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对于发生工伤的员工及陪护人员给予的补助在职工福利费项目列支,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在税前扣除,但应当取得医院开具的合法有效医疗费收取票据;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不需要取得发票,凭工伤员工及护理人员签收单据和支付凭证作为入账依据。对于补充工伤保险税前抵扣问题,企业支付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符合财税[2012]40号规定的,不需要代扣代缴工伤职工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