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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事故过错鉴定的区别和联系

帮助5人 3.6w浏览 匿名 2021-03-26 陕西咸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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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事故鉴定与人身伤害的过错鉴定的区别
    从我国目前的鉴定体制来看,医疗纠纷的鉴定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医学会鉴定专家组进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即医疗鉴定;二是通过司法鉴定部门进行的因果关系鉴定即司法鉴定。由于二者的启动程序、鉴定人员的组成、鉴定方式、鉴定内容不尽相同,必然导致两种鉴定结论在诉讼中的“公信力”相差巨大,所以就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简单的论述和比较。希望在患者及其家属在明确各方面利弊的情况下,做出取舍和选择,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启动程序不同
    首先,应当说鉴定是一种“被动”的行为。它是鉴定组织应纠纷双方或纠纷处理部门的要求,对纠纷中的一些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的分析、理性的判断,最后得出结论性意见的行为。因此,任何鉴定都存在鉴定启动的问题,即谁有权委托鉴定组织进行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学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或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两种启动方式。前者属于行政鉴定,解决的是行政处理医疗纠纷中的专门性问题,即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问题和赔偿调解问题。后者属于自行委托的鉴定,其作用在于给双方当事人一个“判定的标准”。
    司法鉴定是于自行委托鉴定和行政鉴定之外的一种鉴定。目前根据我国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司法鉴定的启动一般是由双方当事人申请或法律服务机构申请,委托社会上依法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司法机关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也可以指令或直接委托专门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因此,从比较医疗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启动程序可以看出,二者的启动程序是不同的。由于司法处理是目前法制国家认同的所有纠纷最终救济途径,司法处理具有绝对的权威性。加之司法鉴定在启动之前,双方的医疗纠纷已经至,法官对于案件的全部情况有比较清楚的认识和了解,对于案件中存在的疑难问题、专业技术问题以及法律问题都有比较全面的认识,显然法官委托鉴定可能有更强的针对性,提供的材料更加客观、真实、全面。因此,从鉴定程序的启动上看,司法鉴定优于医疗鉴定。
    二、鉴定人员的组成不同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省、市两级医学会分别组建辖区范围内的医学专家库,由双方当事人从专家库中抽签选择医学专家参加医学鉴定,鉴定人员是都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医学专家。
    而司法鉴定是由司法鉴定机构组织两名以上具备司法鉴定人资格的法医学专家主持鉴定,同时可特邀或聘请临床医学专家参加鉴定。
    医学鉴定和司法鉴定都有临床医学专家的参与,所不同的是,参加鉴定的医学专家数量的多少和在鉴定中的主次地位。因此,医学鉴定、司法鉴定各有利弊。但是,鉴定毕竟是一项法律服务的特殊工作,有特殊的鉴定思维和鉴定方法。这其中还涉及法律问题、证据审查和甄别以及事实认定等问题。因此,单纯的临床医学专家开展鉴定很难让鉴定做得完美。
    三、鉴定的组织者不同
    鉴定是一种依照法律规定,有组织、有秩序进行的社会行为。强调鉴定的法律程序性,不得违反公平、公正和科学的原则,任何影响公正的因素都可能影响鉴定的效力。因此,鉴定的组织者也是鉴定中的一个重要因素。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规定,医学鉴定由医学会负责组织。一方面医学会组建本辖区的专家库;另一方面,由医学会设立医学鉴定办公室承担鉴定事务。医学会在整个医学鉴定过程中扮演了组织者的角色。
    司法鉴定的组织者是司法鉴定机构,其在鉴定中的功能与作用,与医学会相比并没有明显的差别。但是司法鉴定机构与医学会二者,在与医疗机构的关系上却有明显的不同。
    医学会虽然是一个的社会团体,但他由于在卫生挂靠,由政府出资设立,并由当地卫生行政官员管理,实质上它与卫生及医疗机构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一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是医学会的会员(单位)。而司法鉴定机构隶属于不同的司法机关,是在司法登记注册并受其监督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其与医疗机构的组织关系相对松散,受到医疗机构的影响相对较少。因此,在医疗事故处理的过程中受到患者及其家属的青睐。
    四、鉴定的内容和鉴定所要解决的问题不同
    这是两种鉴定最根本的不同点,也是司法鉴定在诉讼中更多地为法官采信的原因。
    前文已经介绍过了,鉴定的目的就是要解决行政处理和司法裁判过程中的一些疑难专业技术问题。在一般的诉讼中,法官可以比较明确地向鉴定人提出鉴定需要解决的问题,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由于具有专门的鉴定知识和经验,又有法律知识,长期与司法人员接触,因而比较容易理解法官所提出的鉴定目的,从而能够有针对性地完成鉴定任务,弥补法官在审判案件中医学专业知识不足的缺陷,尽可能的使案件科学、公正的裁判。
    在涉及民事赔偿的医疗纠纷诉讼案件中,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别强调违约问题,目前一般是将医疗损害事件作为侵权纠纷来处理。因此,法官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医疗损害事件是否符合侵权责任构成的四个要件:
    1、损害行为,通俗讲,就是医院在治疗、抢救的过程中存在的医疗过错行为。这里需要提醒广大患者及其家属,这里所讲的过错行为是现实存在、并且可以用相关证据证明的“过错行为”。对于这个问题,患者及其家属作为受害人,千万不要“想当然”!
    在日常接待患者及其家属的咨询时,有很多患者家属会说类似的话:“我们家的亲属到医院抢救不到五分钟就死亡了,医院一定有责任!”。像这样的“理由和依据”,无论是医疗诉讼或者是鉴定,都是站不住脚的,根本就是不堪一击的。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对于医疗技术问题确实不懂,你可以携带相关资料找专业医疗律师咨询相关事宜,如果在你的周围找不到专业的医疗律师的,你可以先找医疗相关专业的医师,先看看病历资料,听一听家属见到的医疗、抢救的过程,让他们凭借自己的专业经验,给你们分析一下意见。如果要走医疗诉讼或者鉴定,应当是一个很慎重的过程,希望患者及其家属在有了充分准备的情况下,再决定下一步采取的方式。
    2、损害结果,就是给患者及其家属造成的功能障碍、器官缺损、身体残疾、患者死亡的结果;如果患者及其家属手头上有“诊断证明”、相关检查“报告”。可以客观的证明受到的损害后果的,就可以作为损害后果的证据。
    3、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这是医疗纠纷中的核心和难点,由于患者到医院进行治疗时本身就是存在其他疾病的,怎样区别损害后果是由于原发疾病造成的,还是医院的医疗损害造成的,需要通过鉴定来区别,再划分责任大小。在法律的责任划分上讲求“直接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患者的伤害后果就是由于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造成的,在能够确定这样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医疗行为本身是否具有过错。该条应当说是属于“结论性”的了。在判定上需要医疗专业技术的支持。
    而其后
    3、4两个要件,由于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和专业性,法官难以判断真伪,即使医疗机构对这两个问题进行举证,法官也难以从医疗机构提供的证据中做出正确的判断。因此,法官更多地需要专业鉴定机构来解决这些问题。司法鉴定正是满足了法官的这一要求,在鉴定中着重解决医疗行为是否具有过错,过错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但是,医疗事故鉴定却难以解决问题。虽然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鉴定办法》的规定,医学会专家组做出的鉴定应当包括上述特定内容。但是,由于传统思维和卫生行政处理的特定要求的原因,目前医学会做出的鉴定结论仍然只注重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如果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事故的级别等等。这就使得医学鉴定不能满足司法审判的需要,导致法官不得不重新启动司法鉴定程序。
    五、鉴定的监督机制不同
    鉴定的监督包括对鉴定人的一般监督和具体鉴定行为的监督,还包括具体鉴定作出的事后监督。鉴定的监督直接关系到鉴定的客观、公正和科学性。因此,鉴定的监督机制也是影响鉴定的重要因素。是体现其“公信力”的标准。
    医学鉴定的监督,主要有三个方面:
    1、医学会对鉴定专家资格审查的事前一般性监督;多是“资格与资质”审查,录入专家库等等。
    2、卫生对鉴定专家组出具的鉴定文书进行审查;留样备份、编号、存档等等。
    3、上级医学会鉴定专家组进行再次鉴定;通常就是当事人对初次鉴定结果不服,再次申请省级医疗事故鉴定,由上一级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重新做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按照医疗事故鉴定规则,有两级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以最后一次的鉴定结论为准。这就是上级医学会鉴定专家组对下级医学会鉴定专家组的监督机制。
    司法鉴定的监督,主要是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两个方面:
    所谓行政监督,是指有行政管理权的机关对司法鉴定人及其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也包括鉴定人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鉴定人的监督管理。这种管理带有明显的行政强制性,监督的力度比较大,也比较有效。
    司法监督主要是通过法庭对鉴定人提交的鉴定报告的审查,鉴定人出庭质证、对质等方式来完成。直接关系到鉴定结论的效力和鉴定人的信誉,因而这种监督也是对鉴定人鉴定能力、鉴定资质、鉴定水平等诸多因素的考察。
    从医疗法律实务上看,鉴定结论是否经过法庭质证,将会直接关系到鉴定的效力。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鉴定结论必须当庭出示并接受双方当事人质证,没有经过质证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而医疗纠纷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鉴定人如果没有出庭的,就可能影响到质证的效果,从而影响鉴定的证据效力。
    相比较而言,医学鉴定的监督力度显然要弱得多,而且没有相应的监督保障措施,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鉴定的效力。甚至在诉讼中会出现,患者及其家属会强烈反对医疗事故鉴定的情况。即便是在医疗事故鉴定中,已经定性为医疗事故的,由于患者及其家属对于事故级别的判定不满意,要求再行司法鉴定的要求。
    另外,从程序的严肃性上讲,司法鉴定的鉴定书(鉴定报告)都要求有鉴定人的签字规定,而医疗事故鉴定却出现没有鉴定专家的亲笔签字,不符合诉讼法基本的要求。医疗事故鉴定的“集体负责制”会发生集体都不负责的尴尬局面。倘若,鉴定人的责任心不强,当事人就会对其鉴定结论的“信服力”大打折扣。从利益关系上看,当地医学会及其抽取的专家库的医师,在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时,还可能会考虑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关于“构成医疗事故须报国家卫生部”的规定,这对其医院及院长政绩的影响是很大的。所以,医疗事故鉴定专家在做出鉴定结论的时候,往往很“谨慎”。
    从上面的叙述和比较中我们不难看出,医疗事故鉴定是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的一个环节,而司法鉴定则是司法机关(尤其是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公断医疗纠纷案件的常规程序。从司法鉴定与医疗鉴定的区别中不难看出司法鉴定优于医疗鉴定。从“公信力”上看司法鉴定也优于医疗鉴定。
    从医疗纠纷的法律实务上看,在鉴定方式的选择上,如果是以“人身伤害”的,则在诉讼程序中必然要做人身伤害的司法鉴定。如果鉴定结论认定为有“人身伤害的过错行为”的,那么按照人身损害的赔偿数额,通常情况下是高于通过医疗事故鉴定为事故,应当赔偿的数额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无论是鉴定的公正性,还是从赔偿数额的衡量,司法鉴定程序对患者及其家属更为有利。
    全文
    10 202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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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过错鉴定有什么不同?
委托方式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由医疗卫生部门做出决定,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鉴定主体的范围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由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则可由司法机关交由法定的鉴定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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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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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过错鉴定有什么不同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过错鉴定有什么不同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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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无性婚姻过错方是谁
[律师回复] 解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于无性婚姻这一类特殊现象,并没有明确的责任承担者被判定为过错方。
然而,由于缺乏实质性的性行为作为夫妻关系中的情感维系基础,此类婚姻往往面临着较为严重的恶化风险。在此种情况下,无性婚姻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向当地法院提交离婚申请请求。
依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最高法院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若在审理此类涉及离婚纠纷的案件时,法院认为夫妻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即使没有受到法定禁止的疾病或是明显的生理缺陷所困扰,同样有权利作出离婚判决。针对无性婚姻的特殊情况,倘若其中一方因为生理上的缺陷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无法进行正常的性行为,并且这种状况无法通过医疗手段得到有效改善,那么法院很可能会认定这样的夫妻关系已经无法维持,进而做出准许离婚的决定。除此之外,当夫妻双方因为长期缺乏性生活而导致感情出现裂痕,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离婚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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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和医疗过错鉴定听证会是什么?
主要是医患双方分别就诊疗过程、院方有无医疗过 错等发表意见。由于鉴定会召开前,医患双方已经在病历封存阶段就移送鉴定 的鉴定依据发表了质证意见,因此,听证会的目的不是重复质证意见,而是双方 围绕鉴定内容各自陈述观点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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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非法拘禁罪必须有债务关系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实际上并非如此。非法拘禁罪并不一定与索求债务相关联,其构成要素主要包含:
首先,该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享有的人身自由权利;
其次,从犯罪客观层面来看,具体表现如下:
1.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蓄意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
3.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了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后果;
4.行为人采取了诸如捆绑、关押、禁闭等方式来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再次,本罪的犯罪主体通常为一般主体,但也存在着无权行使拘禁权力的人和有权行使拘禁权力的人滥用职权这两种非法拘禁行为;
最后,从犯罪主观方面来看,本罪的成立需要行为人具有故意心态,而过失则不能构成此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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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和医疗过错的区别
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在概念上、适用法律上、鉴定上以及赔偿的标准问题上都具有明显的区别。1、概念上的区别:医疗事故就是在医疗活动中,相关的医疗机构或者是医务人员不遵守医疗卫生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部门的规章制度、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过失地给患者造成了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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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判决后如何解除取保候审关系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取保候审之解除程序,以下为详细步骤阐述如下:
首先,被取保候审人或其委托人应当向负责做出取保候审决定的公安机关以口头形式或者书面提交申请,表达撤销原取保候审的意愿。
其次,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将对这些请求进行认真且严谨的审核,需要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重点查证在取保候审期间是否出现了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第三步,案件承办人需填写《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经过办案单位的严格审查与批准之后,办案人员会着手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完成解除取保候审的相关手续。
最后,办案人员将向被取保候审人宣读《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并要求取保候审人在该决定书的回执上签字确认,同时,办案人员还需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前往指定的银行领取保证金。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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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司法鉴定流程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按照法规设定,申请进行司法鉴定须遵循如下严密步骤:
首先是委托事宜: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来自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业务委任;而在民事诉讼案例中,当事人亦可直接委托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执行相关的认定任务。
其次是受理过程:司法鉴定机构在接获司法鉴定委托书之后,将对委托事项进行严谨的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做出是否予以受理的明确决定。
第三步是初次鉴定:此环节由指定的司法鉴定人员或者经过委托人申请且得到司法鉴定机构批准的司法鉴定人员负责完成委托事项。
第四步是补充鉴定:当发现新的相关鉴定资料或者原鉴定项目存在遗漏时,需要进行补充鉴定。
第五步是重新鉴定:若原鉴定的程序或结论存在问题,则需要进行重新鉴定。
第六步是复核鉴定:如果对鉴定结论持有异议,需要进行复核鉴定的话,其他具备更高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
第七步是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在法定或约定的鉴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后,司法鉴定机构必须依照规定及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最后是出庭环节:
根据要求准时出席法庭审理,并向法庭展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总而言之,民事司法鉴定程序严格遵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以确保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从而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化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抢劫罪走关系能保释吗
[律师回复] 解析:
首先,我需要指出,参与抢劫罪活动者被判刑的最低刑期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使得他们获得保释的机会非常渺茫。
其次,对于抢劫罪行而言,通常会被判处高于三年的有期徒刑。
然而,若行为人为从犯且主犯所受的刑罚不足三年,那么他便有可能获得保释。
最后,如果法院尚未作出最终生效判决,而仅判处了诸如管制、拘役或较短刑期等轻微处罚,那么当事人可向公安机关、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这三大机构提出保释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抢劫罪是所有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最为严重、性质最为恶劣的犯罪类型之一。在大多数情况下,只要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强行夺取他人的公私财物,便已符合抢劫罪的基本特征,从而构成了抢劫罪。在法律层面上,并无针对抢劫罪的具体数额及情节做出限制性的规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刑事拘留错误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若司法机关因过失而错误地将无罪之人或缺乏犯罪证据足以证明其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员实施刑事拘留,那么在此情况下,当事人享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法定权益。
具体来说,法律明确规定,当被错误拘留之人在实质上并未涉及任何犯罪行为,亦或是缺乏确切证据能够证实其存在严重犯罪嫌疑时,该受害者便具有获取赔偿的合法权利,也就是有权依法获得侵犯人身自由所导致的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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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区别在哪里?
鉴定程序不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由人民法院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完成。医疗司法鉴定分为初次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鉴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复核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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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取保候审能否申请司法鉴定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司法鉴定工作中,需审慎考虑实际情况,以确定物化证据是否有进行司法鉴定的必要性。
根据国家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的相关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所有来自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请求予以统一的受理。
至于委托方,他们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详尽、完备且真实可靠的鉴定材料,同时也必须为所提交的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作为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逐项清点、记录和确认鉴定材料的名称、类属、数量、形态、保存状态、接收日期等信息。如果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存在异议,他们有权向委托方提出质疑。在此,我们将“鉴定材料”定义为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密切相关的鉴定资料。司法鉴定机构应在收到委托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接受委托的决定。对于那些复杂、疑难或特殊的鉴定事项,司法鉴定机构可与委托方协商确定接受委托的时间。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
医生被刑事拘留了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
当政府职员因触犯法律法规而面临需要接受行政拘留处罚时,他们所在的用人机构通常会按照一定的规章制度进行内部处置。具体的措施可能包括给予警告、给予记过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多种形式。尽管此类情况会使受处理者留下案底档案,但并不代表他们将失去公务员的身份。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行政拘留与刑事犯罪所涉及的刑罚有着根本性的差异。对于普通公民来说,一般的行政拘留并不会直接导致被开除公职,除非其行为极其严重恶劣。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认为该公务员的违法行为已经给本组织的声誉及公共利益带来了重大损失,并且该公务员已不符合继续担任相关职位所需的资格和条件,那么该单位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相关申请,请求对其进行解聘。反之,如果用人单位认为该公务员的违法行为对公司的影响相对较轻,同时也愿意给其改正错误的机会,那么他们可能仅会将此事记录在案,并给予警告或者记过等轻微的纪律处分。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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