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人事争议发生之日?1年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2、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3、决定不予受理的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给申请人;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发生受理通知书,同时将应诉通知书及申请书副本送达给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
4、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仲裁委提交答辩书和有关举证材料;
5、仲裁委应当于开庭前5日,将开庭过时间、地点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接通知后,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作视为撤诉处理,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作缺席裁决;
6、除复杂疑难案件需报批延长审理时间外(延长时间不超过15日),其他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规45日内结案
上述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程序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