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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特殊的普通合伙组织,特殊合伙组织怎么划分责任

帮助5人 10w+浏览 匿名 2021-03-27 宁夏石嘴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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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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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的普通合伙组织内部追偿和划分责任
    一、对外部第三人的责任承担方式
    (一)主体清偿规则
    这并不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所独有的,而是所有的合伙企业对外承担债务时都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所谓主体清偿规则,又称合伙财产优先清偿规则或者穷尽合伙财产规则,是指合伙所与第三人之间为设立民事法律行为所发生的债务,应由合伙所作为债务的清偿主体,首先以合伙财产进行清偿。主体清偿规则,是由合伙所作为的民事主体地位所决定的。用来清偿合伙债务的合伙财产包括合伙人的出资和合伙积累的各项资产。
    (二)合伙人对外所要承担的责任
    如果合伙财产已经足够对外部第三人的债务进行清偿,则“对外”的责任承担完毕,转为内部的责任划分。如果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就需要追究合伙人的个人责任。这种个人责任的承担按照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合伙人”可区分为两种情形:
    1、非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
    在“执业活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情形,全体合伙人之间仍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种“无限连带责任”是合伙人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组织形式下承担个人责任的基本原则,除非存在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它才发生改变。
    2、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的情形
    此种情形下,对外未被清偿完毕的债务应该由“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合伙人来承担。如果合伙人是单个的,他就要承担无限责任;如果合伙人是多个的,他们就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其中的任意一个合伙人都负有以自己的个人财产对剩余合伙债务承担全部清偿责任的义务。
    其他合伙人由于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较之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制度对他们的责任承担范围是有所限制的:他们仅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事实上在适用“主体清偿规则”时,他们就相当于已经履行了责任,之后外部债权人并没有权利要求他们来承担其他的个人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的对外承担责任的方式是法律进行强制规定的,也是选择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组织形式下必须要遵守的,它不能够通过合伙协议的其他约定而改变。
    二、内部责任的承担方式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如何完成内部追偿以及其他责任分配,需取决于合伙协议的约定。同时,法律对于“非故意或重大过失” 情形下的内部责任承担方式并未规定。我们认为,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和“非故意或重大过失”两种情形下,合伙协议应该具有不同的考量。
    1、存在合伙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下
    在这种情形下,由于对外首先以合伙财产承担了责任,“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合伙人可能并未实际承担个人责任。因而我们认为,出于对合伙人质量和风险意识的警示以及对其他无辜合伙人权益的保护,应当要求“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进行赔偿。由于无辜合伙人对外承担责任的范围仅是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因而这里要求追索的主体当然就应是合伙企业,即由合伙企业而不是其他合伙人来要求“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合伙人进行赔偿。但是还要考虑到一些特殊的情形:例如“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合伙人若是首席合伙人,其作为合伙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由他代表合伙企业来自己是极其困难的,因而对这种情形要有特殊的应对之策。此外,对于多个“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合伙人内部责任划分也可以在协议中有所体现。
    由此,建议合伙协议作出如下约定: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造成的事务所债务,如以事务所财产对外承担责任,该合伙人对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无限的赔偿责任。若事务所怠于提出赔偿要求的,可以按照程序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要求首席合伙人代表事务所提出赔偿要求,首席合伙人拒不执行的,可以更换首席合伙人;存在多个“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合伙人时,其对事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无限连带的赔偿责任,其内部按照责任或者过错程度协商划分承担比例,协商不成的,平均承担。
    2、“非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下
    非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也存在向参与该项执业活动的合伙人追偿的问题。但是我们认为,在该种情形下,由于合伙人并不存在明显的主观过错,而 “轻过失”本身又是其他
    合伙人所能够预料和承受的,基于合伙企业“人合性”的考虑,在以合伙财产承担责任后,合伙企业不宜再进行追偿,损失由合伙人共同承担。
    由此,建议合伙协议作出如下约定:合伙人在执业活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事务所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以合伙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无权要求参与该执业活动的合伙人进行赔偿。
    全文
    12 2021-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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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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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普通合伙中合伙人如何承担合伙债务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特殊的普通合伙中合伙人如何承担合伙债务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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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哪些不同?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属于普通合伙企业,是普通合伙企业的一种特殊形式,其特殊性体现在合伙人的承担责任方面。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适用于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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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无书面协议合伙种地怎么分配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合资企业中股权分配的详细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按照每位参与投资者的出资比例来分配企业百分之百的股权。
其次,若投资者之间存在着出资额的差异,则应遵循“出资越多,占股越大”的原则来决定股权比例。
再者,如果企业中有技术型股东或拥有专利权的股东,那么他们的技术贡献也应该被看做是一种资本投入,并在股权分配时得到相应的考虑。
关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第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其汇报公司的运营情况;
第二,执行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第三,制定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及投资策略;
第四,编制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以及决算方案;
第五,制定公司的盈利分配方案以及亏损弥补方案;
第六,制定公司增资减资以及发行债券的相关方案;
第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组织形式的方案;
第八,确定公司内部各部门的职能划分。
至于董事局与董事会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从等级上看,董事局相当于企业的董事会,而董事局主席则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局作为公司的常设权力机构,直接向股东大会负责。
大型企业如集团公司、跨国公司等通常都会设立董事局。
其次,从职务上来看,董事会是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这一权力机关的业务执行机构,负责公司或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负责并定期汇报工作。
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做出的决策,董事会必须无条件地予以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股权转让的变更记载】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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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普通合伙人的责任该怎么承担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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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恶势力组织是指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所谓“恶势力”,系指通过实施暴力、威胁及干扰行为等方式,多次在特定区域或者特定行业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对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严重侵蚀与动荡,并且对社会环境产生了不良影响的犯罪团伙或组织。
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之规定,对于那些组织、指挥并积极参与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性质恶劣的有组织犯罪活动的人,如果其在这些犯罪活动中占据主导地位,肆意欺凌、侵害民众权益,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组织,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对于那些参与其中的其他人,则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此外,对于那些来自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成员,若他们试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新的组织成员,也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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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成品油情节特别严重如何定罪量刑
[律师回复] 解析:
在非法经营成品油领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可能会触犯到非法经营罪。
而在这种情况下,量刑标准如下所示:
1.如果行为人通过非法经营手段,对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严重混乱,那么其将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需要承担相应的罚款责任,罚款金额为违法所得的一倍至五倍之间。
2.倘若行为人的非法经营行为对市场秩序产生了极其严重的影响,那么其将面临更为严厉的处罚,即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且需要支付违法所得的一倍至五倍的罚款,甚至有可能被没收全部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团伙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是多少
[律师回复] 解析:
若团伙以寻衅滋事为手段引发犯罪行为,
首先需对主犯与从犯进行清晰的辨别与划分,随后依据寻衅滋事的犯罪情节展开适当的量刑。
凡涉及到寻衅滋事罪行的,将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若团伙成员多次纠集他人实施此类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则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可能会被判处罚金。
在共同犯罪过程中,那些发挥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人员,即为从犯。
对于从犯,应给予从轻、减轻处罚甚至是免除处罚的宽大处理。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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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的特征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组织卖淫罪的特征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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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公务员被告一方有何特殊规定
[律师回复]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被明确规定,其适用于以下情况下的被告方为国家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的情形:
①涉及到规定被告一方即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相关案例。
此类行政案件主要是由当事人对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的指控与申诉案件。
②该法律规定所处理的矛盾冲突,主要是在政府各部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与其相对应的当事人之间所产生的各种行政纠纷。
③依据该法律规定的行政诉讼制度,系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的当事人能够依法向法院提起控诉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诉讼程序。
④在行政诉讼的双方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焦点问题,主要集中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规。
⑤尽管行政诉讼并不适用调解机制,但对于涉及到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等方面的案件,则允许通过调解方式予以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
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一)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
(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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