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劳动者,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组织解决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限自解决失业登记之日起计量。劳动者依法解决失业保险金登记手续的,通常是本月签到次月五日前打款,具体的事宜,劳动者能够询问当地的就业局。 失业金领取要求: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交纳失业保险费满2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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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限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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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限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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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限定向劳动者提议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商量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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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由用人单位提议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掉、除名、炒鱿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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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限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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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律、法规、规章限定的其他情形。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要求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交纳失业保险费满2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第六条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组织申领失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