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和医疗过错鉴定听证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1
浏览10w+
王颖律师
王颖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414人
专家导读 主要是医患双方分别就诊疗过程、院方有无医疗过 错等发表意见。由于鉴定会召开前,医患双方已经在病历封存阶段就移送鉴定 的鉴定依据发表了质证意见,因此,听证会的目的不是重复质证意见,而是双方 围绕鉴定内容各自陈述观点和理由。
医疗过错和医疗过错鉴定听证会是什么?

一、未尽到说明义务的过错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些有创治疗领域,只要医疗机构不能举出书证证明其尽到了说明义务,而患者又受到了损害,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未尽到说明义务和患者受损害成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充分条件。

二、未尽到相应诊疗义务的过错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今后的医疗纠纷中,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是否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将是法律考量的重要内容。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以及患者受损害,是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充分条件。

三、违法就是过错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违法本来就是严重的过错。在今后的医疗侵权诉讼中,只要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行为违反了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就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结合《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在此情况下,只要患者受到了损害,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责任。

四、做病历“文章”就是过错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在以往的医疗侵权案件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采取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以及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方式做“文章”,阻止患方维权的现象带有普遍性。这些做法损害了医疗形象,加大了医患关系的对立,加剧了医患矛盾,也在相当程度上损害了法律程序的正当性和权威性。《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这两种违法行为的侵权法律后果: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结合《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在这两种情况下,只要患者受到了损害,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责任。

五、医疗过错鉴定听证会

主要是医患双方分别就诊疗过程、院方有无医疗过 错等发表意见。由于鉴定会召开前,医患双方已经在病历封存阶段就移送鉴定 的鉴定依据发表了质证意见,因此,听证会的目的不是重复质证意见,而是双方 围绕鉴定内容各自陈述观点和理由。例如,患方的陈述重点应当是认为院方存 在哪些医疗过错(包括未尽到合理告知义务、诊疗行为不符合诊疗常规等),这 些医疗过错给患方造成了哪些损害结果,医疗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及责任程度;院方往往是针对患者提出的质疑予以解释,如果认为其诊疗行为不 存在过错,则就诊疗行为的合理提出论证。需要指出的是,为提高听证会的质量 和效率,鉴定机关往往要求医患双方就诊疗过程、院方有无医疗过错等提交书面意 见。因此,在鉴定程序启动后,医患双方应尽早准备相关书面意见。另外,尽管听 证会是由鉴定机关主持召开的,《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并未规定主审法官须列席 听证会,但对于案情复杂、争议较大、当事人情绪对立甚至不配合鉴定的案件,主审 法官列席参加听证会有助于听证程序的推进,并且有助于监督鉴定机关作出妥当 的鉴定意见。

以上就是关于医疗过错及医疗过错鉴定听证会的相关知识。希望各位读者能从中弄懂其关联性,为日后自己的可能遇到的相关问题打好基础,在遭遇医疗过错时,可以根据本文章合理快捷的维护自身的权益。如果对此问题还有别的疑问,可咨询我律图的相关律师进行更加具体的咨询。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3.1千字,阅读时间约11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702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医疗过错和医疗过错鉴定听证会是什么?
一键咨询
  • 151****656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234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413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604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823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628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748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333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376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823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685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533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686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821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755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医疗过错鉴定需要听证吗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医疗过错鉴定需要听证吗,医疗过错认定的要求是怎样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10w+浏览
医疗纠纷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医疗过错鉴定需要听证吗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医疗过错鉴定需要听证吗,医疗过错认定的要求是什么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10w+浏览
医疗纠纷
医疗过错听证流程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过错听证程序具体是什么样的 准备阶段:根据听证的相关内容,指定听证公告,应包括听证的目的、时间、地点等,向上级领导请示,等到同意之后,组织会议工作人员召开一个简短的会议,对工作进行细致详细的分工,做到事有专人、人有专职。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确定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员、听证陈述人。发出听证公告,在规定时间内,根据报名情况确定陈述人。 2、联系布置会场,准备话筒、制作席卡等细致工作。 举行阶段:由主持人主持会议。宣布召开听证会的目的、会场纪律、陈述人的义务等。确定陈述人的发言顺序,发言完毕后进入听证辩论程序,记录员要做好记录工作。 会议结束后:根据陈述人的发言内容,及时做好归纳总结,指定听证报告,呈给上级领导,以为做出最后的决策提供相关依据。 医疗过错鉴定听证会 主要是医患双方分别就诊疗过程、院方有无医疗过 错等发表意见。由于鉴定会召开前,医患双方已经在病历封存阶段就移送鉴定的鉴定依据发表了质证意见,因此,听证会的目的不是重复质证意见,而是双方 围绕鉴定内容各自陈述观点和理由。例如,患方的陈述重点应当是认为院方存在哪些医疗过错(包括未尽到合理告知义务、诊疗行为不符合诊疗常规等),这 些医疗过错给患方造成了哪些损害结果,医疗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责任程度;院方往往是针对患者提出的质疑予以解释,如果认为其诊疗行为不 存在过错,则就诊疗行为的合理提出论证。 需要指出的是,为提高听证会的质量和效率,鉴定机关往往要求医患双方就诊疗过程、院方有无医疗过错等提交书面意 见。因此,在鉴定程序启动后,医患双方应尽早准备相关书面意见。另外,尽管听证会是由鉴定机关主持召开的,《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并未规定主审法官须列席 听证会,但对于案情复杂、争议较大、当事人情绪对立甚至不配合鉴定的案件,主审法官列席参加听证会有助于听证程序的推进,并且有助于监督鉴定机关作出妥当 的鉴定意见。 相关法律法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702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医疗过错鉴定需要听证吗,医疗过错认定的要求是什么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医疗过错鉴定需要听证吗,医疗过错认定的要求是什么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10w+浏览
医疗纠纷
医疗过错听证的流程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过错听证程序具体是什么样的 准备阶段:根据听证的相关内容,指定听证公告,应包括听证的目的、时间、地点等,向上级领导请示,等到同意之后,组织会议工作人员召开一个简短的会议,对工作进行细致详细的分工,做到事有专人、人有专职。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确定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员、听证陈述人。发出听证公告,在规定时间内,根据报名情况确定陈述人。 2、联系布置会场,准备话筒、制作席卡等细致工作。 举行阶段:由主持人主持会议。宣布召开听证会的目的、会场纪律、陈述人的义务等。确定陈述人的发言顺序,发言完毕后进入听证辩论程序,记录员要做好记录工作。 会议结束后:根据陈述人的发言内容,及时做好归纳总结,指定听证报告,呈给上级领导,以为做出最后的决策提供相关依据。 医疗过错鉴定听证会 主要是医患双方分别就诊疗过程、院方有无医疗过 错等发表意见。由于鉴定会召开前,医患双方已经在病历封存阶段就移送鉴定的鉴定依据发表了质证意见,因此,听证会的目的不是重复质证意见,而是双方 围绕鉴定内容各自陈述观点和理由。例如,患方的陈述重点应当是认为院方存在哪些医疗过错(包括未尽到合理告知义务、诊疗行为不符合诊疗常规等),这 些医疗过错给患方造成了哪些损害结果,医疗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责任程度;院方往往是针对患者提出的质疑予以解释,如果认为其诊疗行为不 存在过错,则就诊疗行为的合理提出论证。 需要指出的是,为提高听证会的质量和效率,鉴定机关往往要求医患双方就诊疗过程、院方有无医疗过错等提交书面意 见。因此,在鉴定程序启动后,医患双方应尽早准备相关书面意见。另外,尽管听证会是由鉴定机关主持召开的,《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并未规定主审法官须列席 听证会,但对于案情复杂、争议较大、当事人情绪对立甚至不配合鉴定的案件,主审法官列席参加听证会有助于听证程序的推进,并且有助于监督鉴定机关作出妥当 的鉴定意见。 相关法律法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医疗过错听证的条件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过错听证程序具体是什么样的 准备阶段:根据听证的相关内容,指定听证公告,应包括听证的目的、时间、地点等,向上级领导请示,等到同意之后,组织会议工作人员召开一个简短的会议,对工作进行细致详细的分工,做到事有专人、人有专职。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确定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员、听证陈述人。发出听证公告,在规定时间内,根据报名情况确定陈述人。 2、联系布置会场,准备话筒、制作席卡等细致工作。 举行阶段:由主持人主持会议。宣布召开听证会的目的、会场纪律、陈述人的义务等。确定陈述人的发言顺序,发言完毕后进入听证辩论程序,记录员要做好记录工作。 会议结束后:根据陈述人的发言内容,及时做好归纳总结,指定听证报告,呈给上级领导,以为做出最后的决策提供相关依据。 医疗过错鉴定听证会 主要是医患双方分别就诊疗过程、院方有无医疗过 错等发表意见。由于鉴定会召开前,医患双方已经在病历封存阶段就移送鉴定的鉴定依据发表了质证意见,因此,听证会的目的不是重复质证意见,而是双方 围绕鉴定内容各自陈述观点和理由。例如,患方的陈述重点应当是认为院方存在哪些医疗过错(包括未尽到合理告知义务、诊疗行为不符合诊疗常规等),这 些医疗过错给患方造成了哪些损害结果,医疗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责任程度;院方往往是针对患者提出的质疑予以解释,如果认为其诊疗行为不 存在过错,则就诊疗行为的合理提出论证。 需要指出的是,为提高听证会的质量和效率,鉴定机关往往要求医患双方就诊疗过程、院方有无医疗过错等提交书面意 见。因此,在鉴定程序启动后,医患双方应尽早准备相关书面意见。另外,尽管听证会是由鉴定机关主持召开的,《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并未规定主审法官须列席 听证会,但对于案情复杂、争议较大、当事人情绪对立甚至不配合鉴定的案件,主审法官列席参加听证会有助于听证程序的推进,并且有助于监督鉴定机关作出妥当 的鉴定意见。 相关法律法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医疗过错司法鉴听证会需要举行吗?
根据相关规定,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原则上应当举行听证会,除非人民法院不主张举行。听证会由办案的司法鉴定人主持。医患双方都要到场,提交书面材料并充分陈述各自主张。听证会一般情况下只举行一次。
10w+浏览
医疗纠纷
应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还是医疗过错鉴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应申请医疗事故鉴定还是医疗过错鉴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鉴定是对医疗行为是否构成事故的认定。医疗过错鉴定是指人民在受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中,依职权或应医患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患方所诉医疗损害结果与医方过错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首先,医疗事故鉴定是一种行政鉴定,医疗过错属于司法鉴定。  
其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为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规范等所提供的依据。  第三,委托方式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由医疗卫生部门做出决定,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  第四、鉴定主体的范围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由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则可由司法机关交由法定的鉴定机构进行。  第五、鉴定主体的责任方式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医学会出具鉴定书,专家组成员无须在鉴定书上签名盖章;医疗过错鉴定的鉴定人需在鉴定书上签字或盖章,实行个人负责制。
快速解决“医疗纠纷”问题
当前3702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医疗过错怎么鉴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过失怎么进行鉴定 一、医疗过失在哪鉴定 医疗过失鉴定应当到当地的司法鉴定机构做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二、医疗过错鉴定的程序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是指人民在受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中,依职权或应医患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质的机构对患方所诉医疗损害结果与医方过错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由此可见,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目的,是为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中遇到的专门性问题提供的一项技术服务。 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上述所指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 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2、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3、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 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 4、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1)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2)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4)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5)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6)不符合本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6、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 (2)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 (3)委托鉴定的要求。 (4)委托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的简要情况。 (5)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 (6)鉴定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 (7)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 (8)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因鉴定需要耗尽或者可能损坏检材的,或者在鉴定完成后无法完整退还检材的,应当事先向委托人讲明,征得其同意或者认可,并在协议书中载明。 在进行司法鉴定过程中需要变更协议书内容的,应当由协议双方协商确定。
医疗过错听证的程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过错听证程序具体是什么样的 准备阶段:根据听证的相关内容,指定听证公告,应包括听证的目的、时间、地点等,向上级领导请示,等到同意之后,组织会议工作人员召开一个简短的会议,对工作进行细致详细的分工,做到事有专人、人有专职。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确定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员、听证陈述人。发出听证公告,在规定时间内,根据报名情况确定陈述人。 2、联系布置会场,准备话筒、制作席卡等细致工作。 举行阶段:由主持人主持会议。宣布召开听证会的目的、会场纪律、陈述人的义务等。确定陈述人的发言顺序,发言完毕后进入听证辩论程序,记录员要做好记录工作。 会议结束后:根据陈述人的发言内容,及时做好归纳总结,指定听证报告,呈给上级领导,以为做出最后的决策提供相关依据。 医疗过错鉴定听证会 主要是医患双方分别就诊疗过程、院方有无医疗过 错等发表意见。由于鉴定会召开前,医患双方已经在病历封存阶段就移送鉴定的鉴定依据发表了质证意见,因此,听证会的目的不是重复质证意见,而是双方 围绕鉴定内容各自陈述观点和理由。例如,患方的陈述重点应当是认为院方存在哪些医疗过错(包括未尽到合理告知义务、诊疗行为不符合诊疗常规等),这 些医疗过错给患方造成了哪些损害结果,医疗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责任程度;院方往往是针对患者提出的质疑予以解释,如果认为其诊疗行为不 存在过错,则就诊疗行为的合理提出论证。 需要指出的是,为提高听证会的质量和效率,鉴定机关往往要求医患双方就诊疗过程、院方有无医疗过错等提交书面意 见。因此,在鉴定程序启动后,医患双方应尽早准备相关书面意见。另外,尽管听证会是由鉴定机关主持召开的,《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并未规定主审法官须列席 听证会,但对于案情复杂、争议较大、当事人情绪对立甚至不配合鉴定的案件,主审法官列席参加听证会有助于听证程序的推进,并且有助于监督鉴定机关作出妥当 的鉴定意见。 相关法律法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702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医疗过错听证会是什么?
医疗过错鉴定听证会由鉴定机关主持召开的,医患双方分别就诊疗过程、院方有无医疗过错等发表意见的会议。由于鉴定会召开前,医患双方已经在病历封存阶段就移送鉴定的鉴定依据发表了质证意见,因此,听证会的目的不是重复质证意见,而是双方围绕鉴定内容各自陈述观点和理由。
10w+浏览
医疗纠纷
医疗过错听证的流程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过错听证程序具体是什么样的 准备阶段:根据听证的相关内容,指定听证公告,应包括听证的目的、时间、地点等,向上级领导请示,等到同意之后,组织会议工作人员召开一个简短的会议,对工作进行细致详细的分工,做到事有专人、人有专职。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确定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员、听证陈述人。发出听证公告,在规定时间内,根据报名情况确定陈述人。 2、联系布置会场,准备话筒、制作席卡等细致工作。 举行阶段:由主持人主持会议。宣布召开听证会的目的、会场纪律、陈述人的义务等。确定陈述人的发言顺序,发言完毕后进入听证辩论程序,记录员要做好记录工作。 会议结束后:根据陈述人的发言内容,及时做好归纳总结,指定听证报告,呈给上级领导,以为做出最后的决策提供相关依据。 医疗过错鉴定听证会 主要是医患双方分别就诊疗过程、院方有无医疗过 错等发表意见。由于鉴定会召开前,医患双方已经在病历封存阶段就移送鉴定的鉴定依据发表了质证意见,因此,听证会的目的不是重复质证意见,而是双方 围绕鉴定内容各自陈述观点和理由。例如,患方的陈述重点应当是认为院方存在哪些医疗过错(包括未尽到合理告知义务、诊疗行为不符合诊疗常规等),这 些医疗过错给患方造成了哪些损害结果,医疗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责任程度;院方往往是针对患者提出的质疑予以解释,如果认为其诊疗行为不 存在过错,则就诊疗行为的合理提出论证。 需要指出的是,为提高听证会的质量和效率,鉴定机关往往要求医患双方就诊疗过程、院方有无医疗过错等提交书面意 见。因此,在鉴定程序启动后,医患双方应尽早准备相关书面意见。另外,尽管听证会是由鉴定机关主持召开的,《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并未规定主审法官须列席 听证会,但对于案情复杂、争议较大、当事人情绪对立甚至不配合鉴定的案件,主审法官列席参加听证会有助于听证程序的推进,并且有助于监督鉴定机关作出妥当 的鉴定意见。 相关法律法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快速解决“医疗纠纷”问题
当前3702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医疗事故鉴定还是司法医疗过错鉴定有利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区别有如下几点:  
1、鉴定的机构不同。事故鉴定是各地医学会承担,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由有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承担,上海就有一家比较权威的机构。  
2、医疗事故鉴定有两级,地级市医学会鉴定后,如果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省级医学会申请第二次鉴定,但司法鉴定则无这样的层级区别。如当事人不服,则可以另行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机构重新鉴定。  
3、公信力有差异:医学会由于是在挂靠在当地卫生局的学术组织,可以说是卫生局的婢女,自然要偏向其属下的医院。公信力当然要差一些。司法鉴定的机构则和医院没有那么的瓜葛,偏心的情况可能会少一些。  
4、性质上不同。医疗事故鉴定基本上是技术鉴定。司法鉴定则是的专业机构所做鉴定,如果其鉴定行为违法并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医学会基本上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其利弊,如果患者是死亡或伤残的损害结果,医疗事故按照原《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来确定赔偿标准的话,受害人所得的赔偿大大少于医疗过错损害赔偿,差别太大了。至于上海市是否还有其他的规定,我不清楚。应该不会有很大的差别。
医疗事故鉴定还是司法医疗过错鉴定有利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区别有如下几点:  
1、鉴定的机构不同。事故鉴定是各地医学会承担,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由有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承担,上海就有一家比较权威的机构。  
2、医疗事故鉴定有两级,地级市医学会鉴定后,如果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省级医学会申请第二次鉴定,但司法鉴定则无这样的层级区别。如当事人不服,则可以另行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机构重新鉴定。  
3、公信力有差异:医学会由于是在挂靠在当地卫生局的学术组织,可以说是卫生局的婢女,自然要偏向其属下的医院。公信力当然要差一些。司法鉴定的机构则和医院没有那么的瓜葛,偏心的情况可能会少一些。  
4、性质上不同。医疗事故鉴定基本上是技术鉴定。司法鉴定则是的专业机构所做鉴定,如果其鉴定行为违法并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医学会基本上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其利弊,如果患者是死亡或伤残的损害结果,医疗事故按照原《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来确定赔偿标准的话,受害人所得的赔偿大大少于医疗过错损害赔偿,差别太大了。至于上海市是否还有其他的规定,我不清楚。应该不会有很大的差别。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鉴定的法律依据不同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等。现行有效的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医学文献也是鉴定的依据。 2、鉴定程序不同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由人民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完成。医疗司法鉴定分为初次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鉴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复核鉴定。 3、鉴定结论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主要内容是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和医疗事故等级,需要护理的,还有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医疗事故责任程度分成四个级别: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医疗事故等级主要有一直四级,每一个级别又有详细划分。 4、社会评价不同 医疗事故鉴定都在事故所在地设区的市医学会完成,鉴定专家都是所在市的医疗行业的专业医生,难免和患者就诊医院属于同一个医院。同一个医院的医生为本医院医疗行为进行鉴定,难免有失公正。因此鉴定结论多倾向于医疗机构。另外,医学会隶属于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也隶属于卫生行政部门,同出一门,仍然没有摆脱以前父亲给儿子鉴定的局面,社会认可度不高。 造成医疗过错的原因 1、法制观念落后于社会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观念在不断增强。但是面对社会整体法律意识的提高,部分医务人员却没有及时转变观念。同时医院的管理体制没有根本改变,医院除了收费水平提高外,医疗服务意识远没有跟上时代步伐,特别在用法律手段规范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方面,与社会大环境相比显得十分落后,所以一旦发生纠纷,医院一方往往处境被动。 2、部分制度被人为废止 医院早已建立健全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制度,这些制度对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预防事故差错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如检诊制度、会诊制度、请示报告制度等。但部分医院并没有很好地执行这些制度,特别是病历书写制度。而随着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实施,病人及家属有权复制部分病历资料,如果医生未依据病历书写要求及时、认真书写病历,一旦患者或家属发现病历记录与事实不符,很容易引起不满而产生纠纷。 3、管理体制松懈 在医疗实践工作中,有些纠纷是由于医务人员,放松对病人的管理,从而导致不良后果。患者办了住院手续后,如管理不严,在医院内发生了非医疗问题,患者家属有可能追究医院的责任。常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有些医务人员碍与情面,允许病人请假外出,本来是好意,但发生问题后,就可能成为引发纠纷的理由。 (2)允许患儿陪护人员离开病区或医院,当患儿由医务人员代管时,不慎出了问题,如开水灼伤、摔倒、跌伤、高处坠落等,院方则需承担失职责任。 (3)精神病或行为异常、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者,不慎出了问题,也容易发生纠纷。 (4)精神抑郁者在住院期间自杀,如果事先没有防范措施,也可以成为引发纠纷的原因。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医疗纠纷 > 医疗事故责任 > 医疗过错和医疗过错鉴定听证会是什么?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