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宜都市被征地农民认定工作程序》(都农保[2004]1号),宜都市被征地农民的认定工作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国土资源部门只是认定工作中的其中一个部门,其职责是负责审核项目征地情况。失地农民认定程序如下:一是个人申报;二是村(居)初审;三是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查;四是部门审核(国土局、劳动局、民政局);五是公示。根据《宜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意见》(都政发[2007]61号)文件,被征地农民参保的对象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被征地时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现在人均占有耕地在0.3亩以下;二是现在户口在征地村且履行了相关义务;三是年龄在16周岁以上、男65周岁以下,女60周岁以下;四是没有经劳动、人事部门招工和录用,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五是未按都政发[2004]27号文件规定参保缴费和领取养老金,未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生活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