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谓“合同作废”并非法律术语、法律概念,但在合同签订、履行及终止过程中, 经常会有当事人提出这一概念。提出这一概念的初衷和真实的意思表示就是使合同归于终止、无效,不受合同的约束,不承担合同的权利、义务。
2、合同上写“作废”二字,合同不一定就当然作废,这要看合同所处的阶段和写上作废字样的时间:
(1)合同讨论、定稿阶段。如果双方在合同讨论、定稿阶段,对于书写、打印的文稿,因为在不断修改、更正,对于不用的稿件写上“作废”字样,这样的合同无效,当然也就作废了;
(2)双方签字在有“作废”字样的合同上。这要看签字时双方的意思真实表示,如果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是要签订合同,而误签在有“作废”字样的合同上,应该有效。如果意思表示不是要按这一稿签合同,应该无效,合同作废。
(3)合同生效后,填写“作废”字样。合同生效后,就对双方产生了约束力,如果仅仅写上“作废字样”并不能简单结束双方的合同关系,容易产生歧异和争议,律师建议,另行书写解除或终止合同文书,明确双方的意思表示。