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限定,用人单位在女工人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得私行解除劳动合同,但严重违背劳动规章规则或严重失职导致重大损失的除外。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限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第二十七条限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孩子、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工人的薪水,辞掉女工人,一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工人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