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汽车放火罪辩护词案例如下:
一、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不深
被告人本次犯罪是初犯,在此之前能够遵守国家法律,一直表现良好,没有前科劣迹。因此说本案被告人只是临时起意的偶犯,我们每个人成长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犯一些错误,当我们犯了错误的之后,无论是小的错误,还是比较严重的错误,甚至犯罪,都希望能够得到别人的谅解,他们做了错事,不是因为道德品行问题,而是因为一时的迷茫、冲动。对此,我们应该对这些因为一时迷茫、冲动而犯错的人投以一颗宽容的心,多给他们完善自己的机会,并且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罪行,并向法庭承认了放火的事实,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放火的动机就是因为喝醉了酒,神智不清时,被告人放火的动机简单,不同于谋财害命的犯罪,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深,在本辩护人会见时,被告人也表示要好好改造,希望早日出来后照顾亲人,报效社会。相信通过今天的庭审刘高强本人已经充分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增强了法律意识。
二、本案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本案被告人放火的房屋与隔壁邻居的房屋有一定距离,被告人放火的行为对隔辟邻居的财产安全产生的危险性小,本案被告人烧毁的财物价值较小,被告人的放火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本案的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法庭在量刑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