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根据不同(法律依据)
2、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性质不同
民事行为无效欠缺的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根本生效要件(行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行为的可撤消和效力待定是欠缺民事行为的非根本性生效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意思表示真实)
3、民事行为的效力状态不同
无效民事行为处于绝对无效状态,当然自始的无效,无须任何人主张,无须任何机关确认。
可撤消民事行为处于附有撤消权的有效状态,当行为人行使撤消权并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依法确认其无效时,才发生自始无效状态,否则仍然有效。称为“相对无效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附有第三人同意或拒绝权的效力待定状态,既非无效,也非有效。因第三人同意而有效,拒绝而无效。
4、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
无效民事行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均可主张,法院或仲裁机构也可依法主动确认。
可撤消民事行为只能由享有撤消权的行为人享有。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只能由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享有。
5、受时间限制不同
无效:无时间限制
可撤消:1年内
效力待定:催告期间或追认期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