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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组织的特殊性的合伙组织的内部是应该怎么追偿

帮助5人 4.9w浏览 匿名 2021-03-31 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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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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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的普通合伙组织内部追偿和划分责任
    一、对外部第三人的责任承担方式
    (一)主体清偿规则
    这并不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所独有的,而是所有的合伙企业对外承担债务时都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所谓主体清偿规则,又称合伙财产优先清偿规则或者穷尽合伙财产规则,是指合伙所与第三人之间为设立民事法律行为所发生的债务,应由合伙所作为债务的清偿主体,首先以合伙财产进行清偿。主体清偿规则,是由合伙所作为的民事主体地位所决定的。用来清偿合伙债务的合伙财产包括合伙人的出资和合伙积累的各项资产。
    (二)合伙人对外所要承担的责任
    如果合伙财产已经足够对外部第三人的债务进行清偿,则“对外”的责任承担完毕,转为内部的责任划分。如果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就需要追究合伙人的个人责任。这种个人责任的承担按照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合伙人”可区分为两种情形:
    1、非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
    在“执业活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情形,全体合伙人之间仍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种“无限连带责任”是合伙人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组织形式下承担个人责任的基本原则,除非存在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它才发生改变。
    2、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的情形
    此种情形下,对外未被清偿完毕的债务应该由“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合伙人来承担。如果合伙人是单个的,他就要承担无限责任;如果合伙人是多个的,他们就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其中的任意一个合伙人都负有以自己的个人财产对剩余合伙债务承担全部清偿责任的义务。
    其他合伙人由于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较之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制度对他们的责任承担范围是有所限制的:他们仅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事实上在适用“主体清偿规则”时,他们就相当于已经履行了责任,之后外部债权人并没有权利要求他们来承担其他的个人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的对外承担责任的方式是法律进行强制规定的,也是选择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组织形式下必须要遵守的,它不能够通过合伙协议的其他约定而改变。
    二、内部责任的承担方式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如何完成内部追偿以及其他责任分配,需取决于合伙协议的约定。同时,法律对于“非故意或重大过失” 情形下的内部责任承担方式并未规定。我们认为,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和“非故意或重大过失”两种情形下,合伙协议应该具有不同的考量。
    1、存在合伙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下
    在这种情形下,由于对外首先以合伙财产承担了责任,“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合伙人可能并未实际承担个人责任。因而我们认为,出于对合伙人质量和风险意识的警示以及对其他无辜合伙人权益的保护,应当要求“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进行赔偿。由于无辜合伙人对外承担责任的范围仅是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因而这里要求追索的主体当然就应是合伙企业,即由合伙企业而不是其他合伙人来要求“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合伙人进行赔偿。但是还要考虑到一些特殊的情形:例如“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合伙人若是首席合伙人,其作为合伙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由他代表合伙企业来自己是极其困难的,因而对这种情形要有特殊的应对之策。此外,对于多个“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合伙人内部责任划分也可以在协议中有所体现。
    由此,建议合伙协议作出如下约定: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造成的事务所债务,如以事务所财产对外承担责任,该合伙人对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无限的赔偿责任。若事务所怠于提出赔偿要求的,可以按照程序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要求首席合伙人代表事务所提出赔偿要求,首席合伙人拒不执行的,可以更换首席合伙人;存在多个“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合伙人时,其对事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无限连带的赔偿责任,其内部按照责任或者过错程度协商划分承担比例,协商不成的,平均承担。
    2、“非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下
    非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也存在向参与该项执业活动的合伙人追偿的问题。但是我们认为,在该种情形下,由于合伙人并不存在明显的主观过错,而 “轻过失”本身又是其他
    合伙人所能够预料和承受的,基于合伙企业“人合性”的考虑,在以合伙财产承担责任后,合伙企业不宜再进行追偿,损失由合伙人共同承担。
    由此,建议合伙协议作出如下约定:合伙人在执业活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事务所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以合伙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无权要求参与该执业活动的合伙人进行赔偿。
    全文
    6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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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书面协议合伙种地怎么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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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若投资者之间存在着出资额的差异,则应遵循“出资越多,占股越大”的原则来决定股权比例。
再者,如果企业中有技术型股东或拥有专利权的股东,那么他们的技术贡献也应该被看做是一种资本投入,并在股权分配时得到相应的考虑。
关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第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其汇报公司的运营情况;
第二,执行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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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股权转让的变更记载】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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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势力组织是指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所谓“恶势力”,系指通过实施暴力、威胁及干扰行为等方式,多次在特定区域或者特定行业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对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严重侵蚀与动荡,并且对社会环境产生了不良影响的犯罪团伙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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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对于那些参与其中的其他人,则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此外,对于那些来自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成员,若他们试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新的组织成员,也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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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成品油情节特别严重如何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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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法经营成品油领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可能会触犯到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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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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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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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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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是多少
[律师回复] 解析:
若团伙以寻衅滋事为手段引发犯罪行为,
首先需对主犯与从犯进行清晰的辨别与划分,随后依据寻衅滋事的犯罪情节展开适当的量刑。
凡涉及到寻衅滋事罪行的,将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若团伙成员多次纠集他人实施此类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则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可能会被判处罚金。
在共同犯罪过程中,那些发挥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人员,即为从犯。
对于从犯,应给予从轻、减轻处罚甚至是免除处罚的宽大处理。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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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团伙的组织者定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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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公务员被告一方有何特殊规定
[律师回复]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被明确规定,其适用于以下情况下的被告方为国家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的情形:
①涉及到规定被告一方即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相关案例。
此类行政案件主要是由当事人对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的指控与申诉案件。
②该法律规定所处理的矛盾冲突,主要是在政府各部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与其相对应的当事人之间所产生的各种行政纠纷。
③依据该法律规定的行政诉讼制度,系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的当事人能够依法向法院提起控诉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诉讼程序。
④在行政诉讼的双方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焦点问题,主要集中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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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
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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