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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的概念和性质有哪些

帮助5人 3.1w浏览 匿名 2022-07-27 四川德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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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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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位权主要有如下特点:
    1、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
    2、债权人代位行使的范围应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标准,且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所获得的利益,只有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才能满足其债权。
    3、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应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能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权,并且不能随意处分债务人的权利,否则应对由此给债务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代位权的性质:
    (一)代位权属于实体法上的权利,它具有为强制执行准备的性质。
    (二)代位权是债权的一种效力,并非从属于债权的特别权利。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全文
    12 2022-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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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房产证上原有三人,外婆,外孙女,外孙。老人有两女儿,现在老人去世了,两位女儿已经做过遗产继承公证,如果过户,两位继承人是否可以放弃继承,直接过户给外孙女,外孙可以吗? 也就是房产证上只留外孙女,外孙,两位女儿名字不加上去。
[律师回复] 根据您描述的情况,房产证上原有外婆、外孙女、外孙三人,外婆去世后,其在房产中的份额作为遗产由两位女儿通过公证继承。现在,两位女儿希望直接将她们继承的房产份额过户给外孙女和外孙,即房产证上只保留外孙女和外孙的名字,两位女儿不加入。这种操作在法律上是可行的,但需要遵循以下步骤:

两位女儿放弃继承权:
两位女儿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选择放弃继承外婆在房产中的份额。她们需要在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明确表示自愿放弃对房产的继承权。
办理继承公证:
两位女儿放弃继承后,外孙女和外孙作为外婆的直系晚辈血亲,通常享有继承权。他们需要在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证明自己依法继承外婆在房产中的份额。公证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外婆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房产证等。
办理房产过户:
持有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和继承公证,外孙女和外孙可以到房地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过户时,需填写相关申请表格,提交公证文书、身份证件、房产证等材料。过户后,房产证上将只保留外孙女和外孙的名字。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操作需符合当地房地产管理和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具体流程和所需材料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咨询当地公证处和房地产登记部门获取详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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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的概念和特征有哪些?
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特征: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C.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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