乙可以侵权行为法为请求权基础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好意施惠的情况下侵权责任是否可以缓和或减轻,存有争议。笔者认为,好意施惠的无偿性决定所施之惠与侵权行为法所保护之法益不具有对价性,施惠之价值不足以使侵权人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主观状态下免除或减轻责任。但在行为人主观为一般过失或轻过失,且所损害之利益不大的情况下,考虑到好意施惠为道德所弘扬,可以酌情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此符合公平原则之精神。
    全文
    7 2020-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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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别赠与合同与好意施惠?
主体要求不同。在好意施惠行为中,好意施惠人可以不具备和合同所要求的行为能力,而在无偿合同中,合同主体的施惠一方须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并需要履行理性人的注意义务。性质不同。纯粹的好意施惠行为既不是法律行为,也不是事实行为,而且也不是准法律行为,而是由道德、习惯等法律规则以外的社会规则调整的社会层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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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参与盗窃罪判刑多少年
[律师回复] 解析:
盗窃罪的量刑幅度主要划分为如下三个层次:
首先,在犯罪情节较轻的情况下,可判处犯罪分子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例如,对于那些盗窃公私财物数量较大的行为人,或实施了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以及扒窃等违法行为的罪犯,将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还可能面临着罚金的处罚。
这里所说的“数额较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的价值达到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
其次,如果犯罪情节较为严重,则应判处犯罪分子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中,“情节严重”是指盗窃数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
而“数额巨大”则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的价值达到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
最后,对于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罪犯,应当判处其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同时还可能面临着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严厉惩罚。
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至于“数额特别巨大”,则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的价值达到人民币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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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施惠赠与的区别是什么?
好意施惠赠与的区别是:行为对象的不同,对于好意施惠行为,其行为对象是人,而赠与的对象一般可以是人或者物体,并且两者的利益关系也是不同的,好意施惠一般是双向的原因,而赠与是单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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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施惠行为与赠与的区别是什么?
好意施惠行为与赠与区别是行为对象及涉及的利益关系不同。好意施惠行为,其行为对象是人的行为,而赠与行为,其对象是行为指向的物,单纯的一个行为是不能成为赠与合同的标的。与法律行为不同,好意施惠的行为也是基于一定的意思而表示在外的行为,但行为人不具有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效果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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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地区盗窃罪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我国相关政策法规,个人实施盗窃行为且侵犯了他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者,其犯罪起点金额设定在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之间;
若犯案涉及的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则犯罪起点金额应设置在人民币30,000元至100,000元之间;
而对于涉案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况,犯罪起点金额则设定在人民币300,000元至500,000元之间。
关于盗窃罪的量刑标准,通常会依据犯罪情节轻重进行判决,具体包括:
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同时并处或单独罚款;
若犯罪数额巨大,则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而对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况,则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还需缴纳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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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施惠与附条件赠与有哪些区别?
好意施惠与附条件赠与的区别主要是被给予者是否具有可以处分该财务的权利,好意施惠的情形一般会发生在邻里之间,此种行为一般是不会附加条件的,但是赠与则不同,为了防止任何的主体实施侵害自己权益的行为,一般赠与都是附加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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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借钱给陌生人对方不还可采取哪些措施
[律师回复] 解析:
1.协商解决方案:
若债务人未能按期偿还债务,在商定的还款日期到期之后,可尝试与其进行协商,选择分批分期还款等更为灵活的还款方式。
此方法虽具有程序简便之优势,然而并未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以确保债权方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司法途径:
倘若双方未能就还款事宜达成共识,且债权人多次催讨依然无果,则可携带个人身份证明文件、申诉状以及借据等相关证据材料向当地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请求。
待法院作出公正裁决后,如债务人在判决书所规定的履行期限内仍然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有权自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两年时间内向作出判决的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
此种方式虽然耗费时间较长,但却具备强大的执行力作为保障。
3.支付令制度:
债权人亦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以此方式追偿欠款。
相较于其他途径而言,支付令的申请费用相对较低,然而其效力较为脆弱,一旦债务人提出异议或拒绝履行,便可能导致支付令失效,进而需要转而采取诉讼方式解决问题。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
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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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有区别吗
[律师回复] 解析:
“非法财物”这一概念,主要是指违法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中所占据或控制的违禁物品以及相关的工具、物品等,但并不包含经过加工、生产后的产品以及进行经营活动所涉及到的商品。
这些财物在特定情况下,可能原本属于违法行为人的合法财产,然而由于其被用于实施违法行为,因此便转变为了非法财产。
例如,那些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进行生产活动时所使用的生产设备、工具、原材料以及掺杂掺假物品等,都可以视为“非法财物”。
至于“违法所得”,则是指违法行为人通过实施违法行为所获取的经济利益。
因此,在执行“没收违法所得”这一行政处罚措施时,必须要明确区分“非法财物”与“违法所得”之间的界限,以免出现错误的判断,导致行政执法的不当。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一类经济适用房跟限价商品房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我国的房地产市场上,经济适用房与限价房这两种房屋类型,它们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差异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价格层面来看,经济适用房的售价普遍低于市场水平,这是由政府为那些低收入家庭提供的一种住房保障措施所决定的;
而限价房的售价则相对于普通商品房而言更为亲民,但又高于经济适用房的售价。
其次,从销售对象的角度来看,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者通常是那些家庭年收入相对较低的本市居民;
而限价房的购买者则主要是那些无法承担普通商品房高昂房价的中等偏下收入的本市居民。
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限价房管理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市人民政府选定拟出让的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提出限制销售价格、限制住房套型面积、限制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开发企业通过公开竞争取得土地,并严格执行限制性要求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一房卖了以后再抵押给别人合法吗
[律师回复] 解析:
房屋售出后,如再进行抵押,将被视为无权处分的行为。
在此情况下,除非法律另有明确规定,否则所有权人享有追回相关财产的权利。
根据现行法规,若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受让方即可获得该不动产出或动产的所有权:
首先,受让方在接受该不动产或动产时应为善意;
其次,其支付的价格需合理;
最后,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若依法应办理登记手续的,已完成了相应的登记,而无需登记的,则已实际交付给了受让方。
对于受让方依上述条款所取得的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权处分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此外,若当事人因善意取得其他物权,也可参照适用上述两款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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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施惠和赠与合同有什么区别?
好意施惠和赠与合同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好意施惠一般没有限定特定规定主体,邻居、同事、路人以及亲属等都可以是好意施惠的对象,但是无偿赠与者一般是自己的亲属,或者是存在经济利益关系的主体,并且在签署无偿赠与的合同之后,依旧是需要纳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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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受贿罪中数额特别巨大是多少
[律师回复] 解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体系中,对受贿罪的量刑有明确的规定。
以下是不同受贿金额对应的犯罪等级以及具体标准:
一、受贿金额在三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者,认定为受贿罪中的“数额较大”;
二、受贿金额在二十万元至三百万元之间者,认定为受贿罪中的“数额巨大”;
三、受贿金额超过三百万元者,则被认定为受贿罪中的“数额特别巨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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