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关于转让费在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具体需要分情况而定。
1、带租期的转让,如果转让费中包含了后续几年的租期,则该转让费应包含对后续租金的保证,即如果未到期而遇拆迁的,除享受装修赔偿等一般的赔偿外,不足转让费的可以通过剩余年书的折价后向转让人主张。
2、纯转让,收让人与房东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则相关的损失只能按照拆迁标准予以赔偿,关于不足的部分应视为经营风险自行承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