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按照《四川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1、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以子女出生上一年或者发现违法生育行为上一年农村人口所在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纯收入或者城镇人口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收入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超过部分按1倍至2倍征收
2、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一方是农村人口,另一方是城镇人口的,以城镇人口所在市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征社会抚养费。
3、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以上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