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人社部分别于2009年1月1日和2010年1月20日公布施行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两个规则对于规范仲裁机构依法办案,推动仲裁机构和队伍建设,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程序如下。
1、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
2、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决定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应在7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4、申请人按规定交纳受理费、预交处理费。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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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查。仲裁庭依职权对案件的有关事实进行调查核实。
2、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
3、开庭。仲裁庭应当提前5日将开庭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
4、裁决。仲裁庭应当在裁决作出后5日内制作并送达裁决书;定期宣布裁决结果的,裁决宣布后立即送达裁决书。
5、期限。一般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报仲裁委批准后可以适当延期,延期时限不得超过30日。执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