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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的范围有哪些

帮助5人 5w浏览 匿名 2021-04-01 福建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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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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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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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的范围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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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的范围包括哪些
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它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为客体,以维护人的生命活动延续为基本内容,其保护对象,就是人的生命活动能力。以自然人的生命丧失为标准,侵权行为作用于人体,使人的生命活动能力丧失,就是侵害生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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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无责交强险赔偿范围和金额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机动车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的无责赔偿额度
(1)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即11,000元人民币;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人民币;
以及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仅为100元人民币。
在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需负责支付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
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家属因办理丧葬事宜而产生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同时还需承担被保险人依据法院判决或调解所应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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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
第一个方面就是医疗费用,第二个方面就是误工费,第三个方面就是伙食费,第四个就是护理费,第五个就是交通费用。如果一个人因为受到行为人的侵害而残疾,这种情况是非常不幸的,行为人也需要赔偿更多的金额,比如说残疾赔偿金。如果导致一个人死亡,需要向死者的家属支付一定金额的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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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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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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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人身保险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解析:
寿险是人身保险中最为典型的一种产品,通常我们称之为“寿险”,它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而给付条件则包括被保险人生存以及死亡两种情况。
总的来看,寿险可以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进一步划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定期寿险,这是一种保险期限相对较短的产品,通常为1年、5年、10年或者20年不等,此外还有部分定期寿险可以提供保障直至被保险人达到60岁、65岁或者70岁等年龄限制。
实际上,定期寿险主要是为了弥补被保险人在特定时间段因身故或全残导致的经济损失;
第二,终身寿险,这是与定期寿险相对应的一种保险产品,它的保险期限没有明确规定,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后,无论是何时去世还是全残,保险公司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实行理赔。
从基本形式上讲,终身寿险又可以细分为定额终身寿险和增额终身寿险两类。
其中,定额终身寿险的保额在整个保险期间内始终保持不变,因此保费相对较为低廉。
而增额终身寿险的保额则会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利率逐年复利增长,同时其现金价值也会随保额的增加而相应提升,尤其是在保险合同的后期阶段,现金价值往往非常高,能够实现保值增值的功能。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九十五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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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第三者责任保险所涵盖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对于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全额赔付;
2.针对在医疗救治期间产生的护理费用,亦会给予合理的补偿;
3.由于事故引发的受害人误工费用也属于本保险范畴内;
4.除此之外,还包含了受害人所需支付的餐饮费用以及交通费用等日常生活开支;
5.如果事故导致受害人身亡或者残疾,那么保险公司将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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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哪些?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导致伤残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受害人死亡的赔偿范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有打架斗殴型、交通事故型、工作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型等类型。因遭受人身损害而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及因误工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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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驾驶证地址和身份证地址不一样是否违法
[律师回复] 解析:
驾驶证上的地址与身份证信息存在差异并不会产生严重后果,通常无需过分关注。
针对这类问题,交警部门亦不会仅因驾驶证及身份证的地址不符而对驾驶员实施罚款处罚。
若需要将驾驶证上的地址更新为与身份证相符,可前往所属地的车管所提出更换请求。
具体步骤包括填写相关申请书,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原有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证的正式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又被称之为“驾照”,依据国家法律规定,机动车驾驶员需持此证才能够合法驾驶机动车辆。
驾驶机动车需要具备一定的驾驶技巧,缺乏此类技能的人士如擅自驾车上路,便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因此,未取得驾驶证者不得在道路上行驶。
然而,对于已经掌握了安全驾驶技术的驾驶员而言,他们在道路上驾驶车辆时,所持有的证件便是“驾驶证”。
由此可见,驾驶证实际上是一种“许可证明”。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条
机动车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
(一)机动车驾驶人信息: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明号码(机动车驾驶证号码)、照片。
(二)车辆管理所签注内容:
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型代号、有效期起始日期、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准予驾驶的车型顺序依次分为:
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附件1)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六年、十年和长期。
第十条
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轮式自行机械车。
第十三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在暂住地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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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拿别人身份证买房套现合法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开发商借用他人名义购得房源后,再通过虚假贷款获取收益的行为,在法律层面上属于非法行径。
所谓借名买房,即是指实际出资购买房屋者,由于种种原因无法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房产登记,从而选择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并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他人名下的行为。
在此过程中,实际出资购买房屋者被称为事实购房人或真实购房人,而被借名之人则成为登记购房人。
鉴于房地产交易涉及到物权问题,当前我国实行的是严格的房产登记制度,即房产证上所登记的姓名,便代表了该房屋的所有者。
因此,为了规避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政策,而采取借用他人名义购房的做法,无疑蕴含着巨大的风险。
针对此类情况,其处理方式及可能引发的风险各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应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情节特别严重,还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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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是什么
1、医疗费2、误工费(A、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B、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C、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3、护理费4、交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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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药品妨害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我国,涉及到药品管理犯罪的定罪量刑有着明确的规定和标准。
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情况下可以判定为妨害药品管理罪的立案标准。
具体而言,如果行为人违反了药品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且其行为满足以下任意一个条件,就足以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
此时,行为人将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需接受相应的罚金处罚。
若该行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了更为严重的伤害,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那么行为人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还要缴纳罚款。
这类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未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擅自生产或销售禁用药物的行为;
(2)没有获取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即生产、进口药品,以及明知是这种情况仍继续销售的行为;
(3)在药品申请注册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本等材料,或者采取欺诈手段进行的行为;
(4)虚构生产、检验记录以逃避监管的行为。
然后再来看如何判断妨害药品管理行为是否达到了足以对人体健康构成重大威胁的程度。
对此,我国《刑法》也给出了相应的判断依据。
如果实施妨害药品管理的行为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便应被视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然而,如果对于“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具体内容难以判断的话,那么就要依据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出的权威性意见,再结合其他客观证据来进行综合考量和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
【妨害药品管理罪】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实施妨害药品管理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
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综合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禁止使用原因等情节,认为具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现实危险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涉案药品属于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形的;
(三)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涉案药品的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成分不明的;
(四)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涉案药品没有国家药品标准,且无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但检出化学药成分的;
(五)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涉案药品在境外也未合法上市的;
(六)在药物非临床研究或者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故意使用虚假试验用药品,或者瞒报与药物临床试验用药品相关的严重不良事件的;
(七)故意损毁原始药物非临床研究数据或者药物临床试验数据,或者编造受试动物信息、受试者信息、主要试验过程记录、研究数据、检测数据等药物非临床研究数据或者药物临床试验数据,影响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
(八)编造生产、检验记录,影响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
(九)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
对于涉案药品是否在境外合法上市,应当根据境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权利人的证明等证据,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综合审查,依法作出认定。
对于“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难以确定的,根据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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