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来信收悉,解答如下: 失业保险待遇核发业务办理条件: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参保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照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
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资格认证的办理条件 (
1)按月领取失业待遇的 (
2)失业人员本人需每月办理认证。 详情请登录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门户网站,进入“办事指引”栏目查阅“失业保险待遇核发业务(
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