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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汇算清缴有哪些误区?

帮助5人 4.8w浏览 匿名 2021-03-25 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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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误区一:将高新认定研发费用作加计扣除基数
    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企业往往会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对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以及近1个会计年度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出具专项鉴证报告。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不少企业认为高新认定的研究开发费用是经税务师事务所鉴证认定的,可以直接将鉴定报告中对应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作为基数,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其实,在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归集上,高新认定时是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简称《指引》)进行的,而确定企业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依据的是国家税务总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以下简称《办法》),两者的适用情况并不一样,不能混为一谈。《办法》规定的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其口径要小于按照《指引》要求归集的研究开发费用。因此,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必须谨慎,一定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否则会存在较大的税务风险。
    误区二:老高新技术企业未重新认证就享受优惠
    2008年,仍有不少老高新技术企业未能及时学习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最新税收政策规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仍按15%的税率进行了纳税申报。也有不少纳税人认为能够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
    实际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的规定,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尚未期满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新标准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之后,可以在2008年1月1日后在未到期的时间段内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
    因此,老高新技术企业要想享受15%的优惠税率,或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必须按高新技术企业的心要求进行重新申请认定,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而不能直接自行享受税收优惠。
    误区三:不能叠加享受优惠政策
    不少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规定,认为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不得叠加享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优惠税率后,不管什么情况,都不得享受其他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其实,这是对上述两个文件的误读。两个文件规定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时“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规定,是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其他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例如,2007年底前设立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就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同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还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该文件明确,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
    第一年和
    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年至
    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种情况下,软件生产企业“两免三减半”的优惠也应该是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优惠。
    69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也就是说,上述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同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
    误区四:各项补贴不区分收入性质
    由于高新技术企业受到国家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各种名目的补贴往往比较多。例如,各种税收返还、财政奖励、技术创新奖励、专项研发项目补助等。但很多企业汇算清算时往往不区分各项补贴的收入性质,误把应税收入认为是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把不征税收认为是免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是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中新创设的一个概念,是指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入征税收入的范畴。根据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免税收入是一种税式支出,其本身已构成应税收入,但基于税收优惠政策而予以免除。它是国家根据经济政策目标的需要,在一定时间内免予征税,而在一定时期又可能恢复征税的收入,其支出允许税前列支。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分为以下四类: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等。
    因此,各项补贴收入性质认定是否正确,影响着应税收入、税前扣除项目、应纳税所得等的计算,最终影响应纳税额的正确与否,值得高新技术企业高度关注。此外,与研究开发活动相关的补贴,享受加计扣除时也要剔除,这也值得关注。
    全文
    10 2021-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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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入股是实缴还是认缴
技术入股是认缴。技术入股是以技术人员的知识或知识产权、百技术诀窍、设备、工厂厂房等作为资本股份,投入合资经营或联营企业,从而取得该企业的股份权的一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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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薪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减至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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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买卖外汇是否违法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擅自进行外汇买卖可能遭受的惩戒措施如下所述:
(一)行政方面: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若涉及非法外汇交易且金额较大者,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施予警告、没收其违法所得及罚款等惩罚性措施。
其中,罚款额度约为违法资金额的30%以下;
若情节严重者,将被征收违法资金额30%以上但等值以下的罚款。
(二)刑事方面:
1.若通过非法外汇交易获取利润超过5万元人民币,则将被视为非法经营罪。
在这种情况下,犯罪者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需承担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若情节特别恶劣者,将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需缴纳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
2.如果是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外汇交易金额达到了20万美元以上,那么也将被视为非法经营罪。
在此情况下,“营利”并不等同于“盈利”,即便通过外汇交易出现了亏损,也同样构成非法经营罪。
3.如果不是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外汇交易金额达到了20万美元以上,那么就不会构成非法经营罪,但是必须要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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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别人汇款算帮信罪吗
[律师回复] 解析:
若个人或单位已意识到所从事的交易涉及网络犯罪活动,却仍有意愿向其提供协助的,那么将有可能触犯帮信罪。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规定,帮信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帮信罪,全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在确定是否构成该罪名时,需先对行为进行客观分析,看其是否确实属于为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行为,同时还需考察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即是否明知自己的行为是网络犯罪,但仍然故意为之;
2、帮信行为,只有当其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时,才能构成犯罪。
根据法律规定,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者,均应视为刑法中所定义的“情节严重”:
(1)为三个及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2)支付结算金额达到了二十万元以上的;
(3)违法所得数额超过了一万元的;
(4)在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原因受到过行政处罚,之后再次参与此类犯罪活动的;
(5)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导致了严重后果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择一重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意外怀孕请假做手术被公司劝离是否合法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用人单位在员工孕期内是绝对禁止终止与其签署的劳动合同的。
倘若出现上述情况,则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经济补偿金两倍的赔偿款,并为其提供相应的生育津贴以及相关的生育费用支出,这些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检查费用、生产接生费用、手术费用、住院费用以及药品费用等。
若用人单位已经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缴纳了生育保险,那么这些费用将由生育保险基金进行支付。
对于女性员工而言,她们在怀孕期间所享有的权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处于孕期的女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用人单位需要对孕期女员工的劳动强度和禁忌劳动事项进行严格保护;
再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孕期女员工的工间休息时间或者适当减轻其工作负担;
最后,对于已婚且正在备孕的女员工,用人单位应当避免让其从事可能会影响胎儿健康发育的劳动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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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1、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2、提交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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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号灯计时错误导致闯红灯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交通信号灯设置不尽科学合理之处所引发的问题,也需要得到足够重视并加以解决。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驾驶员闯红灯的行为已然构成了违法行为,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
尽管在某些特定条件下,我们可以尝试提出申请对相关路段或路口的交通信号灯进行重新评估和调整,然而实际操作中,实现这一目标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因此,我们必须始终坚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遇到红灯时切勿强行通过。
若因违反规定而导致严重后果,可能会面临拘留等严厉处罚。
在此,我们再次强调,遵守交通规则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
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
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即该规定并没有把信号灯设置不合理作为例外条件,换句话说,也就是姑且不论信号灯设置是否合理,车辆、行人都有“按照交通信号通行”“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的法定义务。
另一方面,信号灯设置不合理,并不能成为免于处罚的理由。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私自外汇买卖有什么罪行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私下进行外汇交易可能面临的法律制裁,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行政处罚,对于那些涉嫌非法买卖外汇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人,将受到外汇管理部门的严厉惩罚。
这类惩罚措施主要表现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罚款。
其中,罚款的额度通常在违法金额的30%以下,但如果情节严重,则可能被处以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其次是刑事处罚,根据相关规定,如果通过非法买卖外汇获取的利润超过5万元人民币,那么就有可能被视为非法经营罪。
在这种情况下,犯罪者将会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需要承担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
而如果情节特别严重,那么刑期将会延长至五年以上,罚金也会相应增加。
此外,如果非法买卖外汇的数额达到了20万美元以上,并且没有以营利为目的,那么虽然不会被判定为非法经营罪,但是仍然需要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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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缴税的技术合同是指什么
要缴税的技术合同是除了符合规定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咨询的其他有关技术合同。同时如果没有满足免征税的相关条件,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咨询合同也还是需要缴纳相应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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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催收账款的100个技巧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如何有效地进行法律上的追偿欠款:
1、和解方法,当债权到期或即将到期时,债务人如暂时无力偿还债务却又展现出充分的还款意愿,债权人即可与之商讨具体的履行债务的时间、方式以及金额等事宜,督促债务人履行相关债务,甚至可达成一份详尽的还款协议。
若债权附有抵押担保或由第三方提供担保,债权人可与抵押人或担保人进行协商,亦可请求第三方从中斡旋,使得抵押人得以动用全部抵押资产来偿还债务,或者由担保人代为清偿债务;
2、调解方法,债权人可向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交书面调解申请,通过调解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
若债务人在签署协议之后又反悔或部分反悔,债权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严格按照调解协议履行相应义务;
3、仲裁方法,仲裁对于当事人迅速解决纠纷有着显著优势。
通过仲裁解决债务纠纷具有高度的保密性,大多数当事人之间不会产生激烈的冲突。
另外,申请仲裁所需支付的费用通常要低于提起诉讼的费用;
4、诉讼方法,诉讼属于民事诉讼范畴。
债权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诉讼程序以解决某些较为复杂、对方难以应对或者通过其他途径难以解决的案件;
5、若债务人未能在规定日期内自觉履行其应尽的义务,且未对债权人提出任何书面异议,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
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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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技术合同要怎么写?
外资企业技术合同在书写的时候需要写明外资企业的名称、与外资企业签署技术合同者的名字或者是名称、合同的有效期限、在期限内合同当事人是否可以将技术转让、是否需要对技术保密等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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