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医疗事故过失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如下:
(一)按医疗事故等级统计的医疗事故数量;
(二)按医疗事故等级和解决途径(双方当事人协商、行政调解和民事诉讼)统计的医疗事故数量;
(三)按医疗事故等级和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统计的医疗事故数量;
(四)按医疗事故等级和首次鉴定、再次鉴定、中华医学会组织鉴定统计的医疗事故数量;
(五)按医疗事故等级和医疗机构类别统计的医疗事故数量;
(六)按医疗事故等级统计的医疗事故赔偿总金额,个案最高赔偿金额、最低赔偿金额;
(七)按医疗事故等级和行政处理方式统计的对医疗机构的行政处理情况;
(八)按医疗事故等级和行政处理方式统计的对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情况;
(九)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本规定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并予以通报。
第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本规定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并予以通报。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确定本辖区医疗事故的报告内容、程序和时间。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1、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以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医务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1)发生科室;
(2)当事医务人员的姓名、性别、专业、职务和/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
(4)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5)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
(6)患者的要求;
医务科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分管领导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2、医院发生或发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应于12小时内向浏阳市卫生局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1)医院名称;
(2)当事医务人员的姓名、性别、科室、专业、职务和/或专业科支职务任职资格;
(3)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
(4)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5)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
(6)患者的要求
(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3、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名以上患者死亡、10名以上患者出现人身损害的,医院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1)医院名称;
(2)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
(3)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