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空置“房屋物业费的规定,根据《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7号)和滨州市市发展改革委对市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14025号建议的答复“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减收”,“收取的费用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六十”,具体收费依据房屋所在地的区县相关物业规定确定。根据《办法》规定:普通住宅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长期(连续性六个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业及入住后长期未使用的空置物业,业主应向物业管理企业书面备案,物业管理单位按省市县有关部门对空置房减免的规定收取物业费。物业尚未出售、出租或者因建设单位的原因未按时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由希望以上解答能帮助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