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夫妻两方均为乡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两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准许,能够生育第二个娃儿:第二十三条只生育一个女子,母女均为乡村居民且母亲寓居在乡村持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经夫妻两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准许,能够生育第二个娃儿。第二十五条申请生育第二个娃儿的夫妻,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岁,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三十岁。
第六章法律职责第四十二条对不符合本条例限定生育娃儿的公民,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上2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乡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结合当事人的事实上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限定生育娃儿的情节,按照男女两方各自的娃儿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第四十三条对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限定的情形之一,并符合第二十五条限定,未提议生育申请而生育第二个娃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其限期补办生育证,并按照第四十二条限定的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对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限定的情形之一,但不符合第二十五条限定,未经准许而生育第二个娃儿的,按照第四十二条限定的基数的二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你隶属符合二十二条或二十三条,但不符合二十五条限定,未经准许而生育第二个娃儿的,按照第四十二条限定的基数的二倍征收社会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