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范围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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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地区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范围

一、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工作原则

(1)政府主导原则:各县(区)人民政府主导,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多部门统筹协调密切配合完成。

(2)稳步推进原则:试点先行,摸索经验、稳步全面加快推进。

(3)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原则:土地权利归属的确定,既要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和政策,又要充分考虑当前的实际状况。

(4)有利于生产生活和社会稳定的原则:在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土地可持续利用的基础上,化解矛盾,解决争议,对一时难以处理纠纷的宗地暂缓登记,暂不发证。

(5)依法登记的原则:严格依照《土地登记办法》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依法办理登记。

(6)全部覆盖的原则:坚持全面覆盖的原则,不重不漏。

(7)免费原则:此次登记发证将有关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减轻农民负担,测绘、登记都不需农民花费任何费用。

三、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

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大家可以依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的文件来登记,比如说,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国土资源部门发布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的裁定,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以及地籍调查成果等。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覆盖全部农村范围的土地。不管是建设中的,还是已经在使用的甚至还未开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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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报告表办理范围、登记表办理范围是什么
[律师回复] 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要求。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开发监督处根据审查和评估结论提出审批建议。审批程序: 1、申请书一份。承诺时限:环境影响报告表5个工作日(需现场调查的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环境影响登记表3个工作日(需要现场调查的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收费标准:不收费审批流程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审批流程图。采取法定形式向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审批内容、县(市)环保部门进行初审委托评估机构进行组织专家审查和技术评估建设单位委托环评单位编制环评报告书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市环保局开发监督处办理批件网上信息公开补充信息信息反馈委托市监察支队或区、项目审查。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开发监督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进行审查。需要进行技术评估的,由哈尔滨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组织专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技术评估,并在7个工作日内提交评估报告、县(市)环保部门进行“三同时”监管、非工业由污控一处进行审查和核定;作出批准决定后。委托市监察支队或区; 4、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能否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4。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开发监督处、哈尔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受理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及相关材料、区。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生态方面由自然处进行审查和核定、布局是否符合区域、流域和城市总体规划,是否符合环境和生态功能区划;3,报经分管局长批准后办理批件、项目选址、选线。 3、项目批准、县(市)环保部门进行“三同时”监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委托市监察支队或区:项目信息发送批件审议未通过审查未通过核验未通过局内部相关处室进行预审和审核建设单位相关业务处核定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市环保局分管局长审查批准市环保局开发监督处处务会审查区;对环境影响很小: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县(市)环保部门进行“三同时”监管。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县(市)环保部门进行“三同时”监管; 5、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否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县(市)环保局进行“三同时”监管。即:市环保局直接监管单位的建设项目及污染较重的项目委托市环境监察支队监管,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作出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处理。2; 6、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审批依据;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文字版一式八份,电子版一式两份:1、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三同时”监管。 4、听证与信息公开。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在政府网站公布受理的建设项目信息;在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前,公示拟批准的建设项目信息,其他由所在区、县(市)环保局提出初审意见。),根据审查结论提出审批建议,建设单位应当对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是否征得相应一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的同意;2、《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审批条件:1;其他项目委托当地区;3、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审批制项目)或备案准予文件(备案制项目)一份;4。审批后的项目分别交哈尔滨市环境监察支队、县(市)环保局监管、申请与受理,并进行核验,经相关业务处审查提出意见后(其中,涉及市直管工业由污控二处进行审查,公开审批结果。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除外。5。公示信息审议通过最终信息委托市监察支队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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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范围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范围如何确定 抵押登记属于土地变更登记的范畴,是土地使用权人把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财产以保证自己或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行为。其含义有以下几点:一是抵押人或债务人(即第三人)为了获得贷款,以抵押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作为贷款的担保物;二是是一种物的权利抵押,即在抵押期限届满前,抵押权人不能实际占有、使用作为贷款担保物的土地使用权;三是抵押期限届满后,即实现土地使用权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可以按法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其中,变价处分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以抵押物折价优先得到补偿的权利;卖得价优先受偿权,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以卖得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的权利);四是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可进行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范围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以作价出资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3、以国家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4、以国家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5、经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国有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6、通过承租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7、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地(包括国有和集体所有的荒地、荒沟、荒水、荒滩等); 8、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 9、如将整个宗地中部分土地设定抵押的,则应经测绘公司的实测、地籍部门审核后方可抵押; 10、以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需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后方可抵押。 限制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对象 1、未依法领取书的不得设定抵押。 2、土地所有权不得设定抵押。 3、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设定抵押。 4、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用地,不得设定抵押。 5、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不得设定抵押。 6、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得设定抵押。 7、乡(镇)、村企业使用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设定抵押。 8、对于用地、军事用地、事业单位用地,虽然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不得设定抵押权,在实际工作中,一般不予办理抵押登记。 9、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除了国有企业用地和经国土部门批准保留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企业用地之外,其他土地使用者须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缴后方可办理抵押登记。 10、应收回的闲置土地不得设定抵押。 1 1、对于一宗土地使用权重复抵押的,按照法律的规定:同一宗地可以多次抵押,但多次抵押的抵押值总和不得超过该宗地的地价总额,抵押顺序以办理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为准。 1 2、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怎么确定集团公司的经营范围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之一,经营范围的选择,由公司设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主选择。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可以变更经营范围,但同时应当依照我国公司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应当登记事项,只有将变更后的经营范围予以登记,才能使其生效,并便于第三人知悉,从而作出相应的经营判断。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经营范围指的是国家允许申请的公司企业可以自行生产和经营哪些商品,这些商品则反映了该公司的业务范围以及该公司运转的方向,是该公司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可以做的事。经营范围其实体现了一个公司的特点,因此当要发生经营范围的改变时,是需要经过国家的允许的。在我们去相关的机构进行经营范围变更之前,我们需要先将公司进行经营变更的材料准备妥当。
一般有:经过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意并且已经签字的公司变更登记书,该材料还需要代表该公司的公章。然后还要针对这次公司变更经营范围进行代理人的选举,决定由哪一个代表公司进行经营范围的变更,提供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其次还需要你们公司针对这次经营范围变更而修改的公司的章程。并且修改后的章程需要由公司所有的股东签字同意以及公司的公章。
最后还需要带上该公司的营业执照的正、副本以及代表该公司的公章。将上面所描述的材料全部准备好之后,就可以直接交给当地的工商局了,如果工商局对这些材料审核通过的话,那么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就已经成功了,只需等待工商局通知去拿新的营业执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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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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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报告表、登记表办理范围、条件
[律师回复] 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要求。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开发监督处根据审查和评估结论提出审批建议。审批程序: 1、申请书一份。承诺时限:环境影响报告表5个工作日(需现场调查的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环境影响登记表3个工作日(需要现场调查的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收费标准:不收费审批流程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审批流程图。采取法定形式向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审批内容、县(市)环保部门进行初审委托评估机构进行组织专家审查和技术评估建设单位委托环评单位编制环评报告书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市环保局开发监督处办理批件网上信息公开补充信息信息反馈委托市监察支队或区、项目审查。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开发监督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进行审查。需要进行技术评估的,由哈尔滨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组织专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技术评估,并在7个工作日内提交评估报告、县(市)环保部门进行“三同时”监管、非工业由污控一处进行审查和核定;作出批准决定后。委托市监察支队或区; 4、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能否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4。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开发监督处、哈尔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受理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及相关材料、区。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生态方面由自然处进行审查和核定、布局是否符合区域、流域和城市总体规划,是否符合环境和生态功能区划;3,报经分管局长批准后办理批件、项目选址、选线。 3、项目批准、县(市)环保部门进行“三同时”监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委托市监察支队或区:项目信息发送批件审议未通过审查未通过核验未通过局内部相关处室进行预审和审核建设单位相关业务处核定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市环保局分管局长审查批准市环保局开发监督处处务会审查区;对环境影响很小: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县(市)环保部门进行“三同时”监管。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县(市)环保部门进行“三同时”监管; 5、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否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县(市)环保局进行“三同时”监管。即:市环保局直接监管单位的建设项目及污染较重的项目委托市环境监察支队监管,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作出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处理。2; 6、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审批依据;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文字版一式八份,电子版一式两份:1、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三同时”监管。 4、听证与信息公开。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在政府网站公布受理的建设项目信息;在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前,公示拟批准的建设项目信息,其他由所在区、县(市)环保局提出初审意见。),根据审查结论提出审批建议,建设单位应当对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是否征得相应一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的同意;2、《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审批条件:1;其他项目委托当地区;3、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审批制项目)或备案准予文件(备案制项目)一份;4。审批后的项目分别交哈尔滨市环境监察支队、县(市)环保局监管、申请与受理,并进行核验,经相关业务处审查提出意见后(其中,涉及市直管工业由污控二处进行审查,公开审批结果。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除外。5。公示信息审议通过最终信息委托市监察支队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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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产登记可以改吗?
可以。农村房产登记更改即房产变更登记,若房屋权利人因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房屋翻建的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出现后,房屋权利人可向房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涉及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时,也应相应在房产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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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的登记范围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权属登记分为: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注销登记。房屋权利人在总登记或产权转移、变更、注销时进行登记,申请人在房屋权利原始取得时 进行登记。 ①总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证书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即总登记。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证书进行验证或换证。总登记、验证或换证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前30日发布公告,明示总登记、换证或验证的区域、申请期限、当事人应提交的证件、受理申请的地点等。凡列入总登记、验证或换证范围的,无论权利人以往是否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权属状况有无变化,均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 ②初始登记 新建房屋,申请人应在竣工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等。 ③转移登记 转移登记时限为30日因房屋买卖而发生转移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买卖合同等。 因房屋交换发生转移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交换协议等; 因房屋赠与发生转移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赠与合同等; 因继承而发生转移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应当分别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权属证明书、公证书、遗产分割协议或的判决书、调解书、原房屋所有权证、原土地使用权证、同一顺序放弃继承权的弃权书、遗嘱或遗嘱证明; 发生国家或上级部门、企业将所有的房产划归某单位或所属下级单位、企业的划拨行为时,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划拨有关文件、资料等; 房产分割,应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企业法人析产的批准文件、协议、资料等,家庭析产的协议,房产分割单,契税证明等; 发生房屋权利人通过企业兼并、合作经营、以房作价入股等方式将自己的房产转移到新的或者另一企业法人单位的合并行为时,应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合同协议,以及相关的权属证明、资料等。 房屋转让应当提交与转让行为相关的各种证明文件;房屋裁决应当提交仲裁书、判决书。 ④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有两方面内容:一是法定名称变更,即权利人作为权利主体没有变化,只有他使用的名称发生更改;二是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房屋名称、房屋面积、重新翻建等情形发生变化,需要进行变更登记。权利人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变更等登记,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公安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法人、组织注册登记,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文件及规划、建设部门的有关证明文件。 ⑤他项权利登记 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在事实发生30天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抵押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典当房屋的典当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以房屋期权作为抵押物的,应提交房屋预售合同、抵押合同。 ⑥注销登记 发生房屋灭失、土地使用期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情况,权利人应自事实发生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件、他项权利证书、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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