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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有何区别?

帮助5人 4.4w浏览 匿名 2020-12-02 河南商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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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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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答如下, 不当得利之债是债的种类之一。因无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而产生的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发生不当得利返还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当得利之债的基本内容便是受损人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该项请求权以使得利人返还其所受利益为目的,非似相对人所受损害的填补为目的。所以,如果受益人的利益超过了受损者的损失,受益人只在损失的限度内,负返还义务;如果受益人的利益较受损者损失小,受益人也只于受益的限度内负返还义务,但受益人主观上为恶意的,受损者得请求损害赔偿。受益人的返还范围因其善意或者恶意而有不同:。
    全文
    10 20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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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的区别是什么?
不当得利之债以及无因管理之债的区别是:1、无因管理属于一种自发性的行为;2、不当得利指的是没有合法的根据而获利的情况,这种情况会使当事人的利益受损;3、不当得利之债既不属于合同之债,也不属于无因管理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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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法人会有职务侵占罪么吗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定代表人并不具备成为职务侵占罪的适格主体资格。
根据该法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所在的犯罪主体应当是被归类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内部的从业人员。
然而,对于这些特定行业和组织中的工作人员,他们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如果滥用自己所拥有的权力,擅自将属于本单位所有的财产划归个人名下,且数额达到一定程度的话,便可以被判定为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能会面临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直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以及相应罚金等多种惩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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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之债什么意思?
不当得利之债属于债务中的一种,因无合法根据取得的不当利益,由于造成他人的经济损失而产生的受害人与行为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其构成要件必须是其中一方受益,造成另外一方受损,且受损方与受益方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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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单位福利房属于居住权还是财产权
[律师回复] 解析:
单位提供的福利房房屋产权通常归属于所属单位。
然而,若现有房主依照特定比例支付相应价款购置,则可获得相应的产权权益。
根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位于远离市区的独立工矿企业以及住房困难户数量较多的企业而言,只要满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住房建设规划的要求,并经过市、县级人民政府的批准,便可利用单位自有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项目。
参与此类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项目的人员范围,需严格限制在本单位内符合市、县级人民政府所制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范畴之内。
值得注意的是,单位集资合作建房被视为经济适用住房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以及产权关系等方面,都将严格遵循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规定予以实施。
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将债权赠与他人可以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只要满足相关的条件,债权便有可能被转让给他人。
对于债权人进行债权转让这种事务时,理应对债务人进行正式的通知。
然而从法律层面看,关于债权转让后何时通知债务人并无明确的期限规定,这应当由债权人本身或是其委托代理人来完成这项工作。
在达成转让协议之后以及转让行为实际履行之前,债权转让都应该向债务人发出正式的通知。
通知债务人的方式主要包括口头通知、书面通知等多种途径,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用公告的形式来告知债务人有关事项。
至于债权转让所需要满足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转让的债权必须是合法有效的;
其次,该债权具备可转移的性质;
再次,债权转让涉及到的第三方当事人需与债权人或债务人就债权的转让事宜达成共识;
最后,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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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之债可否转让?
不当得利之债是可以进行转让的,转让时需要通知债务人。不当得利之债是不能够继承的,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而取得的利益,属于不当得利,受损伤的人可以要求得利人返还非法取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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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选举人享有什么权利
[律师回复] 解析:
作为选举者,您在充分知悉候选人情况之后,享有变更候选人人选、否定所有候选人并另行选择的合法权益。
无论是组织还是个体都应当尊重选举人的意向,禁止以任何形式强制其投出特定的选票或放弃投票。
在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及委员会的产生过程中,应充分体现当选者的民意与意愿。
选举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候选人名单应当经过党组织及选举人的深入探讨与充分酝酿。
在正式选举阶段,可直接采用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方法。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十一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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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之债能否转让?
按照规定,不当得利之债是可以进行转让的,构成不当得利之债必须满足四个条件,首先一方取得财产利益,其次另一方受到损失,第三,受到的财产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最后受到财产利益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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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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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是意定之债吗?
不当得利不是意定之债,是债的种类的一种,一般是属于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一般是属于非法行为是造成他人损失而产生行为人与其他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且不当得利是我国社会的一种不合理,不正常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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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侵占罪相关问题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侵占罪的基本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本罪侵犯的核心客体乃是他人对财产享有之所有权。
具体而言,侵害的犯罪对象主要包括那些在违背他人意愿或未经同意之情况下,代为暂管的他人所有之财物,以及遗失物品和隐藏物等。
从法律层面来看,侵占罪与其他涉及财产侵犯的犯罪(例如盗窃罪、诈骗罪等)相比,其犯罪对象具备显著的独特性,即这些财产在被侵占前已经由行为人实际控制或支配。
其次,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且数额较大,同时还存在拒绝归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再次,本罪的实施主体通常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然而,单位却无法成为本罪的实施主体。
最后,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唯一目的。
如果没有非法占有之意图,仅仅因为某些原因导致暂时无法归还而引发争议的,则并不符合本罪的构成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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