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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过错推定的法律法规和法定责任的区别和联系

帮助5人 3.4w浏览 匿名 2021-04-02 湖北咸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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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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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错责任原则是合同责任中的一般原则,其适用范围是较为广泛的。由于我国采取二无制归责任原则,因此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过错责任原则首先适用于违约责任的确定方面,即应以过错作为确定违约责任的依据。那么在何种情况下,债务人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仍表明其没有过错,并应承担责任,主要情形:
    第一,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则表明违约人是没有过错的,因而应被免除责任。
    第二,在双方过错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
    全文
    11 202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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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联系有哪些
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联系具体就是涉及民事责任,不同的原则都是为了确定法律上的严谨性,但是在具体问题的处理上需要自己积极的进行事情充分的解释,否则当事人对于事情处理的过程依旧存在不少的误区,因为二者之间依旧会有不少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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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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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
无过错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的区别是包括:责任分担情况、责任的性质、免责情况等不同。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一旦产生侵权问题,就涉及到责任承担,每种归责原则都有适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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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整个小区都违建找哪解决
[律师回复] 解析:
1.请您将物业违法违规现象立即报告至所属地区的建设行政主管机构或城市综合管理机构(如房地产管理局、城乡建设委员会及城市管理执法大队等相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2.若您认为物业企业存在违反建筑物规划建设的行为,请向政府物业管理职能部门或当地区级政府反馈情况(这些机关和机构具有对物业管理行业进行指导与监管的职权);
3.若您认为物业公司侵犯了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权益,您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
具体诉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物业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变更小区整体规划,破坏公共绿地;
b.物业公司在未取得业主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在业主物业产权范围内建设停车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
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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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区别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区别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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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派出所与公安局的区别在哪
[律师回复] 解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公安局与派出所的本质区别在于它们各自的性质。
公安局,即公安机关的组织架构,属于各级政府内部负责公安方面工作的直属职能机构。
而派出所则是由中国市、县公安局或公安分局直接管辖的,负责管理社会治安及户籍事务等具体事宜的派出机构。
其次,对于公安局与派出所所承担的任务也有显著的不同。
公安局主要承担的职责包括预防、阻止和调查各种违反法律的犯罪行为;
打击恐怖主义活动;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以及制止任何可能对社会治安造成威胁的行为;
管理交通运输、消防安全、易燃易爆物品;
管理户口登记、居民身份证、国籍认证、出入境事务以及外国人在我国境内居住、旅行的相关事务等多项工作。
而派出所的主要任务则是依据国家制定的治安管理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公安机关的授权,对所在区域内的社会治安进行管理,维护公共秩序,防止和制止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以及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共财产的安全,同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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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推定原则与无过错责任有关联吗?
是有一定关联的。如果双方针对一个案件产生的纠纷无法确定过错责任的,那么是可以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来决定最终的责任归属的。如果双方确实无法达成意见的,也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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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民事错案高院根本不理会该怎么申诉
[律师回复] 解析:
申诉乃是根据宪法所赋予的基本权利,并无任何附加的条件束缚。
然而,申诉是否能够获得受理、接纳后能否达成预期的效果以及是否具有实质性的影响力则需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详细审慎的评估与抉择。
所谓申诉,实际上就是指公民个人或企业事业单位等主体,对于某个问题的处理结果持有异议,进而向国家相关机构陈述其理由并请求再次处理的法定行为形式。
在此过程中,申诉可分为两大类别:
首先,为诉讼申诉,即当事人、受害者及其亲属或了解案件详情的其他公民,若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存在错误,便有权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处理并予以纠正;
其次,非诉讼申诉,即公民个人或企业事业单位等主体,由于自身合法权益受到行政部门的处理、处罚或纪律处分的影响,从而向该部门或其上级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处理并予以纠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女方没离婚和别人同居算重婚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未办理合法离婚手续之前,夫妻双方若存在非法同居的行为,则极可能构成重婚犯罪。
所谓重婚罪,即指已婚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再与他人缔结新的婚姻关系,亦或是明知对方已有婚姻伴侣情况下,仍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违法犯罪行为。
对于此类违反道德和法律规范明显的重婚行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有配偶而重婚者,或明知对象已有婚姻伴侣而仍然与其建立类似夫妻关系的人,将面临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严厉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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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区别
过错责任原则中,受害人需要承担向法院举证的责任,因为过错责任原则采用的是一种类似于“谁主张则谁举证”的原则,而到了过错推定原则上,情况却反了过来,受害人举证的责任消失了,而加害人只需要向法院证明自己在事实行为中没有犯过错便可逃过承担民事责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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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小区道路改造到人家窗户底下合法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业主将窗户改为落地窗是否违法这一问题,其答案取决于多种因素: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业主私自改变窗户结构并将其改为落地窗的行为可被视为小区业主扩大阳台规模的行为,这种行为属于擅自占据物业管理区域内场地的非法行为。
面对此类情况,相关当事人有权向当地房地产检察部门提出控诉,房地产监察部门将会对此类行为发出警告,要求限期整改,同时也可能会施以适当的处罚措施。
其次,如果业主能够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获得批准,那么将窗户改为落地窗的行为并不构成违法。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共用部位以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剩余部分应依照业主大会的决议来加以利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任何人均不得擅自改建外观建筑,如需对窗户进行改造,必须先得到物业公司的同意,并且经过相关单位的审核批准之后,方能实施改造工程。
换言之,无论是业主还是物业服务企业,均不得擅自占用或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及场地,以免损害全体业主的共同权益。
最后,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未经批准,装修人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1.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2.改变住宅外立面,在外墙非承重墙上开设门窗;
3.拆改供暖管道及其设施;
4.拆改燃气管道及其设施。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五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五十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
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五十二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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